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海事局摩托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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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海事局辖区摩托艇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维护辖区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促进摩托艇业健康发展~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以下简称辖区水域,摩托艇的航行、停泊~以及摩托艇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及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摩托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摩托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相结合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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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航行与停泊
第五条 摩托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做好航行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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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开敞式摩托艇和手把式摩托艇在航行、停泊时~所有艇上人员应穿着经过船检部门形式认可的救生衣。
第七条 摩托艇航行时应随船携带至少一套有效的无线通讯工具~并在开航前进行效用试验~确保通讯有效。
第八条 摩托艇开航前~摩托艇操作人员应当对船舶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摩托艇适航。
第九条 摩托艇操作人员不得疲劳或酒后驾驶摩托艇。
严禁摩托艇驾驶员酗酒~摩托艇驾驶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喝酒~且驾驶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
摩托艇连续驾驶值班时间超过两个小时的~认定为疲劳驾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至少1小时的间隔休息时间。
第十条 摩托艇不得在阵风超过7级或者能见度不良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冒险航行。
收到预警信息时已在航行途中的摩托艇应就近选择临时靠泊地点~并向所属的摩托艇管理单位报告~摩托艇管理单位应视情做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温州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后~摩托艇所有人或摩托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温州辖区防抗台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防台措施。
第十二条 摩托艇应当办理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定期签证~办理签证手续由摩托艇所有人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由摩托艇管理单位集中管理的摩托艇~可以委托摩托艇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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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办理~申请办理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如有,,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委托管理协议及授权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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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六,船舶定期签证申请单,一式两份,,
,七,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第十三条 摩托艇如需夜航的~其设备及技术状况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检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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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要求~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摩托艇不得夜航。
第十四条 摩托艇在任何情况下~司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其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和救生设备的限制。
第十五条 摩托艇应当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第十六条 摩托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摩托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摩托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摩托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摩托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摩托艇出航前向拟航经水域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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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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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摩托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第十七条 摩托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十八条 摩托艇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时~摩托艇驾驶员和摩托艇管理单位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自救或救助他人的措施~同时尽快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摩托艇在航经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水域时~应保持低速航行~降低噪音扰民~加强对两岸的了望~避免浪损事故的发生。
摩托艇应当尽量避免航经主航道、定线制航道、锚地、桥区、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等特殊水域~确需航经时应降速航行并遵守相应的限速规定。
第二十条 摩托艇的停泊期间~必须安排足够的适任船员值守~以确保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出及时反应~加入摩托艇管理单位集中管理的摩托艇~可以由摩托艇管理单位安排人员对管理摩托艇的停泊进行集中值守。摩托艇管理单位应与管理的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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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艇签订保管协议~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摩托艇应当在驾驶位臵附近用与船体颜色明显区别的颜色标注“海上紧急搜救电话12395”和“水上安全频道16”以及使用须知。其字体应当为黑体~字体大小以正常驾驶姿势时裸眼视力1.0及以上能清楚辨认为准。
第二十二条 摩托艇应当船艏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艏两舷船名下方标明船名的汉语拼音。上述标志应当采用与船体颜色明显区别的颜色~黑体标绘。对于确实因为船体大小而限制上述标识要求的~可以不标绘船名的汉语拼音。
第三章 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摩托艇应当配备足够容量、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接收容器或者配备及污油水回收装臵~用于收集在航行、停泊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油类物质等污染物~在航行结束后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摩托艇系指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10海里/小时、在内河通航水域?18公里/小时~长度小于20米的机动船艇,游艇除外,~分为喷水摩托艇和螺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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桨摩托艇两种。
,二,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此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一,一致,
,三,船舶垃圾~是指摩托艇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废弃蓄电池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
,五,夜航~是指在日没至第二日日出之间的时段航行~具体的日没及日出时间按照天文台公布的每日日出及日没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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