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67号,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国际合作办学,学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以下简称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以下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二章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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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为每生每学分80元。
第五条 学年制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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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费规定
第六条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
第七条 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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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导师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登陆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选择拟修读的课程~计算出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后~按每学分80元的标准缴费。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可按学籍管理规定~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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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听课程、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课程考试~缴纳该课程25%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学校收取~学分学费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在校期间需转专业的学生~转学当年按转入、转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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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转入前按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
,四,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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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第十五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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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解释~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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