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诚信举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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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实事求是地举报员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诚信举报,是公民(包括县联社及辖属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主要通过实名方式向县联社举报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予以处理 。
本制度所称实名方式包括:举报人签署真实姓名举报或在举报中明确指示举报问题所涉及的单位、个人,举报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具体明确。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实名举报优先原则。即以实名方式举报的,将优先受理、优先核查、优先处理、优先反馈。
第四条 联社合规管理机构是诚信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诚信举报渠道、联系方式。
第五条 县联社诚信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有:
(一)电话举报。
联系电话:(0
(二)传真举报。
传真号码:(
(三)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件地址:
(四)来信举报。
邮寄地址:??县砀城镇道北中路与健康路交叉处; 收信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察保卫部; 邮政编码:
(五)来访举报。
单位地址:??县砀城镇道北中路与健康路交叉处; 接待部门:??县联社监察保卫部。
第二章 诚信举报人的义务
第六条 诚信举报人应依法信访,并如实举报,不诬告、诽谤他
人。
第七条 诚信举报人应积极配合县联社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
线索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失实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诚信举报人在县联社受理举报问题、开展调查并在承诺
办结的期间内应保证不多头信访,不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 第三章 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受理各类诚信举报事项,并认真做好受理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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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及时将受理事项按程序呈报联社主要负责人阅批;
(三)及时根据联社主要负责人对诚信举报事项的签阅情况,做好承办、转办、督办事项;
(四)严格按照诚信举报限期办结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诚信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联社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进行审议决定;
(五)及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包括:当面约谈反馈、电话反馈、书面反馈;
(六)依法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
(七)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与调查事实有较大出入的,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诚信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
(八)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诚信举报事项,要限时办结。
(一)简单问题的举报在15天内办结;
(二)一般举报问题在1个月内办结;
(三)复杂疑难举报问题在3个月内办结;
(四)特殊情况下限期办结。
第四章 诚信举报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诚信举报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下列程序,对诚信举报
事项进行处理:
(一)登记受理。诚信举报管理部门在接到诚信举报事项时,应填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举报登记表》,登记表要着重载明以下事项:诚信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或被举报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单位反映过,如有向其他单位反映过,受理单位、受理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要求;
(二)呈阅。及时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举报登记表》呈报联社主要负责人阅批。
(三)处置。根据联社主要负责人对诚信举报事项的批阅指示,及时做好承办、转办工作。
1、承办事项。诚信举报管理部门及时与诚信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和了解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严重性;调查核实时,应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呈报联社主要负责人。经联社有权决定的机构对诚信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落实处理决定,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2、转办事项。不属于诚信举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办理。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举报登记表》复印件一并转给查办单位,并及时了解查办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诚信举报人如实举报,并因其举报及时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或经济案件或安全事故的,由县联社对诚信举报人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因诚信举报而及时避免或控制经济损失的,按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低于5‰给予诚信举报人经济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泄露诚信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或因透露有关事项而可能造成诚信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的诚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举报属实而又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并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