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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案例教学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险管理部 2007.11.8 最高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四大基本原则 最高诚信原则 (1)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MAGNOLIA(木兰)船底,于2007年9月30日13点20分,由承运人上海统保船务有限公司租用的交通部广州打捞局的“德跃”轮从珠江口的高栏港起航,前往长江浏河口锚地。10月2日,6点25分时,“德跃”轮航行至担杆列岛东边海域时,值班大副发现被拖米兰船体出现严重的中垂现象,立即报告了“德跃”轮船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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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险管理部 2<#004699'>0<#004699'>07.11.8 最高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四大基本原则 最高诚信原则 (1)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MAGNOLIA(木兰)船底,于2<#004699'>0<#004699'>07年9月3<#004699'>0日13点2<#004699'>0分,由承运人上海统保船务有限公司租用的交通部广州打捞局的“德跃”轮从珠江口的高栏港起航,前往长江浏河口锚地。1<#004699'>0月2日,6点25分时,“德跃”轮航行至担杆列岛东边海域时,值班大副发现被拖米兰船体出现严重的中垂现象,立即报告了“德跃”轮船长,并电话向广州打捞局第一船队报告,后慢慢修改航向,向风浪小,水浅的地方航行。7点3<#004699'>0分,当航行至东经114?23’-64’,北纬21?58’-59’处,发现MAGNOLIA船底突然从中间断裂,7点45分,木兰船底的前半部分沉入海底,但约有8米高露出海面,后半部分浮在水面并朝西南方向漂流,8点58分向广州海事局作了报告,并请求其发布航行 通告,以确保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到1<#004699'>0月3日<#004699'>0点1<#004699'>0分后半部分在大万山群岛的东面礁石上(东经113?4<#004699'>0’-44’,北纬21?17’-56’)搁浅。 我司承保的是国内货物运输综合险,系列举责任,由于未发生“碰撞、触礁”,客户可以找到的最接近的保险责任为“震动”或“挤压”,应该说有些勉强。与此相比,承保人可以用除外责任中的“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予以拒赔。 如果拒赔不能成功,我们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经询问,承运人在拖航前向中国船级社申请了“适拖证书”,我们查验后发现,该证书规定标的物可以在6级风以下条件被拖航。但断裂事故当晚天气预报显示,出事海域有台风。但承运人仍用一节的速度前行。 1,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证:默示保证 2 船舶适航性 航行中不得绕行 Golding v Royal London Auxiliary 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予以披露。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法院驳回。 Bawden案中,一个独目人签署投保单声称自己没有身体缺陷;在路易斯安娜州,一个拄着双拐的人签字声明健康状况良好。 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视为弃权。 “贯彻于合同法的一个原则是诚实的人的合理期待 应该得到保护。这不是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这是合同 法的目的。” 反作者原则 “某一领域的专家对另一个领域的知识可能就像儿童一样一无所知”。 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保险人和再保人之间的合同,因为“他们都是熟练的商业组织,熟悉他们所从事的市场并具有平等的议价能力”。 补偿原则 (2)宁波博洋纺织公司火灾案 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向我司按2<#004699'>0<#004699'>05年7月资产负债表的帐面余额投保财产综合险19757.73万元,保险费8.44万元。 固定资产1<#004699'>0521.34万元、存货9231.4万元、钢棚<#004699'>0.5万元。 保险期限:自2<#004699'>0<#004699'>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 2<#004699'>0<#004699'>07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火灾爆炸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04699'>0% 分保安排:(1)临分69.31% (2)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分保15%(3)自留15.69%计31<#004699'>0<#004699'>0万元。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04699'>011.65万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 事故照片 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雷击导致五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 属于保险责任。 (一) 5-6楼存货 损失货物价格按查实的成本价格计算如下 : 艾维成品: 6<#004699'>0.43万元 博洋成品: 9<#004699'>03.92万元 喜布诺成品: 118.1万元 成品2,太原退货 14.33万元 包装:6.46万元 辅料:4.27万元 原料: 16.91万元 合计: 1124.43万元 五层、六层存放的存货全部烧毁,根据被保险人仓库保管账册账面反映存货金额(销售价格)为37<#004699'>0<#004699'>0万 根据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实际存货的成本价格为1124.43万元。 (二) 4楼存货情况 棉朵成品: 94.55万元 棉朵包装: 19.36万元 棉朵辅料: 1.41万元 棉朵原料: 3<#004699'>0.5<#004699'>0万元 合计: 263.93万元 存放的棉朵成品、原料、辅料受损,共计清点受损标的13,8<#004699'>02 件。销售过程中,发现原确定的受损保险标的经过清洗后,1696件羊绒被和鹅绒被发生严重霉变留下斑迹和破碎,原核定无损的套件类成品发现有1663件七彩被严重发臭和霉变。 出险时账面反映金额约8<#004699'>0<#004699'>0万,经实物盘点、仓库帐、财务帐核对库存成本价263万。 根据受损情况,结合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理赔定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把受损标的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类。 目前我司与被保险人先以65万的整体损失进行协商。(25%-3<#004699'>0%的损失率计算) (三)固定资产----房屋、电梯 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神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受损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 。 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用为 1<#004699'>02.58万元 。 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核定 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 。 “每次事故火灾爆炸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04699'>0%”,四楼存货损失、 1-4楼的建筑物损失、施救费用、赔案费用尚未确定, 备注 11,22<#004699'>0,9<#004699'>09 13,633,316 16,<#004699'>086,912 合计 94.92% 142,38<#004699'>0 15<#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 15<#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 施救费用 94.92% 9,6<#004699'>05,751 11,244,266 11,244,266 五、六层 94.92% 768,852 9<#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 2,<#004699'>09<#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 四层 存货 58.41% 59,559 113,296 113,296 电梯 58.41% 644,367 1,225,754 2,489,35<#004699'>0 建筑物 承保比例 理算金额 定损金额 报损金额 损失项目 关于是否应该扣除火灾爆炸1<#004699'>0%免培的问题: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雷击? 火灾? 应扣除损失金额的1<#004699'>0%免赔? 近因原则 (3)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近因案 1985年1<#004699'>0月3日,船名分别名为“诺瓦号”和“马格农号”的 油轮,在位于波斯湾的伊朗哈尔克岛附近航行时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在夜间,由于当时正处于两伊战争期间,波斯湾上战云密布,两艘油轮在一片漆黑、不见一点亮光的海上全速航行,它们都没有开航标灯。碰撞事故发生后,两艘油轮的船身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损伤,于是它们的船东分别向承保船舶战争险的劳合社承保人和承保普通船舶保险的挪威保险公司报损并提出索赔。 劳合社的承保人与挪威保险公司通过各自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对事故进行了实地查勘和分析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劳合社承保人认为,两艘油轮发生碰撞是因为双方在航行中没有开航标灯所造成的,并不是战争因素所致,而碰撞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所以应当由挪威保险公司全部承担碰撞事故给两艘油轮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挪威保险公司则不同意这样的结论,认为两艘油轮在发生碰撞前后之所以没有开航标灯是由于战争原因,因为当时不管是什么船舶夜间在那片海域开着航标灯航行,都很容易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可见两艘油轮发生碰撞事故的近因是战争,由此造成的碰撞损失自然属于船舶战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应当由劳合社的承保人按照船舶战争险的合同,赔偿油轮船东的全部损失。 两个承保方各持己见,都把造成油轮损失的原因说成是属于自己承保险种所列明的除外责任,而归于对方承保险种所负的保险责任。由于观点不统一,争论没有结果,双方最后决定提请挪威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仲裁。 ?#004699'>0 挪威仲裁机构在受理了这起仲裁案件后,通过广泛调查和取证,确认了两艘油轮发生碰撞的有关事实,对造成碰撞事故的原因作了如下的分析: 首先,船舶夜间在海上航行时不开航标灯,一般来说,无非有两个原因,或者是船上没有装航标灯,或者是航标灯已经损坏,但是不管是哪一个原因,不开航标灯的船舶通常被认为已构成不适航。从海上保险的角度来看,为船舶保险所承保的船舶必须具备适航条件,即船体要坚固,水密性能要良好,船上的机器、 锅炉、属具和其他航行设备要齐全、完善并且能正常运转。如果船上没有装航标灯或者航标灯已经损坏显然属于不适航,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因不具备适航条件而遭受的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 可是,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并不存在没有装航标灯或者航标灯已经损坏的情况,因此可把船舶不适航这一点排除。既然不是不适航的原因,那么它们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所以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即船舶不开航标灯航行是战争原因所致。 其次,虽然应该肯定航标灯对船舶在夜间航行的作用,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 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艘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用图表示: 战争?不开航标灯?航行过失?碰撞事故?损失 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和“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近因原则 (4)2<#004699'>0<#004699'>06年9月,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信大经纪向我司投保,保险标的: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洮水水库 (一)保单号码: AAJ<#004699'>01HQB2<#004699'>0<#004699'>06B<#004699'>0<#004699'>0<#00 4699'>0<#004699'>0<#004699'>02 (二)被保险人: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 (三)保险标的: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洮水水库 (四)保险险别:财产基本险、扩展台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责任等5种自然灾害。 (五)保险期限:2<#004699'>0<#004699'>06年9月21日至2<#004699'>0<#004699'>07年9月2<#004699'>0日 2<#004699'>0<#004699'>07年8月22日凌晨,受台风“圣帕”带来的暴雨影响,引发洪水造成毁损,报损2<#004699'>0<#004699'>0<#004699'>0 万。 是否可以判断保险标的受损原因不属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对被保险人提出拒赔, 根据互联网上的气象信息,台风“圣帕”在8月2<#004699'>0日时已转为低压热气流,风速为“15米/秒”;根据茶陵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保险标的出险当天(8月22日)风速已降至“7米/秒”。由此信息判断,保险标的出险时的所在地根本无台风存在,引发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近因是洪水。 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 近因原则 (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打猎?碰到熊?开枪没 有打死?熊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索赔 (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火灾保险,特约财产包括一些首饰。 一天,她随手扔在壁炉架上的废纸因炉架的温度过高而燃烧起来,为了不让废纸继续燃烧殃及室内其他财产,用手边的毛巾将废纸拨进了壁炉里。 忘记了在这之前,她曾把一枚戒指放在纸团里。 美国得克萨斯州家庭主妇勒梅太太向信任保险公司投保火险,特约财产包括首饰。因为担心家中值钱的财物被人偷窃,将自己不常佩戴的首饰藏在一只鞋合里。 仆人打扫房间时不知情,将鞋合扔进了壁炉。 英国著名判例:奥斯汀诉德鲁案(1815) 原告奥斯汀要求承保人德鲁赔偿其正在炼制的糖的损失,理由是因为炉灶中燃烧的火导致暖气管温度过高而受损。炉内燃烧的“火”是火灾保险所承保的“火”,属于保险责任。 一家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厂房遭雷击起火,火势蔓延,工人们进行抢救,把抢救出来的东西堆放在厂房外,不料被人偷走。 2<#004699'>0<#004699'>0<#004699'>0年4月26日,K服装厂向我公司投 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财产坐落地点为千秋大厦5楼于6楼,投保金额为168.1万,期限一年。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一次缴清了保险费3362元。 同年6月1<#004699'>0日,设在千秋大厦2楼的G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两名工人在操作时因为切割海绵而四溅的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里的原材料和成品,火势顺着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可燃物迅速蔓延,扑向楼梯。火焰从货梯一层层向上燃去,随着风势卷进位于5楼和6楼的缝纫车间,造成车间里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损失8.59万元。 我国对火灾的定义是: 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如烘、烤、烫、烙,还有烟熏、热气造成的焦糊变质的损失,因无燃烧现象,不属于火灾。 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如烘箱烘烤、变压器线圈焦糊,不属于火灾;但焦糊后燃烧起来并蔓延至其他财产,则属于火灾。 美国的普通法在对火的定义上,将火分为“善意之火(Friendly Fire)”和“敌意之火(Hostile Fire)” 善意之火(Friendly Fire):在通常用火的地方点着并燃烧的火。 敌意之火(Hostile Fire):意料之外的、无意所致的、不可预测的、发生地不是出于本意也并非通常用火之处的火。 K 服装厂案:童装因烟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火灾”。但是,火灾是造成 被保险人童装损失的近因。K公司并未放弃向肇事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追偿。 火灾引致盗窃案: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雷击、火灾和盗窃。 其中盗窃是插入并切断由雷击? 火灾?盗窃?财产损失 所形成的因果链中的新的、独立的原因,是近因。因为未投保盗窃险,故而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奥斯汀诉德鲁案:杰本斯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当原告的糖受到损失时,火并没有超过它正常存在的范围。当时,火是存在于为加热锅炉而砌的炉灶中,而炉灶中的火恰恰在它所应该呆的地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确定了一条重要原则。 得克萨斯州勒梅太太诉信任保险公司案: 美国法官受奥斯汀诉德鲁案的原则的启发,创立了“善意之火”和“敌意之火”。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诉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案: 法院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认为在炉架上燃烧的火才是真正使戒指受损的火,此火在不该燃烧的地方燃烧,应当属于“恶意之火”。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各个原因中起决定支配作用、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责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 (7)英国驾车的第三者因被保险人横穿公路而受伤近因认定案 1992年3月2<#004699'>0日下午,贝特勒太太正驾车行驶在英国A149公路上,突然车速慢了下来,一看油表,发现原来是汽油已用完。她见无法再继续行驶,只得将汽车停在公路边上,然后走下了车。大约过了半小时,沿着同一条公路驾车驶来的同事F,见到亮着警示灯的车和站在车后的贝特勒太太,知道她有难需要得到帮助,便驱车在环道上绕了一圈后又开回来,并把车停在公路的另一边,与贝特勒太太的车相对。同事F隔着公路大声的招呼她,贝特勒太太闻声后边答应着,边横穿公路向F跑去。就在此时,马克?邓索恩恰好开车过来,见状赶紧刹车却已来不及,一下子将贝特勒太太撞倒。贝特勒太太当场死亡,而马克的头部也因此受到重伤。 马克认为贝特勒太太不应该在没有看清来往行驶车辆的情况下横穿公路,正是因为她的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她自己 的死亡和使他头部受重伤。 于是事故受害人马克以原告的身份,将贝特勒太太作为第一被告和她的汽车保险人科恩希尔保险公司(以下称C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贝特勒太太已经死亡,因此起诉对她并无实际意义,有关索赔的争议主要还是存在于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 原告马克认为他所遭受的伤害应当属于C公司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理应由C公司负责赔偿。C公司则抗辩说,原告将它扯入此案的理由不充分,因为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贝特勒太太的汽车,汽车在事故发生时停在路边,并未被使用,所以贝特勒太太乱穿公路造成事故的过失行为与其对汽车的使用没有关系,原告受伤不是汽车保险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事故。 对这起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案的审理历时4年,英国法院的二审判决才给此案的处理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被告C公司认为,原告马克的受伤是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这一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她对汽车的使用毫无关系。它提出的理由是:即使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确实是为了寻求同事F的帮助,这也并不能证明她对被保险汽车的使用。一个人的动机不能说明事实就一定是如此,完全依据动机来推断事实,只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原告的受伤是不是贝特勒太太为寻求帮助而造成的,必须依赖于对事实的客观判断,不能想当然。 事实上,对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的动机还可以有以下各种推断:可能是因为公路路面很宽,过往车辆较多,她很难听清楚同事F的话,跑过去是为了更好地与同事F交谈;可能是决定放弃以后的行程,把车托付给旁人看管;可能是要同事F捎句话或者替自己办某件事;可能是为了和同事F谈论与汽车毫不相干的话题,或者为消磨在汽车重新灌满汽油之前等待的时间;也可能是出于以上目的中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总之,不能因为贝特勒太太因汽油耗尽而不得不停车在公路边上,就简单地认定她以后的行为与这个有关。 法院在二审中驳斥了被告C公司的观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如下的推理: 首先,很明显,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是因为看到了获助的机会。她想通过同事F的帮助把汽车重新灌满汽油,以便重新启程,没有事实表明有比这更好的解释。被告认为不能证明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是为了向同事F寻求帮助,但是人们只要从逻辑推理和概率的角度考虑,这一事实是能够被证明的。 英国《1988年公路交通法案》中,列有一个著名的条款:“汽车使用者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合同必须保障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生命的损害责任,只要这种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在大不列颠王国的公路上使用汽车直接造成或间接引起的。”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原告的受伤是否由于被保险 人贝特勒太太“在大不列颠王国的公路上使用汽车直接造成或间接引起的”。根据英国法院于196<#004699'>0年判决的“埃利奥特诉格雷案”,虽然贝特勒太太在横穿公路时已不在驾驶汽车,但她仍属于在使用汽车。因为汽车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被技术性地驱动,即未被实际驾驶时,只要在公路上等待重新启程,就是仍属于“在使用”状态。这一点对于本案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贝特勒太太横穿公路的过失行为,也就是说,事故并不是被保险人使用汽车直接造成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事故与使用汽车之间存在的联系,因为事故是由被保险人使用汽车间接引起的。“间接引起”:意味着造成的伤害与汽车使用之间的联系,比起“直接造成”所造成的伤害与汽车使用之间的关系来,是一种相对松散的联系。 根据澳大利亚高级法院于1965年判决的“新南威尔士保险行政管理局诉格林和劳埃德?普泰案”,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于事故的发生来说,“直接造成”是一种最近的或直接的原因,而“间接引起”则是一种较远的原因。但尽管如此,如果间接引起的原因与直接造成原因互为因果,彼此存在紧密的联系,那么前者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近因。因此,贝特勒太太因汽油耗尽而停车于公路边上,在汽车仍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下,为寻求帮助而做出的横穿公路的过失行为,结果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的发生。在这一连串的事件中,最初的那个原因即贝特勒太太使用汽车,才是对撞车事故发生起着支配作用的近因。 保险利益原则 (8)个人为企业财产投保的保险利益审理案 2<#004699'>0<#004699'>0<#004699'>0年9月,某地的A厂购买了一辆奥 迪牌轿车。同年1<#004699'>0月,司机李大伟在A厂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且按照吩咐同时办理了企业财产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李大伟为方便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栏目中都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4699'>0<#004699'>01年5月,A厂厂房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受到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后,确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了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而是A厂的财产,即李大伟以个人的名义为企业财产投保的这一事实,于是以他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不能进行赔偿。 因为李大伟自始至终都不是该企业的所有人,他不具有因对该企业的所有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但是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所缴保险费。 保险利益原则 (9)美国咖啡公司对灭失货物的保险利益认定案 美国A公司打算通过B地购买一批咖啡,找到供货商并与其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对这批咖啡的具体购买、运输和仓储都一一做了商定:由A公司先向B地供货商提供一笔货款,让其用此款购买咖啡;购买后,供货商应当立即将所购的咖啡运入指定仓库,然后把仓储单送交银行作为所有权凭证,并要求银行电告A公司;最后由A公司向B地供货商付清余款。同时,买主A公司同劳合社承保人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合同。 1987年1月,当获悉B供货商已把所购的总数为524<#004699'>0<#004699'>0包咖啡运入指定仓库后,A马上把697万美元的货款划到B地供货商的银行账户上。银行货款入帐,便将其中一张载有426<#004699'>0<#004699'>0包咖啡的仓储单退还给供货商。供货商凭着仓储单,按照A公司的要求先去指定仓库把货提出来,而后把货运转至B地一个仓库内,并通知A去那里提货。一切似乎都很顺利,但当A公司提货时,却只提到了5<#004699'>0<#004699'>0包咖啡,其余的则不知去向。令人不解的是,在这个仓库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单上居然记载着:“426<#004699'>0<#004699'>0包咖啡已全部被提走”。 A公司查不到421<#004699'>0<#004699'>0包咖啡的下落,只好在1987年2月13日向劳合社承保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承保人经调查后拒绝赔偿,理由有二:一是421<#004699'>0<#004699'>0 包咖啡在灭失时并没有在A公司的控制之下,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灭失的咖啡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损失是因为无法解释的原因所致,这不属于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此外,承保人还认为这批咖啡没有及时运出,导致运输中断,保险单因此也已告无效。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最后只得将承保人告上法庭,让法院来判断是否赔偿。 一些特殊险种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采用了灵活的做法:投保人被允许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投保,也就是说,尽管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运输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还是会与他签订保险合同的;不过,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根据保险惯例,某些涉及如轿车、家具等商品的财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不需要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一 定要求存在。 根据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存在时间比较灵活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承保人以原告在保险标的灭失时,这批咖啡并不在它的控制之下为由,否认原告有保险利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法官在驳回被告的观点时指出: “一个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他应该与该标的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联系,他能从标的的存在中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或者他将因标的遭遇承保风险造成损毁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并且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损失发生之际。” 法院认为,从这份海上货运一切险合同规定的内容可知,原告A公司的提货权是在它向B地供货商支付了货款之后得到的,因而可以断定原告对这批咖啡具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原告对它们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在庭审时指出:“在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切险承保因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包括被保险人因疏忽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外来的、偶然的。一切险还必须负责因无法解释的原因造成的货损。 就指定风险保单而言,为使保障适用,被保险人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就特别形式保障保单(一切险)而言,如果被保险人财产发生损失,开始时 就会假定保障是适用的。不过,如果保险人可以证明损失是由于除外的损失原因造成的,就可以拒绝提供保障。举证责任在保险人。 保险利益原则 (1<#004699'>0)英国著名的“Tomlinson诉Hepburn”案: 被保险人为卷烟厂运输烟草,同时为它们投了保。在被保险人没有过失和责任的情况下,一件交运货物被窃。保险人坚持这个索赔请求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该保险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没有承担责任,所以也没有遭到损失,不应该赔偿。上议院裁定,作为合同阐释,该保险是货物的保险,而非责任保险。运输人享有为货物保险的利益,可以就全部价值获得补偿。 保险利益原则 (11) 英国的承租人投保?邻居家失火 ?房屋烧毁 ?索赔 按照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认范围,财产管理人对他所负责管理的财产是有保险利益的。因为他对其管理的财产要负一定的经济责任。现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财产享有保险利益,这在两个法系国家都很少有争议。除了由租赁导致的或由出租人留存的普通法(判例法)产权外,一项保险利益可以由财产的占有或对其命运的责任而产生。承租人的权益甚至已扩展到由承租人对该财产的改进。显然,我们允许承租人就其租赁的财产投保并认定他有保险利益。 那么,投保的财产出险了之后呢,如果承租人在财产出险过程中负有责任,实际上原来投保的财产保险起到了责任保险的效果,这在赔付时不会有争议。但 是如果承租人对财产的损坏或灭失没有责任,而损失原因在保单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赔偿金应该赔给谁呢,赔给财产所有人显然不合适,因为他根本就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赔给承租人,也就是被保险人,他如果在财产损失过程中没有责任,他就可以占有保险赔偿金,而不支付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因保险事故而“不当得益”的后果。 该例中,一栋房屋由承租人投保,但火灾由邻居的不当行为引起,保险公司在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后,会要求权益转让。这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承租人有权利接受赔款吗,他接受了赔款,有没有义务转交给财产所有人呢,因为他在火灾事故中并没有过失,他可以要求财产所有人直接向肇事的第三方也就是邻居索赔。他在接受赔款的同时,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转让权益,这种转让是否侵害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这种转让是否有效,假如有效,谁有权利向肇事的第三方追偿,财产所有人还是持有“权益转让书”的保险公司, 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 (12)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专线公共汽车,途中,小偷欲扒窃宋某钱包,被发觉,展开激烈争执。售票人员见状未阻止双方,驾驶员亦无任何反应,继续开车前行。小偷突然抽出匕首,往宋某身上乱捅乱刺。车内乱作一团,但司机和售票员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在小偷勒令停车时,司机便停车开门放走小偷。宋某被送到医院急救,医疗费5<#004699'>0<#004699'>0<#004699'>0元。 承运人责任 (13) 甲客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日,刘某匆忙赶车,见一公交车靠站即快速冲上,随即该车便开动。当刘某购买票时,才发 现搭错车,随即要求退票下车,而售票员坚持认为票一经售出便不能退换,因此刘某与售票员发生争执。之后,售票员极不情愿地退还给了刘某票款。但双方仍然争执不休。由于上车人多拥挤,刘某只能紧挨车门站,因车门未关,摔出车门,当场昏倒在公路旁。出事后,客运车司乘人员立即将刘某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刘某为此花费医药费、误工费6<#004699'>0<#004699'>0<#004699'>0元。 之后,刘某多次与客运公司进行交涉,在几经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刘某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客运公司承担刘某9<#004699'>0%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赔偿责任。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从保险责任来看,保险公司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同时规定了旅客的含义,即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有免票待遇的人员。从案件事实来看,刘某发现搭错车后,即要求退票下车,售票员退还给了票款。退票的事实表明,刘某与客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已解除,据此,刘某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界定的旅客。 雇主责任险 (14)1999年底,某企业为其全体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后该企业职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右胳膊扭断,造成医疗费、误工费1.5万元。后保险公司支付给该企业1.41万元。但是当地报纸刊登了该则消息,报道了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1.41万元的保险赔款事。当王某得知此事,就与厂方领导大闹,要求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全部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受伤一事,保险公司赔付 厂方1.41万元,但厂方仅付给其7<#004699'>0<#004699'>0<#004699'>0元。后王某在与厂方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一怒将厂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厂方除应将王某因受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如数支付给王某外,还应当根据《劳动法》和雇佣合同规定,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医疗责任险 (15)2<#004699'>0<#004699'>05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卫生院 向我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次日凌晨起保,每人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均为3<#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004699'>0元。“每床位保险费”、“医疗机构基本保险费”以及“选择投保医务人员基本保险费”三项保费合计26,19<#004699'>0元。 九岁患者王家浩于2<#004699'>0<#004699'>06年1月3日下午在其家人的带领下去医院(被保险人)处就诊,由于发热高达39.5度,执业医生王文琪给其配了退热吊针,患者打到一半时觉得不舒服,就拔掉吊针回家。 2<#004699'>0<#004699'>06年1月4日患者王家浩发热仍未退下,下午放学后由其奶奶带领再次到被保险人处就诊,医生开了同样的药和吊针给患者,在患者插进针头至血管时,大叫一声后就昏了过去,大约十几分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王文琪医疗事故责任说明 1、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王文琪通知执业注册科目为内科,未取得小 儿诊疗资格,其医疗行为超越执业资格范围。 2、该患儿为过敏性体质,王文琪同志在未详细询问病史情况下盲目为患儿注射复方氨基比林针,且违反抗生素应用原则更换抗生素过频,造成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004699'>0 鄞州区潘火医院 2<#004699'>0<#004699'>06.2.21 王家浩医疗事件鉴定书 1、病人主要诊疗事实、经过:2<#004699'>0<#004699'>06年1月4日下午3点45分左右,王家浩因感冒到潘火医院就诊,医生给予肌注复方氨基比林针,静滴头孢噻肟钠与地塞米松针,在静脉刚穿刺成功时,突发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2、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州区医学会专家组经鉴定一致认为,患儿是因为注射复方氨基比林针,导致药物过敏死亡。此事件是由于医生没有严格掌握药物使用的禁忌症和适应症而造成的重大过失,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鄞州区医学会 2<#004699'>0<#004699'>06.1.6 你分公司上报的“对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卫生院医一院的拒赔申请”和案件相关材料已收悉。 经认真核实所报材料,包括你分公司法律部的“法律意见书”,我部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和证据,做出拒赔决定恐难以完全成立。 一、九岁患儿因普通感冒求诊于内科,内科医师按诊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认为明显属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超越职业执业资格范围,从而做出拒赔的决定,恐有些牵强。 二、该案中拒赔的着眼点还应放在是否构成医疗过失。首先,潘火医院和当地医学会出具的证明或报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医学会负有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但无权做出鉴定。 其次,主治医师为患儿开具的处方使用的复方氨基比林并无强制性规定进行皮试,无过敏史者非必须作皮试,治疗未违反治疗常规。造成患儿死亡是意外事故,并非医疗过失事故。若院方坚持认为是医疗事故,应要求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该案中,患儿家属与医院签订的35万赔偿协议,我司人员何时介入,是否参与谈判,是否在谈判中发表过意见,有无书面纪要或协议,材料中未提及。但材料中又提及事后我司与院方进行洽谈并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请你分公司将具体情况补充完整。 如果我司人员未在谈判初期介入,则可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处理中第十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拒赔、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四、你分公司应做好拒赔失败,迎接诉讼的准备。如果最终结果无法成功拒赔,着眼点应放在按《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中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重新计算赔款的问题上。 五、你分公司应当补充以下相关资料和证据: 1、王文琪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该卫生院是否设有儿科,如有,应将儿科门牌拍照取证。 3、该医师为患儿开具的处分或医嘱的复印件。 从你公司调查事故、收集案件相关资料、处理该赔案的整个过程和上报案件材料中,体现了你公司理赔工作的主动、及时性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值得表扬。希望你公司要求各级理赔人员继续保持并发扬积极、严谨的工作态度。 特此回复 财产险管理部 医疗鉴定主要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责任事故罪鉴定三种类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医疗行政法规概念,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4699'>0<#004699'>02年9月1日以后是医学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事故等级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解决医疗 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鉴定活动。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医疗事故罪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出现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结果而立案侦查的医疗纠纷案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案件起诉提供科学依据进行的一项鉴定活动。 依该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在法律性质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被看作是专家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法庭有权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是否采信,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行政机关依该鉴定结论所作的处理决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前者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对后者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理解成对前者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 校园方责任保险 (16)叶红诉郑晓等侵权损害赔偿案 原告叶红和被告郑晓是某市第二中学的同班同学。 2<#004699'>0<#004699'>03年3月4日上午的课间休息时间,被告郑晓某要求前桌的丁侠开电风扇,丁侠拒绝了,郑晓就拿起扫把向丁侠抛去,当时侧座在教室第二排的原告叶红无意中回头往后看,致使扫把刮到其右眼,当场受伤流血。班里的四位女同学发现后扶原告叶红到学校医疗室,校医及时处理原告受伤的眼睛,采取了紧急治疗,并建议“原告到某市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同时通知了其班主任赵刚。该校领导知道后,经与原告父亲和被告父亲商量决定,治 疗费用由被告郑晓的父亲承担,被告父亲并无异议。经过该市医院医生的检查和治疗,认为伤势不严重,建议原告回家边观察边治疗。原告的父亲当时也表示同意。至2<#004699'>0<#004699'>03年3月8日后,原告治疗后再次检查,发现原告右眼视力下降。原告于是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 2<#004699'>015.3<#004699'>0元,但原告病情未见好转,于是转院到省人民医院治疗。 原告与2<#004699'>0<#004699'>03年6月15日起至2<#004699'>0<#004699'>03年7月27日,治疗费用7271.23.原告在省医院治疗期间,该校正副校长曾分别两次到医院探望,并送去治疗费用 3<#004699'>0<#004699'>0<#004699'>0元,同时发动同学捐款45<#004699'>0元转交给原告。被告父亲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先后共支付医疗费6<#004699'>0<#004699'>0<#004699'>0元。 该中学向保险公司该市分公司出具证明和治疗凭证,保险公司该市分公司依规定理赔,原告于2<#004699'>0<#004699'>03年7月14日领取赔偿金4997元。对原告右眼受伤,该市公安局委托省公安厅鉴定,结论为:原告叶红所受损伤,属于伤残十级。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1、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郑晓于2<#004699'>0<#004699'>03年3曰日课间休息时间用扫把刺伤原告叶红的右眼,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告郑晓和该中学应当承担责任,并且两被告应根据行为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在治疗期间,被告郑晓支付了6<#004699'>0<#004699'>0<#004699'>0元,被告学校向原告支付了3<#004699'>0<#004699'>0<#004699'>0元,扣除后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6533.33元,但两被告一直未给予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 两被告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郑晓认为,自己并非有意刺伤原告眼睛,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扫把刮到原告的右眼。原告的人身伤害是由于自己在课间休息时间的过失行为所致。而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救助行为,因此该校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过错责任及连带责任。该校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无不当,因此,学校对于原告的损害并没有过错,并非共同侵害。 【法院判词】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郑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此案是一宗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郑晓由于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叶红右眼缺血性神经和视网膜病变,视力有所下降,所受损伤为轻伤,属于伤残十级。郑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与其法定代理人郑某兴(其父亲)平时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有关,因此应由被告郑晓的法定代理人郑某兴承担被告致使他人损害的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某市第二中学是教育机构,依法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本案中该校对于被告郑晓的行为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致使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学校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两被告虽然对原告都负有赔偿责任,但并非为共同侵权,故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获得的保险公司的4997元赔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伤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保险金不得冲减治疗费。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第1<#004699'>06条第二款、第119条、第133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一款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1<#004699'>0条、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晓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叶红医疗费、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人民币13<#004699'>062元;被告第二中学赔偿原告人民部32元。 校园方责任保险 (17)诉学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某民办外语学院同舍女生戴某、彭某与其各自男友(也是同班同学)在外聚会,酒醉后二男生将戴某和彭某送回宿舍,因见二人呕吐不止,遂留下整晚照顾二人。次日,同宿舍其它女生回到宿舍发现戴某和彭某分别同睡在各自床上。当晚九点多,戴某因为失恋在宿舍大哭大闹要自杀,其男友余某闻讯赶来劝慰,当晚余某与戴某再次同床共宿。 学院在得到其它学生反映情况后,对四名学生分别进行了询问,责令四人写出书面材料交待男女生同宿情况,四人均予以拒绝。学院随即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当众公布四人同床同宿的情况及从其他学生处了解的一些细节,最后宣布将四人除名。 四名学生认为学院宣扬其隐私,侵害其名誉,将学院诉至法院,要求学院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在校就读期间,违反校 纪校规,行为不当,被告怎样对其作出处分与本案无关。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四名原告是否存在不适当性关系,而在于学校是否在公开场合将此事加以宣扬。原告是被告校方的受教育者,被告在对其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处理的同时有防止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和隐私受到侵害的义务。但被告在不适当的场合和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扬有害于原告身心健康的言语,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确已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立即停止侵害,向原告书面道歉。 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戴某7, <#004699'>031.1<#004699'>0元,彭某12<#004699'>0元,王某12<#004699'>0元,余某441.5<#004699'>0元。 被告同时赔偿精神损失:戴某4,5<#004699'>0<#004699'>0元,彭某3,5<#004699'>0<#004699'>0元,王某3,<#004699'>0<#004699'>0<#004699'>0 元,余某3,<#004699'>0<#004699'>0<#004699'>0元。 驳回原告其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诉讼费11,<#004699'>01<#004699'>0元,被告承担8,8<#004699'>0<#004699'>0元,其余由四原告共同承担。 校方责任险条款摘要——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校园方责任险 (18)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 28岁的贺某2<#004699'>0<#004699'>0<#004699'>0年考入某大学就读研究生,2<#004699'>0<#004699'>01年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警告有可能丧失硕士学位。2<#004699'>0<#004699'>01年12月31日上午,贺某去同学宿舍说了一些莫明其妙的话,又因小事生气,独自走到宿舍阳台,用衣杆乱打东西,同学及学校领导对贺某进行开导,但贺某没有听劝,不停地胡言乱语,不肯离开阳台。11时,贺某突然跨越阳台护栏纵身跳下5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学校向贺某的父母支付了9<#004699'>0<#004699'>0<#004699'>0 元的死亡慰问金。 贺某父母认为,贺某死亡并非简单的自杀事件,而是精神失常跳楼,原因在于学校教育不当,使其产生压力。学校在发现贺某精神失常、丧失意志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自杀倾向时未采取任何控制和防范措施,未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其子死亡负有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费等合计2<#004699'>0万。 法院判词摘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其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三项: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残疾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根据笔录显示,贺某在跳楼当日,情绪不稳,说话莫明其妙,有异常心理表现,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条件,但学校有关领导在接近两个小时里采取口头劝止,不足以制止已出现心理异常的贺某,没有采取报警及通知医生等应当采取的措施,没有完全尽其所负义务,应酌情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赔偿2万元。 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险 (19)2<#004699'>0<#004699'>05年2月,顾女士家中购买商品房时,其丈夫作为房屋主贷人与某分公司签订了1<#004699'>0年期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险保单。11月,其丈夫因车祸不幸身亡,顾女士一边抚养女儿,一边继续还款,至2<#004699'>0<#004699'>06年2月,经朋友提醒,想起保单中包括还贷保证保险责任,于是停止还款,银行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承保赔偿责任,是否包括11月至次年2月期间已经还款部分的金额,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灾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所至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费收取 (2<#004699'>0)拖欠保费被起诉后补缴并索赔审理案 1999年1<#004699'>0月6日,某市Y棉纺厂向Z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04699'>0<#004699'>0万元,应缴纳保险费7<#004699'>0<#004699'>0<#004699'>0元,保险期间为1年。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时间是1999年1<#004699'>0月6日。当天Z保险公司向Y棉纺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并在未收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后者开具了保险费收据。保险单签发后,Z保险公司多次派人或通过电话向Y棉纺厂催要保险费,但Y棉纺厂以经营不佳、经济困难为由一次次地拒绝支付。 数次碰壁的Z保险公司觉得如此催要保险费无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在2<#004699'>0<#004699'>0<#004699'>0年1月5日正式向法院起诉,把Y棉纺厂告上了法庭,要求Y棉纺厂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Y棉纺厂在法庭上为自己拖欠保险费的行为做了解释,并辩称: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Z保险公司无权采取诉讼的方式向它索要保险费。就在法院受理此案期间,Y棉纺厂不慎发生了火灾,投保的财产被烧毁,损失近12<#004699'>0万元。事故发生后,Y棉纺厂立即通过法院向Z保险公司支付了7<#004699'>0<#004699'>0<#004699'>0元保险费,Z保险公司就此撤诉。没过多久,Y棉纺厂将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通知Z保险公司并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向Z保险公司索赔。 Z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以Y棉纺厂未在约定期间内缴付保险费及隐瞒保险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就此再次发生争议,而且为解决争议,双方又开始了一场诉讼。不过,这一次,Y棉纺厂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Z保险公司则成了被告。 结论:,保险公司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并没有隐瞒保险事故的发生,只不过推迟了通知的时间。固然,纺织厂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补交的保险费,待保险公司撤诉后才进行通知和提出索赔,明显存在诚信问题, 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放弃了可以以对方违约行为为由而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它就不能再重新主张已经放弃的合同解除权。更何况还接受了补交的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关系并没有中断、中止。 法院判决:赔付。 保险费 (21)美国,棉纺织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单约定保费分四期支付,每季支付一次。到第一期保费支付时拖延一个月,经再三催促才缴上。到第二期时故伎重演。 第三期保费超期两个星期时,发生火灾。 保险公司以对方违反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如果承保人过去接受了延迟交付,则必须给被保险人将来需要及时支付的合理通知,那么毫无疑问,将来严格支付的要求没有被放弃,但如果没有这样的通知,过去的延迟支付足以构成放弃将来的及时支付要求。承保人不应被允许做出一种一直都宽宏大量的表示,致使被保险人放松警惕,之后突然改变主意,宣布撤销合同,而被保险人已被误导,无望再避免结果的发生。 1991年7月4日,长江生态科学院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原值加成8<#004699'>0%计算,为1463万元 ,特别约定中列明按固定资产估价承保 。保险期内发生暴雨灾害造成投保资产损 毁。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交受损财产帐册、单据和施救费用的单据、凭证,以核实损失。长江生态科学院认为合同约定是“估价承保”,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 ,由此产生争议。 问:估价承保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对投保方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11条规定,估价承保发生损失后,应按实际损失赔付,投保方必须提供受灾财产有关凭证,证明受损财产价值。《经济合同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1)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2)投保人为避免扩大损失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按合同规定应由保险人偿付的合理费用;(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合同规定应由保险人偿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另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应负责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人只有在收到投保人要求赔偿的各项单证后才能核定是否予以赔偿。可见,本案原告长江生态科学院 提出“估价承保”应以“估价赔付”的主张与法相悖,与理不合。出险后长江生态科学院没有提供投保财产的帐册、单证,鱼池的原状材料、施救费用的凭证也不符合保险公司关于理赔的程序,保险公司难以进行正常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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