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律师会见嫌疑人规定
(通知)
德公通[20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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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各直属分局、局直各单位: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执业权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局制定了《德州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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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德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当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笔录或者由犯罪嫌疑人提交书面申请~交由同级公安法制部门通知家属或有关律师事务所为犯罪嫌疑人委派律师,
,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受委托的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办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会见申请。法制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及时通知律师并通知办案单位负责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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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及时通知律师并通知办案单位负责安排会见。
,3,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局安排律师会见情况向市局法制处报送~对发现无故不安排会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律师和办案单位负责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看守所放置本地律师事务所
名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理由安徽省民营医院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实施指南危险固体废物名录
~在押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将其要求及时转告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向其拟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第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般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办案单位和看守所应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
第六条 办案单位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以及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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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执业权利。
第八条 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 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 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一,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 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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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 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 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
第十五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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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于法律援助部门的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执法工作 律师会见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厅法制处~局领导~局直有关单位。
德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2010年7月1日印发
承办单位:法制处 承办人:闵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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