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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规范大全1[最新]建筑专业规范大全1[最新] 目录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1 热工与节能 2.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3.2 居住建筑 3.3老年人建筑 3.4无障碍设计 3.5地下室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l 防火和防烟分区 3.2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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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3515047297_1大全1[最新] 目录 一、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1 热工与节能 2.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3.2 居住建筑 3.3老年人建筑 3.4无障碍设计 3.5地下室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l 防火和防烟分区 3.2 建筑构造 3.3 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l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 .3室内消防给水 5.4 固定灭火设施 5 .5 消防水泵房 5.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5.7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2 用地标准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第四篇 工程规划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 附录一 本通则用词说明 四、住宅设计规范 1 总则 2.术语 3 套内空间 4 共用部分 5 室内环境 6 建筑设备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套内空间3 4共用部分 5室内环境 6建筑设备 内容要点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楼地面: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7)窗: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9)管道井: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10)烟道、通风道: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4)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2)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3)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4)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1)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2)走道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1 走 道 长 度 道 净 宽 (m) 走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m) ?40 1(30 (40 1 >40 1(5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1)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2)卫生间: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1)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3.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6)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9)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10)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11)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12)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13)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4)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5)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6)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7)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18)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19)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4无障碍设计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2.2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距间净宽不小于3.5米; (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小于4米;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15m; 3、防火和构造 3.l 防火和防烟分区 3.2 建筑构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2)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3)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6)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2)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当必须穿过时,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4)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 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7)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1)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都位分隔。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2设一个: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2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650m,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2)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3)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5(3(8 名 称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 间 房间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 校 35 30 , 22 20 ,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高 层 建 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 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 间 间 医 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30 15 楼 其 他 40 20 (2)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 层 建 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 道 净 宽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医 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 他 1(20 1(30 1(40 (3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4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5灭火设施 5(l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 居住用地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 R12 公共服务设施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R13 道路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R2 二类居住用地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 R22 公共服务设施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R23 道路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R3 三类居住用地 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 R32 公共服务设施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R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R33 道路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R42 公共服务设施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R43 道路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公共设施用地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 C11 市属办公用地 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 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 C21 商业用地 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 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C 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 C24 服务业用地 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 C26 市场用地 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C3 文化娱乐用地 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 C32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 C34 图书展览用地 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 C35 影剧院用地 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 C36 游乐用地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C4 体育用地 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C41 体育场馆用地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 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C51 医院用地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C52 卫生防疫用地 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 C53 休疗养用地 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教育科研设计用C6 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地 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 C62 地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 C63 用地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 C65 科研设计用地 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 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C7 文物古迹用地 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 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C8 其它公共设施 会福利院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工业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M2 二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M3 三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 仓储用地 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对外交通用地 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T2 公路用地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 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 T22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 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T4 港口用地 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T5 机场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道路广场用地 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S1 道路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 S14 其它道路用地 车专用道等用地 S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 S22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S3 地 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 地 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 U11 供水用地 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 U12 供电用地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 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 U29 地 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 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雨水、污水处理 U41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用地 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处理用 U42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U5 用地 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U9 施用地 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 绿地 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G1 公共绿地 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G11 公园 G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 G12 街头绿地 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D1 军事用地 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D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D3 保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C)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E1 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E22 灌溉水田 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E6 村镇建设用地 地 E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 E61 村镇居住用地 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E7 弃置地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四、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总则 第1.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2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1条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 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五、住宅设计规范 套内空间 3.1 套型 (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2)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 2 单人卧室为6,?;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 (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3 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 (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3.4 卫 生 间 (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4、单设便器的为1.10,?。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高度不应大于0.20,,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 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 口 宽 度 (m) 洞 口 高 度 (m) 公 用 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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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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