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与法律基础要点
第六章
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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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典。
-----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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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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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实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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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原则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一、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2、结婚的程序
3、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二、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的财产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三、离婚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八章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6 年 4 月12 日六届人大 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宣告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一般为下落不明满二
年。
•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申请宣
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于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已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意见》3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
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
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监 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监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 《民通》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意见》21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
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法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进行遗产继承的制度。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按照继承法规定,各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是不同的。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胎儿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发生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2(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6(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来处理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1(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2(遗嘱的有效条件
公民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
(1)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遗嘱人可以自选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二)遗赠,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客体不同。前者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后
者只包括积极遗产。
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行使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二
个月内未作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即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
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产的分配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分割遗产时,应特别注意要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分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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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般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现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待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法定事由仅指三种情况: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义务存在、起诉。
下面我们通过比较中止与中断来进一步理解什么是中止和中断。
二者的区别:A、发生的时间不同;B、发生的事由不同;C、期间计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