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2年自主招生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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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2012年,我院将继续在部分专业试行自主招生。为了切实做好自主招生工作,根据《浙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浙高招委【2010】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实施自主招生,要以有助于学院科学、合理、有效地选拔人才,有助于促进中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体现考生与我院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为目的,逐步完善与我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的相适应的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
(二)招生原则:
坚持自主、自律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规范自主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
二、组织领导
学院建立自主招生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保证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1)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有招生专业的教学系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自主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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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盛 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
副组长:姜 进(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陈利荣(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纪委书记)
成 员:朱 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郭福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
张 慧(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处长)
赵国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主任)
孔德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会计系主任)
章金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经营管理系主任)
戴小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
陶永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投资与保险系副主任)
王 瑛(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务处副处长)
吴慧凤(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2)建立自主招生工作机构,由学院招生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同志组成(组成人员见附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制订相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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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在招生过程中的技术性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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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自主招生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姜 进(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朱 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张 慧(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处长)
成 员:王 瑛(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务处副处长)
张海燕(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副主任)
邵月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会计系党总支副书记)
殷世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经营管理系副主任)
何慧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保险系副主任)
董瑞丽(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副主任)
何新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科科长)
(三)学院将根据需要成立自主招生考核专家组,成员由相关教学系领导及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本专业自主招生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负责对本系各专业申请者进行综合素质测试,提出测试结果。
(四)自主招生监督实行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双重监督,学院监察审计处为自主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三、招生规模与范围
(一)自主招生规模控制在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
(二)自主招生生源面向浙江省。
四、招生程序
自主招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报名 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通过院网提交报名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确认手续,确定报名考试资格。
(二)资格确认 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确认,确认合格者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文化测试。资格确认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
(三)文化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文化测试以笔试的形式,按照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根据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专业志愿填报的名单和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名单,组织考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四)录取 根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分值、文化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按照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额满,如生源不足,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不足部分转到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五)公示 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五、招生章程
(一)学院概况:(略)
(二)招生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保险实务专业、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
(三)招生计划:300名。其中: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90名(其中文科45名、理科45名)、会计专业50名(其中文科25名、理科25名)、国际贸易实务专业50名(其中文科25名、理科25名)、保险实务专业55名(其中文科25名、理科30名)、市场营销专业55名(其中文科30名、理科25名)。
(四)报考对象: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高中文科、理科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中最少两个C等及以上者(会考成绩以浙江省会考办提供的成绩为准)。
4、现场报名资格确认时提交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
上述条件需在报名资格确认时提交学校证明材料,报名资格确认时同时需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
(五)测试与评分
由学院自主命题和组织测试,分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分值、文化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三部分:
1、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如下表:
会考等第
A
B
C
P
E
换算分值
50
45
40
30
20
2、文化测试
(1)测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
(2)测试形式:笔试。
3、综合素质测试
(1)测试内容:考核学生的能力素质和专业学习的适应性。
(2)测试形式:面试。
(3)测试方式: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若干个考评组,考评组由7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按照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评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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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测试。学院监察审计处实施全程监督。
4、测试评分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满分为150分,文化测试满分为300分(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满分300分,总分满分750分。
(六)录取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以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分值、文化测试总分两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300%的比例划定填报专业志愿的分数线。
3、每位考生允许填报二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20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参加本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试,对报考专业志愿不足的专业采取级差分调剂办法,由专业第二志愿调剂的,其文化课总分降20分,由服从志愿调剂的,其文化课总分降40分,以降分后的文化课成绩依次排序补足该专业招生计划200%的比例。
4、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加相应专业综合素质测试的入围考生名单,具体名单将在规定时间公布在我院自主招生信息网,由考生自行查询,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5、各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照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分值、文化测试总分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三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有个别专业生源不足,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转入高考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录取。
6、若录取最低分的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优先录取。
7、录取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院招生信息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8、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六、实施进程安排(暂定,如有变动,以学院自主招生网公布为准)
(一)2012年3月28日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
(二)2012年4月2日—4月6日,网上报名;
(三)2012年4月12日-4月13日17点前,考生本人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进行报名资格现场确认;
(四)2012年4月14日文化测试;
(五)2012年4月19日,考生在学院自主招生网查分,如对考分有疑问,致电(0571)86739200、86739000先登记后核分;要求核分的考生提交申请的时间到19日下午5:00点截止;
(六)2012年4月21日,公布专业志愿填报的名单;
(七)2012年4月22日上午8:30至晚10点前,填报专业志愿(在学院自主招生网站专业志愿填报栏中填报专业志愿);
(八)2012年4月24日,公布参加综合素质测试名单;
(九)2012年4月28日,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
(十)2012年4月30日晚12:00前,拟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2012年5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
七、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
1、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所有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自主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2、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