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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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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 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 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 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六)探亲假 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 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 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办理。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相关规定扣发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3、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办法,另扣减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按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请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 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上的需本人填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 (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5天及以内由处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5天及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1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六、本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第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2、《考勤月报表》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所在处室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日期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原因 处室领导意见 处室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委领导意见 主管委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休假前,填写此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本处室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附件2:                           考 勤 月 报 表 (201 年 月 ) 处室名称: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出勤天数 缺 勤 情 况 备注 病假 事假 公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年休假 生育假 献血假 路程假 补休 旷职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本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1份,报人事处备案1份。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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