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被授權人使用交易服務平台契約
附件六
專利技術被授權人使用交易服務平台契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財團法人,地址設立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 15樓,***** (以下簡稱乙方)為依*****法律所設立且現仍存續之公司或會計師、律師,登記地址為*國***市****路***號**樓。
緣甲方為期協助企業或個人專利技術授權以取得資金之挹注,因此,甲方建置「營業用資產交易服務平台」,以提供專利技術授權資訊之服務。而乙方充分了解甲方之用心及努力,願意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營業用資產交易服務平台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使用平台之相關資訊。
爰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用語定義
本契約用語之定義如下,
1. 授權人,指擬將其所擁有之專利技術授權他人使用之國內
外法人或自然人。
2. 被授權人,指擬取得他人專利技術授權之國內外法人或自
然人。
3.營業用資產交易服務平台,登載由授權人所提供之授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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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相關資訊而由甲方建置之網站。
4.營業日:指甲方之工作日。
第二條 甲方提供資訊之義務
雙方簽訂本契約後,甲方應將授權人聯絡資訊及其願意提供之其
他資訊提供予乙方。所稱聯絡資訊,包括授權人名稱、聯絡人姓
名、地址、電話等資訊。
第三條 甲方不負擔保責任
乙方已完全了解本平台網站首頁之聲明「本服務平台相關資訊係
由各出賣人(授權人)或外國發行人提供並由本服務平台對外公
佈,不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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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品質之任何保證,資訊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
以致於與買受人(被授權人)或任何第三人有所爭執或糾紛者,均
由各提供資訊之出賣人(授權人)自行負責,而與本中心無涉。」 第四條 無償利用之約定
甲方建置本平台,處理本契約服務以及相關之服務,均同意不收
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契約履行風險之負擔
乙方與授權人間所訂契約之內容與其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甲
方均不參與、談判或任何方式之介入或協助,亦與甲方無關。乙
方明確了解如有風險,以致於與授權人或任何第三人有所爭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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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者,應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渉。
第六條 乙方之調查責任
對於授權人所提供之專利技術資訊及相關文件,其內容是否完全
正確無誤,公正、客觀與真實,乙方得自行負擔費用聘請專業人
士進行調查。
第七條 誠信原則
乙方保證以誠信之原則使用本平台,與授權人接觸、洽談或簽訂
專利技術授權等契約。並保證不使用所獲得之授權人資訊作不法
之用途或任何之宣傳。乙方倘有違反以致於與授權人或任何第三
人有所爭執或糾紛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而與甲方無涉。 第八條 契約之範圍
乙方同意遵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營業用資產
交易服務平台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所規定有關被授權人義務之部
份,並同意成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九條 公開資訊之義務
乙方向甲方取得授權人聯絡資訊及其願意提供之其他資訊,並與
授權人接觸或接洽後,於專利技術授權過程中,如依法需公開資
訊時應依法辦理。
第十條 契約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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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任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補充解
釋,且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共同協議解決。
第十一條 管轄法院及律師費用
因本契約所產生之一切爭執,若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違約之一方並應賠償未違約之他方
聘請律師之費用。
第十二條 準據法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三條 送達
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催告均以契約所載通訊地址為送達地址。
但乙方之住居所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時,乙方應指定住居中華民
國境內之一人為其代收送達文件或通訊之人。對該代收送達人之
送達視為對本人之送達。
第十四條 份數
本契約一式二份,簽署後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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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乙方,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地址,中華民國台北市 地址,
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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