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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doc】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 用及适用范围 第4期 2002年8月 篮法论 ZhengFaInnCong Nl0.4 Aug.10,2OO2 【文章编号】10o2?_6274(20o2)o4—一o061—02 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 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杨淑芳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说明,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但语言是复杂多...

【doc】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doc】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 用及适用范围 第4期 2002年8月 篮法论 ZhengFaInnCong Nl0.4 Aug.10,2OO2 【文章编号】10o2?_6274(20o2)o4—一o061—02 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 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杨淑芳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但语言是复杂多变的, 有时,为了达到高度准确,不使用确切词语,反而故意使用模糊词语,把话说得模糊些,灵活些,以适应不断发展着的事物,或给一 时难以概括得了的事物留有余地,这不但不使人觉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反而比确切词语更能准确表情达意.因此,模糊词语 的表达作用在法律活动领域中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拟就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其适用范围 做一探讨. 一 ,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存在的基础 世间事物绝非纯而又纯,非此即彼的,法律事物作为世间万物之一也是概莫能外,模糊词语之所以存在于法律活动领域中, 有其客观基础,也有其主观基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事物(现象)是变化万千的,而法律条文则要求法律语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在某些法律现象未 出现之前,为了使法律本身具有完整性和现实性的执行效力,就需要模糊语言加以概括性制约,以使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适 应目前的法律文本的要求和规范.如,我国刑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什么是社 会危害性呢?作为法律现象,它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而且这些表现形式之间往往存在交叉,擦边的情况.如果给它一一 加以命名,那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于是就用"社会危害性"这个具有相当模糊度的词语,用以概括上述种种表现形式 及其交叉现象. (二)有些法律事物(现象)本身边缘模糊,分界不明;还有一些法律事物(现象)在人们的主现世界中边界是模糊的.如果将 前者称作客观的模糊事物,那么后者就是主观的模糊事物,表述这样的模糊事物,无论是客观的模糊事物,还是主观的模糊|.'物, 只能别无选择地使用模糊词语.如,从受精卵到胎儿,从理论上说应该存在一个质变的临界点,但实际上却至今都没有找到准确 的,明晰的分界点,因此"受精卵"和"胎儿"也相应地成了没有明确语义边界的模糊词语.一些国家的学者曾经就"堕胎"是否构 成"杀人罪"这一问题进行研讨,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原因之一就在于胎儿与受精卵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这样的边界不明的 事物(现象)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并不鲜见.再比如,"重伤"和"轻伤"的界线也是不分明的,正是客体的模糊性(主要指事物之间界 线的模糊不明)造成了语义的模糊. (三)从语言符号本身看,语言本身有概括性,概括性决定了语言的模糊性.在具体的语用环境中,当不能准确而完整地表达 法律现象时,就需用概括性语言,因此,语言符号的局限性,也就造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由于法律现象是无限的,而语言是有 限的,不可能将无穷尽的法律现象一一列举出来,或者说,无论多么准确无误的语言,都难以把所有具体行为方式,动机,结果等 全部收罗进来.在具体的法律现象没有出现之前,要想让语言作出科学的预见,给予准确的判断和概念,也是不现实的.因而, 有限的语言符号要想承载,传递和表达无限的法律现象,达到以简代繁,以少驭多的目的,就必然要使用模糊词语. (四)模糊语言产生的主现基础,主要是人的认识问题.由于主体(人)认知客观事物受环境,时代,人的认知能力等条件的制 约,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人们不可能对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行为逐条作出界定和定性.这样,在人们的可能的认知力和已作出定 性的法律现象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空白地带,这个地带是缺漏和不足的法律现象.法律语言要维护法律尊严,保持完整,防止 遗漏,就要对这些缺漏和不足加以补充,这个任务只有模糊语言才能完成. 二,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的表达作用, (一)使法律表述简洁,周密,疏而不漏.法律文书和法规条文中的表述要做到简洁而不笼统,周密而不冗繁,这往往很难兼 顾.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聚众斗殴,寻衅闹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在列举出"流氓活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之后又用模糊词语"其他"进行概括,既突 62政法论丛200年 出了重点,又兼顾了一般,既简洁又周密.除了文中已提到的几种,凡是属于流氓活动的表现形式,不管是已有的,还是未来可能 有的,不管是恶性的,还是一般的,统统包罗其中,疏而不漏.这种表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在法律活动领域中被广泛采用. (二)便于表述界限不明以及尚未命名的法律事物.一方面,法律事物无限而法律语言有限,现有的法律语言不足以表述所 有的法律事物.因此,那些无名或者未名的法律事物,只能借语义相近的法律词语 作模糊表述.另一方面,法律事物层出不穷, 而新的法律词语的创造通常不是一日之功,因此新的法律词语总是滞后于法律事物,面对这样的法律事物,选用模糊词语是唯一 可取的.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表述共有八个类名,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 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这八类罪名远远不能涵盖 当代中国境内的所有犯罪行为,这八类之外的犯罪行为算不算罪行?应不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如何称述这类犯罪行为呢?因 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l0条在列举了上述八类犯罪行为之后,使用了"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模糊词语,用以 概括上述八类之外的所有犯罪行为,包括那些无名或未名的犯罪行为,也包括那些新冒出以及可能冒出的犯罪行为. (三)便于表述那些无须准确表述或者不便准确表述的法律事物.在语言交流活动中,由于交际目的,任务不同,涉及的话题 和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不同,人们对语言表述的精确度的要求也往往不同.有些内容和话题,可以精确的表述,也可以模糊地表述,而模糊表述 比精确表述更便于实现交际目的,这时,人们自然就会选择模糊词语.如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会涉及那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国家 机密方面的内容,对此,如果选用确切词语作精确描述,势必会有伤风化或者有损于国家利益.因此,有经验的审判员往往选用 模糊词语作笼统表述. 三,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的适用范围 (一)法律,法规文件或司法文书中某些表述涉及对象广泛,彼此间缺乏明晰的界限,很难一一列举,在这种情况下,宜使用模 糊词语加以概括.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8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 动……. 这里的"其他"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在列举了主要的破坏项目之后,加一个"其他破 坏活动"这样一个模糊词语,就使这一规定 有了一定的概括性,不仅包括了所列举的破坏活动,而且连没有列举或无法列举出来的破坏活动也包括其中了,从而使内容表达 无懈可击. (二)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也应选用具有一定概括性的模糊词语.因为"理由"部分的内容是办案人员对 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之后的结论性意见,或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总结,必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些内容如果使用确 切词语,势必和事实部分重复,所以应该使用模糊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在概括林彪,江青 反革命集团的罪行时写道:"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金塑非法,公开 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篡国,企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这段文字中所使用 的几乎全部都是模糊词语(加线部分),是在具体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结论性文字,不仅防止了与事实部分在内容上的 重复,同时也显得简洁有力. (三)在司法文书中,如立案侦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通缉令,寻人启事等,凡涉及预测的,推断的内容,涉及推定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和圈定 行为的滑动范围的内容,表述时宜适当选用模糊词语.如"……作案人约30岁上下,身高1米8o左查,经常在天桥=萤活动, 并经堂出入直级宾馆……"如果把其中加线的模糊词语去掉,表意反而不准确了,结果就很可能把真正的犯罪分子漏掉.这是因 为精确数字是很难靠直觉和直观来准确判断的,另外,犯罪分子的行踪在没有弄清之前也不宜把范围划得太死. (四)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反动言论,污秽情节,侦查手段等内容时,无论是审判活动中的口 语表述,还是司法文书的书面表述,均应使用模糊词语.这是因为,国家机密不容泄漏,而如果使用确切词语往往导致泄密.而 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使用确切词语公诸于众.至于反动言论和污秽情节则自然不能扩散,否则有伤风化,有害视听. 如有一份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人刘××闯入酒店内,对该女青年进行调戏,凌辱,进而将酒店的电灯关掉,肆意进行侮辱……" 其中的"调戏","凌辱","肆意进行侮辱"都是一些模糊词语,至于被告人如何进行"调戏","凌辱","侮辱",则一概不予精细表述, 这样既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避免了扩散之嫌,不致影响公众视听. (五)由于报案不及时,或证据灭失,在审判活动中,也常用模糊词语.如被告人交待不清楚盗窃财物的确切数字.而一时又 找不到确切的证人证言,就需用模糊词语,否则,不合乎实际,反而对破案无益. 本文试就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和适用范围作一粗浅的探讨,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语言只需要模 糊词语而不需要确切词语.实际上,法律作为国家意志体现,规范人们行为的载体,应以准确为主,但没有绝对,纯然的准确,在 一 定条件下模糊也是一种准确.因此在尽量做到语言准确的同时,再适当地辅以模糊语言的表达,二者配合使用,互为补充,实 虚兼备,能更好地规范法律文体,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准确与模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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