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_事_上_诉_状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并应依法宣告缓刑,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并依法宣告缓刑。
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并应依法宣告缓刑,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并依法宣告缓刑。
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诉人仅在赌场内从事管理资金、抄分等辅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判决中未对上诉人的从犯性质进行认定,量刑时也未考虑该性质进行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缓刑。
1、上诉人系初犯,且为从犯,因此犯罪情节较轻。
2、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此点判决书中也进行了确认。并且上诉人深刻认识
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3、上诉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仅11岁,处于可塑性极强的年龄,正是需要
父母管教的时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长。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对上诉人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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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也让上诉人能尽到一个当母亲的责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长。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10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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