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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式——访中公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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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式——访中公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概述]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式——访中公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概述] 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势——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势——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 作者:王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至今已经实施了20年,虽然这部法律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现在来看,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不够完善,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

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式——访中公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概述]
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式——访中公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概述] 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势——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势——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 作者:王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至今已经实施了20年,虽然这部法律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现在来看,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不够完善,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已经摆上了中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修改婚姻法的酝酿过程和发展经过,以及当前婚姻法修改的进展情况。 巫昌祯:多年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一直把对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九十年代初期确立“八五”重点研究项目时,就把完善婚姻法研究作为专项研究。近几年,该会多次组织婚姻法专题调查与考察,向中央和有关部门不断地呼吁重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该会始终关注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围绕婚姻家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早在1990年,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就在撰写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1992年该研究会又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重点课题;于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对婚姻法的修改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理论上作了准备。199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了修改婚姻法的论证会,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门、妇联组织、人民法院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为此次修改婚姻法做了许多工作。不久前,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与会人员对法学专家 提交讨论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许多良好的建议和意见。 目前,修改婚姻法的工作已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起草。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请您谈谈婚姻法修改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巫昌祯:首先,修改婚姻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于婚姻家庭生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法律,而且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整个法制建设要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这是当前中国立法的总形势。 其次,修改婚姻法是适应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的需要。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缩影,近几年出现了许许多多新情况。如: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带来了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已占主流,然而有些人在婚恋问题上有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等等。现行婚姻法已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第三,修改婚姻法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的需要。现行婚姻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但是,这部法律的法条仅有37条,其内容带有较大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失之过简,法条疏而不密等。同时,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空白,带来执行上的随意性。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婚姻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势在必行。 记者:修改婚姻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巫昌祯: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法律等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目前,我们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应全面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制定一部跨世纪、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带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婚姻家庭法。 记者: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您认为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巫昌祯: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应从两方面着手: 一、填补立法空白,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应该是一个井然有序的规范体系,不完整的内容应当补充进来。首先要填补立法空白,增设以下法律制度: (一)增设亲属制度 亲属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中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什么样的亲属禁止结婚,而无亲属关系通则性的一般规定。如亲属的概念、范围、种类、地位(即权利与义务)以及计算亲属的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作为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亲属制度必不 可少。 (二)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违反了该怎么处理,该法未作规定。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类型,其效力以及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等。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设家庭财产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只有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而无家庭财产制度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夫妻除外)的财产关系也需要加以规范。 (四)增设生育制度 生育是家庭的职能之一。目前,我国宪法有一条基本的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有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却没有规定。当前,中国制定人口法或计划生育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在婚姻家庭法中增设生育制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二、强化薄弱环节,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有些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虽有规定,但内容过于系统和原则,不易 操作。所以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 (一)完善结婚制度 一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应该包括直系姻亲(如公与媳)和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与养女);二是完善结婚登记制度,如规定实行公告制等。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仅有一条规定,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加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内容、性质、种类等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需要完善的内容很多,如科学地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以及健全约定财产制等。 (三)完善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制度有必要作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在规定离婚条件时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而如何认定婚姻关系破裂,应该列举若干情况;二是确认夫妻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如果离婚是由一方不贞行为引起的,则过错一方应负一定责任;三是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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