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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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
一、制定GHS制度的背景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需要
——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的需要
以桔皮书TDG为基础,制订《国际海运危规》 ( IMDG) 和《国际空运危规》(IATA )。此外,部分国家还制定了各自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制度。存在缺陷:
(1)分类标准不统一,产品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分类和标签;
(2)缺乏对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整个周期的管理;
(3)缺乏对化学品潜在危害的分类和标记。
现行制度局限性举例:
例1: 在此之前,欧盟确定的急性毒性LD50为200毫克/千克(口服) ,而美国用500毫克/千克,则LD50在200至500毫克/千克之间的化学品分类结果将截然不同。
例2: TDG(桔皮书)目前主要针对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分类和标签,而缺少对生产、存储以及使用环节的管理。
例3: TDG(桔皮书)目前主要针对化学品的物理危害(易燃)和急性毒性,而缺少对化学品的潜在危害,如致癌、生殖毒性、以及环境危害的分类和标记。
——减少对化学品试验和评价的需要
通过制定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减少动物试验,减少对化学品的评估。
——促进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在贸易领域,由于要遵守许多有关危险分类和标签规定,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由于负担过重,部分企业被排除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之外。
二、GHS制度的内容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of Chemicals),简称GHS。GHS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②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制度。
三、GHS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GHS制度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大类28项: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16项)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等10项);
3) 环境危害(如,水、臭氧层等2项)。
四、GHS对于危险品的划分
GHS制度将化学品分为两类:
? 物质:自然状态或通过生产过程得到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其中,包括:维持产品稳定所需的任何添加剂和派生于所用过程的杂质,不包括:可以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
如:常见的化工品以及医药中间体。
? 混合物: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组成,但不起反应的混合物或溶液,
如:农药、油漆、指甲油等。
五、GHS化学品危害信息的公示方式
GHS制度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2) 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简称SDS)
注:在我国的标准中常称为“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六、GHS制度公示之标签
至少包含有5个部分:
信号词: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的词语,包括:
“危险”(Danger):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
“警告”(Warning) :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
危险说明:描述一种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短语。GHS制度已经为所有危险项别分配了指定的危险说明。
如:“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
“遇热可能会爆炸”;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象形图和防范说明:一个短语或图形来说明建议采取的措施。
产品标识:包括物质的名称、CAS号、危险成分的名称(混合物)
生产商/供应商标识:包括生产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七、GHS制度公示之安全数据单(SDS)
包括下面16个方面内容:
1.标识;
2.危害标识;
3.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意外泄漏措施;
7.搬运和存储;
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9.物理和化学性质;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11.毒理学信息;
12.生态学信息;
13.处置考虑;
14.运输信息;
15.管理信息;
16.其它信息。
八、制定GHS的国际组织
三个国际组织承担了GHS制度的制定工作:
? 国际劳工组织(ILO)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 联合国(UN)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于2001年形成了GHS制度的最初版本。
2002年12月,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紫色,GHS又称“紫皮书”。
备注:GHS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主要现行制度的基础之上:
? 美利坚合众国有关工作场所、消费者和杀虫剂的要求;
? 加拿大有关工作场所、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制度要求;
? 欧洲联盟有关物质与制剂分类和标签的指令;
?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桔皮书)。
GHS制度版本情况:
? 2003年经联合国正式发布
? 2005年12月第一修订
? 2007年7月第二修订
? 2009年7月第三修订, 目前是第四修订。
九、GHS制度适用范围
? GHS制度涵盖了所有的危险化学品;
? GHS针对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工人、运输工人以及应急人员;
目前,化学品在人类有意摄入时的标签不在GHS的覆盖范围内,如药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中的杀虫剂残留。
GHS不包括确定统一的试验方法或提倡进一步的试验。
十、GHS制度之实施情况
1.欧盟GHS实施进展
? 2008年12月16日欧盟通过了1272/2008/EC指令,即《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法规》,简称(CLP指令)。
? CLP指令是欧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为落实联合国GHS的独立、完整的法律。
? CLP指令于2009年01月20日正式实施。
? 2010年12月1日之前,纯物质仍可按指令67/548/EEC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
? 2015年6月1日之前,混合物仍可按指令1999/45/EC分类、标记和包装。
? 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纯物质的分类必须同时遵循67/548/EEC和CLP法规。
2.日本GHS实施进展
? 日本已于2006年12月1日率先在工作场所实施GHS制度。
? 日本在2005年~2006年,先后根据GHS制度制定了:
? JIS Z 7250(12/20/2005)《MSDS Parts1 内容项目与顺序》;
? JIS Z 7251(3/25/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 2006年底完成了1500种化学物质的分类工作。
3.新西兰GHS实施进展
? 新西兰自2007年强制实施GHS制度。
? 发展完成200余种化学产品的“类别标准”(Group Standards)供厂商使用,在各“类别标准”中实施单一的有关GHS分类标示,以及配套危险控制与管理。
? 完成危险分类、标示、警告标示等实施规范,作为实施GHS的技术根据,并且开发了相应的软件。
4.美国与北美地区GHS实施进展
? 美国多个部分的参与,但进度不一。
? 交通部、劳工部、农药主管部门各自为政。
? 加拿大与墨西哥也可能受美国的影响,目前也未执行GHS制度。
5.我国GHS实施进展
? 在2002年9月联合国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首脑会议, 我国前总理朱鎔基承若中国在2008年实施GHS制度。
? 多年来,我国的GHS实施一直是国家多个部委参与,根据职能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
? 近5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在GHS制度的实施和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6.国家质检总局在GHS实施方面所做的工作
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 自1985年起,我国就严格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进出口化学品进行管理;
? 并随之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定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化学品检验和管理经验要求。
实验室建设:
? 全国先后建起了16个危险货物包装实验室,确定了10个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定重点实验室。
? 按照GHS的分类标准,不断完善现有的化学品实验室。
? 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
? 江苏,上海,宁波,山东,天津,深圳,广东,辽宁
技术法规工作:
? 翻译出版了桔皮书、紫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国际规章。
? 根据GHS制度,完善我国的化学品检验标准体系:
? 先后起草了与GHS相关的2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下达了127项化学品理化、毒理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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