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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修订]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修订]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修订]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修订]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处理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编 学 籍 管 理 第三章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辅导员老师处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修业年限不足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按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收费。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可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最少三年、最多八年的修业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的评定分值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确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到课程所属学院申请复查试卷。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客观评价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各科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算出的平均值再经过标准化之后得到的数量值,它的取值范围在6~10之间,不代表平均成绩。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所在年级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以内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为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五节 免听、免修、重修及辅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造成上课时间冲突时,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中间教学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期中考试等,其成绩以中间教学环节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如该门课程不设中间教学环节成绩,则以期末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期末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条 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及指导性选修课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未合格,则应当重修,重修不合格不允许参加补考;如果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注册重修。 每年春季学期选课前审核二年级、三年级学生的学习进度。二年级前三学期学分应达到40学分,三年级前五学期学分应达到60学分。学习进度达不到要求者,学籍变动到下 一年级 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加减练习题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练习题小学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进行管理,重修未合格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免听手续需到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免修手续需到教务处办理,免修课程须在网上选课,如网上选课不成功可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注册选课。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它专业。学生若在毕业前修完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可申请获得黑龙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原则上学生学至第一学年末,已经修读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学分绩点在8.0以上, 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者,可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第一学年末未通过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学校认可,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学分的对应关系,由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予以认定,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八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参军入伍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学生处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 退 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对非自愿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则在校园网等公共平台公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学生本人或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为其代办离校手续,并将代办说明在学校、学院存档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退学学生的退费时间以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下达的处分决定书时间为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办理。 第九节 鉴定、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五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少量课程未通过,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如学生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了四年的教学计划,从未办理过免听手续,且学分绩点达到8.0以上,则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条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补考或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节 学生证 第六十五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有正、副本两种形式,副本只限校内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院(只限毕业)或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正本或副本丢失,按学校规定到学生处补办。 第七十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七十一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学生处。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并签署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一)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体检发现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先工作一至两年,再入学学习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结束前3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批备案,于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本人须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注册日前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时缴纳。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暂缓注册。 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此类研究生须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核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重大事项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如申请学位,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补考、缓考或重修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记(学位课考核成绩超过70分的,按70分记)。 第八十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应重修该门课程: (一)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的。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凭医院诊断(事假凭相应证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已选定导师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研究生学院审批。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累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在课程学习阶段,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 第八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时间超过一周的,须经其指导教师及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生本人持申请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或观光。出国进修、出国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患有疾病,不能完成正常的学习要求,且1个月内不能治愈的; (二)在课程学习阶段因怀孕或生育而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 (三)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或病假超过2个月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医院证明,经导师同意(未选定导师的,经所在学科导师指导组组长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为一年,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八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须持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仍未治愈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可在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申请再次休学。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研究生学院依程序进行审批,且转入与转出专业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同一一级学科目录下。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专业。 第九十一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如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须经所在教学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导师指导组内推荐新的指导教师,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导教师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九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九十三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未请假长期离校,单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的;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五)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学习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宜继续学习的;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因故放弃学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九十四条 本人申请退学,应填写《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指导教师及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 其他退学情况,由研究生学院提交情况说明书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向本人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九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学制3年。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6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和修业年限按教指委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或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的,又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应延期毕业。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一百条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条件参见《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习满1年(含1年)、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终止学业,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终止学业,发给学习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 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百零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毕业研究生由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编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章 学生日常行为基本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应当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应当远离毒品,拒绝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第六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住宿管理 (一)黑龙江大学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不在公寓住宿的,需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研究生采取自愿住宿的原则; (二)申请住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和所在学院开具的联系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应住宿手续。学生必须按所分配的指定寝室、床位住宿; (三)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占用床位,如确需调整,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公寓管 理中心同意; (四)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原住寝室; (五) 办理退宿时,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应当交齐公寓发放的各种钥匙。如有丢失或用具损坏现象,须按价赔偿; (六) 学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时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七) 每间寝室应选出寝室长一人,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寝室长要配合层长、楼长,搞好自我管理,并积极开展文明寝室建设活动; (八)学生须严格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和外来人员来访时间。晚归者要向门卫出示本人证件,主动配合做好晚归登记; (九)学生应爱护公寓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节约水电,损坏物品者照价赔偿; (十)提倡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与公寓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一百二十条 卫生管理 (一)学生寝室卫生管理 1(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清扫,将垃圾装袋后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 3(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4(经常清倒室内垃圾,避免蚊蝇、蟑螂等害虫滋生; 5(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 6(禁止在室内墙壁、门窗上张贴字画、涂写、刻抹、粘贴钩等; 7(禁止悬挂蚊帐、床幔; (二)公共区卫生管理 1(禁止向走廊、洗脸池、便池、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 2(禁止摔砸物品和燃烧废纸、杂物等; 3(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4(禁止在走廊悬挂衣物及其它物品; 5(未经同意禁止张贴各种广告、字画、宣传单、通知等; 6(禁止在走廊、楼梯、门厅墙壁上乱写、乱画、涂污物; 7(自觉保持公寓内活动室的卫生整洁。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电管理 (一)学生在公寓应做到安全用电; (二)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微机、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有人监护)、台灯(功率在40瓦以下,不含充电式应急灯)外,禁止使用和存放其它一切电器,禁止在床上使用台灯; (三)学生在公寓内应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用电规范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四)学生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 (五)学生在公寓内不能超负荷用电,超出限量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如由此造成用电设施的损毁,责任自负; (六)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公寓门卫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七)学生应交纳免费使用额度以外的用电费用,超额电量以民用电收费标准计量。学生应到指定收费地点交纳电费,交费后持收据到所在公寓输入所购电量; (八)学生应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提高个人节能意识,杜绝浪费,保护环境; (九)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寓内计算机使用管理 (一)学生公寓安装、使用计算机实行登记制度,凡需要在公寓安装计算机的学生,须到公寓楼管理员办公室登记,未登记的计算机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内,计算机搬出公寓也需办理登记手续; (二)非本楼人员进入公寓安装、维修计算机,须到门卫室登记、抵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楼内; (三)计算机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四)公寓内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断电等情况,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应执行安全用电规范,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计算机的使用不应影响学生自己和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 (一)防火安全 1(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住宿学生要与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2(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掌握各项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学生应当爱护各类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动用一楼寝室内可开启式护栏; 4(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如点蜡烛、使用煤油炉、使用酒精炉、燃烧废纸等); 5(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使用各类违禁电器; 6(禁止在防火通道处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 7(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 8(禁止在公寓内吸烟; 9.学生寝室内正在使用或存放的违禁物品,管理员可以立即予以收缴; 10.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做好疏散、扑救等自救工作。 (二)治安安全 1(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携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2(公寓内禁止留宿他人; 3(对外来人员实行会客制度,周六、周日为来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8:00,20:00。来访者须登记并存留有效证件方可上楼;其它时间学生家长或亲友来访时,在一楼会客室接待; 4(公寓内不得存放各种车辆; 5(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除观赏鱼以外的其它动物); 6(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 7(严禁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公寓; 8(学生离开寝室外出时应关好窗、锁好门,不得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9(学生有计算机、电视的应到管理员办公室登记备案,要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寝室内不要存放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10(禁止学生晚归、深夜外出或夜不归宿,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如由此产生意外,行为人后果自负; 11(禁止在寝室或公寓楼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12(禁止在寝室内存放麻将、打麻将或从事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13(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公寓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或外来人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第七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取得黑龙江大学学籍的本科学生、研究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根本宗旨和主要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文学艺术、社会科学、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坚持广泛性的原则,鼓励学生社团吸纳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学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接受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文学艺术、社会科学、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社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等;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学生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学生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学院团委的意见和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和身份证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类别; (二)学生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之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期间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的考察工作,并将考察结果上报校团委。 第一百三十四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经校团委备案审核后,由社团联合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社团的决定,并向全校公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由校团委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筹备社团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筹备的社团属于同乡会性质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及其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二)学生社团年度检查; (三)学生社团活动的申请、审查、批准、备案等;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黑龙江大学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每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 以自备艺术图案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或停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和备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凡取得黑龙江大学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一百五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 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中止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的决议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5日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评一批黑龙江大学“明星社团”。 第一百六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校团委设立黑龙江大学社团活动奖惩基金,每年对“明星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一百六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明星社团”的评选细则在《黑龙江大学“明星社团”创建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章程的; (二)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受法律保护,旨在帮助学生,并使其增长才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一项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涉险的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是学校管理、指导和规范勤工助学活动的专门机构。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 (一)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 (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体系; (三)与校外单位联系,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一百七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确定校内固定岗位数目; (二)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需重新办理手续; (三)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广大学生需求; (四)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一百七十三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凡黑龙江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 3(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4(同等条件下在学校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三)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合格者直接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工作考核 (一)勤工助学办公室对校内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将撤销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优秀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继续提出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并将获得优先批准。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接受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双重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中止其参加本岗位勤工助学的资格。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对校外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定期审核,如有违反有关协议或侵害学生权益的,将终止与其合作。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如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或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行为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中止其参加本岗位勤工助学活动,情节恶劣者,将报请学校从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编 奖励与处分 第九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七十六条 黑龙江大学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一百七十七条 凡黑龙江大学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身心健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学生在评奖、评优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受到法律制裁、学校纪律处分或校内通报批评的; (五)有一门以上考试不合格的; (六)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第一百八十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节 本科生奖学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均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学生学习名次在前40%; 2(按综合测评名次评定。 (二)等级、比例、金额 综合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8%,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8%,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6%,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综合奖学金每年按两次发放。 (四)综合奖学金每年9-10月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学习名次和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中均排名第一。 (二)学习标兵奖学金原则上每学院一名,获得者每人奖励2000元。 (三)学习标兵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四)学习标兵奖学金每年10-11月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新生奖学金 学校对每年高分考入黑龙江大学的学生授予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获奖人数及奖金额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名次与综合测评名次均为班级或专业第一名;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比例、金额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每年将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来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三)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原则: 1(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2(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社会赞助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终止或退回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具体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籍本科学生; 2(学习名次与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50%。 (二)比例、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每年将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来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颁发原则: 1(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2(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社会赞助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终止或退回原获得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百八十九条 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籍本科生; 2(学习名次与综合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50%。 (二)等级、比例、金额 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三奖学金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5%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三)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四)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每年10-11月份评定。 第一百九十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一等奖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有优秀科研成果经专家鉴定,证明有一定创造性和实用价值;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优秀学术论文;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特等奖。 2.二等奖 获得发明专利;取得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优秀学术论文;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3.三等奖 在校级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 (二)等级、金额 科技创新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奖励办法 该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校科技创新成果委员会评审,奖金一次性发放。同时获多等奖励的取最高等级,同一等级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只取一项,同一奖项在校内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一百九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为我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的名称为“黑龙江大学***奖学金”。评奖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核查学生成绩,并按名次和比例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经学院审核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是奖助学金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评定工作,审批各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设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节 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百九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优秀奖学金 (一) 具体条件 1(参评者应为黑龙江大学注册在籍的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 2. 学习认真刻苦,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阶段性内容,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 1. 导师有书面意见,认为不宜参评者; 2(本学年内受到研究生学院院内通报批评或党内处分者; 3(拖欠学费者。 (三)等级、比例、金额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注册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5%评定,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注册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四)评定时间 优秀奖学金在课程学习阶段(一般为研究生一、二年级)的每年10—11月评定。 (五)评定程序 1. 由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通过者进行综合测评。具备综合测评加分项目者,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每年10月份,以当年发通知时间为准)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加分申请表,未按时提交者视为放弃加分; 2.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综合成绩测算并分专业排名; 3.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学生人数、评定比例、符合条件人数及成绩总水平等因素分配各专业具体名额; 4. 按照各专业评选名额和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拟获奖学金研究生名单,公示一周。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委员会予以核查,并将核查和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公示通过者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六)评审机构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研究生学院培养办、研工办、研究生会、年级自管委员会等有关师生组成,负责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凡我校注册在籍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者均可参评。 (二)比例、金额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标准为每人500元。 (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于毕业离校前评定发放。 (四)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研究生学院在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选取部分论文参评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的奖金由省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节 本科生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 第一百九十七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包括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 (一)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10%; (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最佳三好学生在三好学生中产生,每学院评选一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0%,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0%的学生干部; (二)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 第二百条 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1(一次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 2(一次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的; 3(连续三年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称号的; 4(两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校园最佳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 5(一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获校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 6.一次获校最佳三好学生称号,一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 7.一次获校最佳团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 8.一次被评为校优秀党员的。 (二)具体条件 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的前50%;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二百零一条 优秀团员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 (二)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学院参评团员总数的1.5,。 第二百零二条 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 (一)学习名次在班级排名前50%,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排名前30%的团干部;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学院参评团员总数的0.5,,最佳团干部从优秀团干部中产生,每学院评选1名。 第二百零三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队,有突出事迹的; 2(参加“四个一”活动,表现优秀、事迹突出且有实践证明和调研报告的。 (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 第二百零四条 先进班级 (一)具体条件 1(全班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学生多; 2(全班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学生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班级学风严谨,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学生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 5.班级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全班学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职责明确,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4%。 第二百零五条 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 (一)具体条件 1(凡能带领团员健康成长和奋发成才,并在各级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团支部,均可参加评选; 2(支部是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带领支部全体团员、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支部全体团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4(支部能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专业文化知识,支部至少建有一个理论学习小组; 5(支部全体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做到文明就寝和文明就餐; 6(支部认真履行组织工作制度化条例; 7(支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得好; 8(积极参加校院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好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9(最佳团支部在先进团支部中评选。 (二)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评选比例 团支部总数1,20个,可申报1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20,40个,可申报2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40个以上,可申报3个先进团支部。 最佳团支部各学院限报1个。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一)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服务队; (二)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行动计划、有落实措施、有总结材料。 第二百零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二)优秀团员、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学生所在团支部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团委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由学校批准; (三)先进班级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四)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由班级团支部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五)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该集体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节 研究生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 第二百零八条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包括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先进 班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第二百零九条 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 (一)当年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乐于奉献,积极参与研究生自我管理与服务,或科研创新能力突出者。 (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最佳三好学生一人,在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心为集体服务,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二)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评选比例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1(一次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 2(一次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 3(两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两年制学生获得一次即可); 4(一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优秀团员或校园最佳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 5.一次获校最佳三好学生或校最佳团干部称号的; 6.一次被评为校优秀党员的。 (二)具体条件 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立项并按时结题。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优秀团员 (一)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5%。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 (一)热心为集体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富有成效; (二)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研究生总数的0.5%,最佳团干部一人从优秀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者,有资格参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参加院级以上“三下乡”社会实践服务队,有突出事迹的; 2.参加“四个一”活动,表现优秀、事迹突出且有实践证明和调研报告的; 3.其他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事迹突出的。 (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0.5%。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先进班级 (一)具体条件 1.全班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文明守纪,诚信友爱; 2.全班学生团结向上,积极响应学校、学院的号召,表现突出,有较强的凝聚力; 3.班级成员在参评年度曾受嘉奖,未受任何处分,所住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合格; 4.班级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认真组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活动; 5.班级学习、科研氛围浓厚,班级成员在当年各项考试考核中无不通过记录; 6.班级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在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中表现突出。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4,。 第二百一十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一)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二)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行动计划、有落实措施、有总结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研究生学院各年级评议推荐。学院组织由教师与非参评同学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评审,并将名单 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由学校批准; (二)优秀团员、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研究生学院各年级评议推荐。学院组织由教师与非参评同学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由学校批准; (三)先进班级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该集体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或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 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打麻将或在寝室存放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私盖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伪造、变造公章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及其他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各类评奖评优、特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补助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私换门锁,擅自撬门破锁,或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安全的相关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校、学院(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拉拢其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至19学时或无故2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0至29学时或无故3—5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0至44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6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5至59学时或累计旷课45至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百三十条 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第二百三十条(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旷考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第二百三十条(二)所列行为的; 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地二百三十条(三)所列行为的; 10(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试题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5.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答辩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下载关于药学专业毕业论文临床本科毕业论文下载 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黑龙江大学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取消成绩: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考试结束后,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举报人; 5(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6(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7(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学生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 (二)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部门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2(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处分实施的程序 1(学生日常违纪,由学院负责受理; 2(学生公寓违纪,由公寓楼长或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3(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六)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院或公寓管理中心或教务处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经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材料,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特困生同时取消评选当年度国家助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做出原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重新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得加重学生的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申诉超过规定期限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诉。 第六节 处分解除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处分机制对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作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初次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受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可以解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或受到记过处分一年后,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满的半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的; (二)努力学习,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的;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的。 第二百四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二百四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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