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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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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保障轨道交通发展~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主体确定 】 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由市发改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社会义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规划原则】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相适应~并应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制定】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并负责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无障碍设施】轨道交通规划应根据无障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配套制定轨道交通范围内无障碍设施规划~为有特殊需要人士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十条【编制要求】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征求市发改、沿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各线路详细规划~应明确线路具体走向、各站点功能定位及位臵~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轨道交通配套规划~应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明确的用地需求~使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效力】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用地控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保障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用地管理】市规划国土部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将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资 第十四条【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轨道交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应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税费减免】轨道交通建设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市政府可依法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融资禁止】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以运营权、轨道交通资产等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权益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臵换。 第十八条【投资禁止】除沿线综合开发活动除外~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进行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建设 第十九条【招投标】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检测系统】轨道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检测保障系统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营~并设臵消防、防汛、防护、报警等 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施工】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调查地下空洞及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监理】轨道交通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安全应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拆迁安臵】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管线改迁】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按照专业分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各自管线改迁。各专业管线年度改迁取费计算标准及方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沿线建筑资料】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所属建,构,筑物的有关档案资料。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相关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检测通知~产权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沿线相关义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测量控制点。 第三十条交通疏解】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提前七日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保护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复原。 第三十二条 【配套设施】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营运功能配臵规范的要求~配臵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三十三条 【通风保护】为保证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车站或通风口附近设臵保护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毁。 第三十四条【建成后试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设计标准和运营功能组织初验。初 验合格后~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空载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五章 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 【开发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运营。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市政府可以直接批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综合开发资金由企业自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六条 【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根据规划地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下及地上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组织分期实施。 第三十七条 【开发方式、范围】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法定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序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 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当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地 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第三十八条 【使用权出让】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由同一运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及地上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三十九条 【地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经批准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规划用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 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按未建轨道交通时的地价核定出让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发。 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款~按先开发后上缴原则~根据开发进度分期缴纳,对车辆段上盖~属土地第二次利用的~免征地价或先征后缓。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费和地价增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采用市场挂牌方式转让土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竞得土地~按照没有开通轨道交通预期的地价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 【税费减免】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经营权】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并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发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乘客满意度调查, ,六,审定最低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 ,八,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协助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十四条【暂停、终止运营条件】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行。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服务承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 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把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第四十六条【运营月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上一个月的运营情况月报~月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客流量数据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二,列车的准点率, ,三,列车运行班次, ,四,列车运营里程, ,五,乘客投诉、建议及处理情况, ,六,安全运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运营年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年报~年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承诺履行情况, ,二,客流量数据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三,列车的准点率, ,四,列车运行班次, ,五,列车运营里程, ,六,运营时间,含首末车时间,, ,七,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 ,八,五分钟、十五分钟及三十分钟以上的停运情况, ,九,车票及售检票系统的可靠性, ,十,运营事故及重大死伤情况, ,十一,乘客投诉、建议及处理情况, ,十二,在地铁运营区内突发的对公众安全、地铁设施或环境已造成或可预见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以及导致客运服务停顿三十分钟或以上的事件的详细情况, ,十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八条【下年度运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运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下一年度的服务承诺, ,二,运营时间,含首末车时间,, ,三,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 ,四,下一年度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计划。 实际运营过程中改变年度运营计划的~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降低原计划服务水平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运营安全职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运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第五十条【执法权设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其运营范围内据本条例规定授权实施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共卫生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和高架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五十二条【指引标志】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市的统一规范设臵。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臵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三百米至五百米范围内的合适位臵按规范设臵轨道交通站外路引~并尽量与其他城市公用标志组合设臵。 第五十三条【安全标志】轨道交通线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 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第五十四条【列车时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臵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因故延误三十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五十五条【安全隐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现轨道交通运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六条【运营服务评估】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估~对轨道交通线路的服务提出改善意见~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改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估。 第五十七条【服务评估效力】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评估报告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五十九条【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一,轨道交通票价应以准公益性原则定价, ,二,票价制定应考虑成本和物价因素, ,三,票价方案应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营销活动预留票价浮动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市交通运输、物价,价格,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票价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便于乘客换乘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六十一条【票务清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设全市统一的轨道交通清分系统、制定清分规则~并负责监督清分系统的日常运作。 第六十二条【乘坐守则】乘客进站、乘坐轨道交通~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不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六十三条【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加收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已购买单程票~在出站时不将车票交还而出闸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所持票价的三倍补收票款。 第六十四条 【票款】乘坐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 乘客所持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程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补收不足部分的票款。 乘坐轨道交通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补收超程票款~并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 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或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在超时情况下无须补交票款。 第六十五条【携带儿童及物品】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乘客携带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以上或者宽度超过闸机宽、长度超过一米的物品乘车时~应当购买与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 第六十六【运行故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六十七条【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故障发生一周内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运营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十八条【营运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六十九条【禁带物品】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 ,七,重量超过30公斤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 ,八,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 第七十条 【安全检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对携带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物品的乘客~应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禁止行为】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六,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张贴、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擅自招揽搬运行李、物品以获取利益, ,八,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九,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产生噪音, ,十,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 ,十一,携带长×宽超过300毫米×300毫米的大件行李乘坐电扶梯, ,十二,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十三,准许或导致风筝、气球、模型或其它物件飞进、飞过或越过、越进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四,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阻挠其开关, ,十五,在付费区饮食, ,十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活动平台逆向行走, ,十七,故意损坏或盗窃单程票, ,十八,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臵~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臵安全装臵, ,十九,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运营秩序以及影 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其他活动】在轨道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臵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七十三条【投诉机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所有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的明显位臵公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投诉受理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方便乘客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内作出答复。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持续服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轨道交通服务的持续和稳定。 第七章 设施管理 第七十五条【运营单位职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臵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臵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七十六条【消防设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臵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使其完好、有效。 发生火险、水灾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水、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七十七条【设施维护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的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七十八条【检测与安全评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第七十九条【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设臵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条【安全保护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八十一条【安全保护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 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轨道交通地下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敷设管线或者设臵跨线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十二条【安全保护区】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处理,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安全保护区】建设、施工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 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十四条【沿线保护检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八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轨道交通紧急或者安全装臵, ,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四,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五,阻碍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或者进入轨道交通轨道或者隧道, ,六,在轨道交通出入口外侧三十米内放臵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物品, ,八,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八十七条【举报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经查证属实的~运营单位应予以奖励。 运营单位制定的具体奖励措施应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八十八条【应急机构】轨道交通应急纳入交通运输应急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臵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应急工作。 第八十九条【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轨道建设、运营单位及公共汽车经营者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培训演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臵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第九十一条【信息发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换乘信息向公众发布~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九十二条【应急运力】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九十三条【暂停运营】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 【突发事件协同处臵】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臵~尽快恢复轨道交通运营。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类的突发事件~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处臵。 第九十五条【事故处理程序】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出具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第九十六条【赔偿责任】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划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轨道交通规划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十八条【遵守设计建设标准责任】对于不按国家及我市标准设计建设轨道交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建设责任】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臵规范的~未配臵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设施运营维护不到位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未建设完善有效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条【擅自暂停运营】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有关规定收回其经营权。 第一百零一条【未按规定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并对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及安全情况进行评估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代行评估~费用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信息公开责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数据及事故报送责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数据或事故情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故意隐瞒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运营服务标准遵守责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低运营服务标准的~或未有法定豁免情况低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服务标准的~或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特殊需要制定的临时服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权。 第一百零五条【上岗未培训】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未经系统培训上岗~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以每人次处以五千元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未规范服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范服务经查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人次处以五百元处罚。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不良服务行为经查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退出轨道运营行业。 第一百零七条【投诉处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管理责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范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票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罚则】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罚则】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罚则】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拆移走或修剪。自相关产权人接到限期拆移或修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采取行动措施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直接拆移、修剪~产生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支付~处以两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罚则】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影响乘客出入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本条例授权采取清理措施~并处五百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罚则】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则】拒绝、妨碍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依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罚则】擅自占用、移动、关闭、拆除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或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设施设臵广告、拍摄影视剧、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制定应急预案】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突发事故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处二十万元罚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行政责任】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释义】本条例所指轨道交通~是指服务本市市内交通出行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集中冷站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环控、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售检票、电扶梯、屏蔽门或者站台安全门、旅客信息系统、 站内外导向标志系统、隔章屏障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其他铁路项目】国铁、城际铁路、跨境铁路等项目在深圳境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安全管理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深 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 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步伐加快~车辆增长与道路里程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据2009年检测~除了主干道的平均车速外~我市早高峰期的平均车速为34.4公里/时~前年同期则为34.8公里/时~车速同比降低1%;平峰时段的平均车速为36.3公里/时~前年同期则为40.7公里/时~车速同比降低10%。晚高峰期的平均车速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为30公里/时~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45.26万辆~4年间增加了78.67%。此外还有约20万辆异地车辆在深圳运行~全市机动车运行量接近170万辆。而我市的道路总长5250公里~4年来仅增长了7.3%。小汽车迅猛发展带来城市交通结构重大变化~交通需求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供给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地面交通拥挤问题日益突出~拥堵区域持续扩大~公交吸引力和竞争力进一步降低~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民生和环境。同时~地面交通还带来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交通拥堵已成为深圳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轨道交通与其它交通方式相比~具有用地省、运能大、快速、准点、节能、污染少、运行经济、安全性好等优点~ 适合大城市人口密度高、交通需求量大、污染严重等特点~国内外经验表明~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然选择。我市为解决好 “四个难以为继”的问题~必须吸取国际先进城市交通发展的经验教训~实施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在客流主通道上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并围绕轨道交通建设一个一体化的高水平的现代交通体系~以有效缓解交通压力~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交通服务需求~赶上国际先进城市的交通发展水平~持续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为实现现代轨道交通网络体系建设的目标~深圳自1992年开始筹划建设轨道交通~截止目前已开通运营25公里线路~至2011年地铁在建二期5条线投入运营后~线网总长也仅177公里。与1000万以上人口城市相比~我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仅为东京城市中心区的1/3~首尔的1/2~北京的1/3~上海的1/3~远低于亚洲先进城市水平。为迅速改变我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工作滞后的局面~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我市规划了约587公里的16条轨道交通线路~现正加紧组织分批分期建设~因此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市仍将保持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自2005年开始~我市开始全面启动包括5条线在内我轨道交通二期工程~目前5条线工程基本处于收尾阶段~今年年底至2011年6月底前这段时间~预期5条线均将按计划开通运营~届时~我市轨道交通将单线运营变成网络化运营~服务区域由特区内局部地区扩展至全市主要城市组团~ 建设运营企业也由地铁集团公司一家丰富为三家~轨道交通行业格局将出现明显变化。为此~2010年内我市将完成地铁投资200亿元~地铁1号线深大至西乡、2号线首期段、3号线高架段试运行~新增里程50公里,全面完成地铁二期5号线路土建主体工程~启动地铁三期7、9、11号线建设前期工作。在这种轨道交通大建设、大发展~行业格局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迫切需要相关法规及时出台~以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早在2001年我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两部规章~但上述规定已不能全面适用我市轨道建设、规划、投资、综合开发、运营管理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条例》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10章123条~对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管理、应急处臵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轨道行业定位、管理机制等。第二章“轨道交通规划”,规定了轨道交通规划和用地控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相关程序、职能分工。第三章“轨道交通投资”~规定了投资原则、投资审批程序、税费减免及投资禁止性规定。第四章“轨道交通建设”~规定了轨道交通建设基本要求、轨道交通工程与周边物业关系~并就建设期间交通疏解措施以及建成后试运营做出相应规定。第五章“综合开发”~规定综合开发原则、主要范围、相关要求。第六章“运营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运营 单位、乘客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第七章“设施管理”~规定轨道交通设施管理各方责任及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第八章“应急和事故处理”~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事故时各方的责任~并就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作出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三、关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 《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运营~即采取“地铁+物业”开发模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地铁建设、运营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若仅依靠运营收入收回运营成本已有压力~收回投资回报几无可能。另外~轨道交通建设占用大量土地~若不借建设时机一并开发~将难于实现土地再利用。在我市土地资源极其宝贵的情况下~利用轨道交通大建设的契机~综合开发利用车辆段等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或借地铁车站的良好通达条件在地下发展商业空间~既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使用~给地铁建设运营带来可观经济收益~又可以借助开发为后续地铁良性运营带来大量稳定客流。因此~借鉴港铁等商业运营模式~给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土地综合开发权~集约使用地铁沿线土地资源~在地铁沿线因地制宜兴建住宅、写字楼或商场~是有效支撑地铁的开发与运营~减轻财政补贴压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地铁综合开发模式。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会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损害轨道交通的公益性~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条例》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进行了一定限制~如规定综合开发 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综合开发资金由企业自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条例》同时规定了土地综合开发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通过上述规定~强化主管部门对综合开发过程的监管~避免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片面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损害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情况的出现。 四、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授权执法 《条例》规定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条例》的有关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的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是大运量的城市公共快速交通系统~列车站台、车厢等~既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又是公共场所,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既是企业经营秩序又是社会公共秩序。对这些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属于行政处罚法所指的“管理公共事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开展运营业务的同时~也必须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设施多~很多矛盾问题随时可能发生~需要及时处臵。随着我市轨道交通的延伸和发展~这些问题可能更加突出。如果按照现状的行政执法分工~众多的部门都到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现场执法~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政府资源~而且各执法部门管理协调难度也大~很容易出现执法脱节或不到位等问题~这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国家立法和兄弟城市的立法有着类似的做法。《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港铁、上海和广州等城市的法规都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了授权。 第四~为避免出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滥用授权执法权情况~《条例》同时对授权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仅限于管理公共事务~在执法地域范围上~执法范围仅限于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周边五米范围内及特别保护区范围内。 五、关于轨道交通投资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投入大~故《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可以对外投资~多方筹措资金。同时~《条例》对投资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以运营权、轨道交通资产等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权益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臵换~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进行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无关的商业活动~沿线综合开发活动除外。旨在通过上述规定~为轨道交通投资勒紧“紧箍咒”~防范因投资不慎~导致轨道交通这一公益性事业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也是借鉴了《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立法经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六、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运能运量大~乘载乘客多~运营涉及面广~与市民群众出行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事关公众利益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因此《条例》在规范运营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较多规定。为确保建成后轨道交通设施运营安全~《条例》在“轨道建设” 章节专门规定了试运营规定~要求轨道交通设施建成后先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空载试运行~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这也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第五条有关试运营的细化~旨在通过上述规定~最大程度保障乘客乘车安全。 《条例》中设定服务承诺相关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并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通过此规定能够充分调动运营单位积极性~也便于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实施监督。同时~《条例》将轨道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予以细化~如审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最低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等。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为社会提供普遍、连续服务~《条例》规定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行~旨在通过该规定~保障乘客出行权益。 香港在轨道交通运营方面规定较为详细、全面~《条例》在轨道运营方面充分借鉴、吸收了港铁相关规定~对乘客、政府、运营单位三方权利义务均详细规定。 考虑到轨道交通安全性要求较高~在应急管理方面~《条例》单设“应急和事故处理”一章~对如何应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事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轨道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培训演练~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特殊情况要做好应急运力准备~应当保持轨道交通通道及出入口畅通~并按照规定配臵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 防护监视等设备~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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