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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视频合同法讲座视频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 合同的目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士 (1999年,月,,日、,,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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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视频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 合同的目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士 (1999年,月,,日、,,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 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合同的目的、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 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 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合同社会。这些合同,不是当事人按照什么计划、按照上级的意志来签订的,完全是按照自己的需要、自己利益的考虑,自愿地来签订合同。在这个合同当中,首先体现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在合同上规定下来,法律上承认它、保护它,那当事人的利益当 然是合法的利益。如果这个合同实现了,那首先是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实现了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呢,由于合同得到了执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地运转,社会经济也就发展了,也就前进了,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我们看到本法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立法目的,它明文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把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这一点只有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才能理解。如果不从市场经济的本质以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差异来看,我们就难以理解。有的同志可能会说,你看,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过是个人的利益,我们不是从来就有一句话,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它合法,不过是个人的利益;那后面说到了社会经济秩序,说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 才是国家利益,这才是整体利益。要按照我们过去的那个传统的思维方式,就应该倒过来,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放在首位,把经济秩序放在首位,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后面。这是说到我们少数同志拘泥于传统的思维模式,这个思维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有道理的,可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没有道理。所以学习本法我们就要了解,市场经济 的本质决定了我们这个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位。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这个第一条是符合法律的逻辑,符合市场经济的逻辑的。这个逻辑表现在,如果一个合同得到正确的执行,它的目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仅这个合同 的当事人他获得了利益,整个社会也同时得到了利益,因为整个社会是由各式各样的合同连接起来的,一环一环地相互连接。其中一个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其他的合同关系也会顺利地执行。反过来,其中一个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个合同没有得到正确的执行,不仅影响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也影响其他的合同,其他那些与它有关系的合同都要受到障碍,都不能够正确实现,其结果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受到了阻碍,不能够顺利地进行,经济秩序也会受到障碍,出现混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不能够得到促进。这是说,个人利益虽然是个人的,它和整体利益、国家利益是密切联系的。根据市场经济的逻辑,我们首先应该保护它,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结果自然地就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结果就自然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就发展了。这个逻辑关系,我们不允许倒过来,如果倒过来就要得到相反的结果。考虑到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法院在执法过程当中经常受到一些法律外因素的影响,法律外的因素影响法院,影响法官,它不是赤裸裸的,它总有一定的理由,提出的这些理由往往是有道理的。例如要保护地方经济,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要顾全大局,要顾全全局的利益,这些口号,这些理由当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我们的法院,我们的审判庭真的接受了这样的影响,在裁判案件的时候我们倒过来,以保护地方经济,什么经济秩序,地方安定为目标,就丢掉了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标的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其结果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局面呢,是那个 经济秩序也不能够维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受到障碍,出现各种不安定,这对法院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第一条规定这个立法目的,这个立法目的决定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各部分法律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起草都要紧扣这个立法目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来设计各个条文、各项制度。这个立法目的决定了,我们法院裁判案件,我们法官的职责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目标都不能够凌驾于这个目标之上,这一点对法院来说非常重要,这一点不能动摇。一个法庭,一个裁判庭审理案件的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目标是第二位、第三位的,我们保护了当事%其结果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局面呢,是那个经济秩序也不能够维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受到障碍,出现各种不安定,这对法院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第一条规定这个立法目的,这个立法目的决定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各部分法律的设计起草都要紧扣这个立法目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来设计各个条文、各项制度。这个立法目的决定了,我们法院裁判案件,我们法官的职责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目标都不能够凌驾于这个目标之上,这一点对法院来说非常重要,一点不能动摇。一个法庭,一个裁判庭审理案件的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目标是第二位、第三位的,我们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目标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实现;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利益,其他目标就当然都实现不了,就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这一点在法律上规定下来非常重要。当然,要在裁判当中彻底地贯彻这一条还有待于我们司法体制的改革、法院地位的提高、法官素质的提高等等各方面改革的配套。这是介绍第一条。 调整范围 下面请同志们看第二条。第二条规定调整范围,在技术上它是通过给合同下一个定义这样的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这个条文说,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篇二:合同法讲座(案例搜集) 合同法讲座提纲 1、 2、 3、 4、 5、 合同主体资格及资信调查; 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合同履行中相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处理; 合同证据相关问题。 合同效力 案例搜集 合同主体资格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1998年某市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当时在东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此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1998年4月27日,某公司自愿招商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给予诉争项目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市政府停止向某公司支付优惠政策规定的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2004年4月1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支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3563万元,利息1618万元,共计5127万元。 2004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某锅炉房为某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某锅炉房项目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312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再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本案某公司是响应市委的号召,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形式介入讼争供热工程建设的。以后,市政府单方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由某公司承建讼争项目并制定了优惠政策明细,某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后,其职责是按照政府行政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并无与市政府 平等协商修订市政府优惠政策文件的余地。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异议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市政府制定的办公会议纪要(二)明确了优惠政策原则和优惠政策方案,是本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得以执行的主要依据,但该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某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某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某公司的意思配合。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起诉和市政府反诉。 2、山东省东营市中院[2005]东行终字第7号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简称开发区分局)诉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开发区分局对该判决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益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职权因素。被告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原告华林公司以开发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的规定,原告在未支付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权解除合 同;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东(开)土合字 (19)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20%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条中的违约金应当属于罚款,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告以原告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依据国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第二条及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的东国土(开)通字,2004,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诉人开发区分局上诉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一审法院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益而订立的合同”是错误的。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东(开)土合字(2000)第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简称19号出让合同)已解除,被上诉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对于收回土地的条件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民事优于行政的原则平息矛盾,减少司法机关过多的介入。四、被上诉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五、被上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1、涉案土地是经被上诉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依法出让的,被上诉人认为19号出让合同的申请是后补的没有依据;2、上诉人的审批权限为120亩,被上诉人 三宗出让土地总和也没有超过上诉人的审批权限;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0年4月28日就(1999)东开土合字第14、15号、(2000)东开土合字19号出让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2002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作为19号出让合同的附件时,被上诉人并未对三宗地是一宗进行抗辩;四、被上诉人分期建设、分期申请是因被 上诉人没有 能力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华林公司答辩称,2004年9月21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通知书称:依据有关规定,与你单位解除国土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28860平方米,已交纳的出让金不予返还。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请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8日,上诉人开发区分局与被上诉人华林公司签订19号出让合同。2002年9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作为19号出让合同的附件。2004年8月18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国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开发建设、利用土地为由,向被上诉人下发了东国土(开)通字,2004,11号限期缴纳违约金通知,该通知依据国土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限被上诉人7日内缴纳违约金280519元。逾期不缴纳,上诉人将与被上诉人解除国土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 28860平方米,并无偿收回国土出让合同涉及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已缴纳的出让金不予返还,或者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但被上诉人没有缴纳违约金。2004年9月21日,上诉人作出了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规定:因被上诉人未按要求缴纳违约金,上诉人依据国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国土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28860平方米,并无偿收回国土出让合同涉及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已交纳的出让金不予返还,告知被上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内提出异议,并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作出的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违法,于2004年11月1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签订国有 篇三:合同法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合同法 主讲人:林 颖 律师 ?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定义 2、合同的形式 3、合同的内容 4、签订合同的过程 5、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 案例1: ? 甲有一处房子,甲将房子租给了乙,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后,乙经甲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问:如果丙从甲手中买受该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 1、甲、乙房屋租赁合同 ? 2、乙、丙房屋转租合同 ? 3、丙、甲房屋买卖合同 ? 一、合同概述 ? 一、什么叫合同,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合同的形式 ?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口头形式 ?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 (3)其他形式 ? 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 第三、合同的内容 ?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1、要约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本公司有大量某种型号的U盘,价格为200元/个,保证现货供应 。【要约】 “以签订合同确认书为准”;“须以本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仅供参考”等字样 【要约邀请】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楼盘广告 〔地段篇〕 告别闹市喧嚣,独享静谧人生 ,,地段偏僻 坐拥城市繁华,感受摩登时代 ,,周边嘈杂 与大自然亲密接触 ,,荒山秃岭 轨道交通在即 ,,刚有规划 无缝接驳CBD ,,零星班车 便利交通,四通八达 ,,挨着铁道 私家领地,冬暖夏凉 ,,地势很低 奢华生活,贵族气息 ,,价格奇高 〔规划篇〕 小资情调,折射后现代生活 ,,规划不好 个性化设计,稀缺绝版户型 ,,户型很烂 巴洛克风情 ,,弄个圆顶 哥特式风格 ,,搞个楼尖 邻里亲近,和谐温馨 ,,前后楼快挨上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弄个喷水池 私人管家,尊贵生活 ,,门口有保安 〔配 套篇 〕 绝版水岸风光 ,,挨着臭水沟 临湖而居,演绎浪漫风 情 ,,挖了小池塘 超大绿化,无限绿意 ,,周围荒草地 依山 而居,享受山里人的清新 ,,旁边小土包 坐拥中央商务区 ,,有家信用社 核心地标,紧邻中心政务区 ,,有个居委会 浓郁人文学术氛围,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 ,,有家小学校 零距离就医,拥抱健康 ,,有家小诊所 便利生活,触手可及 ,,有五平米超市 人性化环境管理 ,,有个垃圾站 案例黄先生选定一套期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其购买本市某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5万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与楼书说明保持一致。如有违反,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黄先生按约付清房款,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却与楼书说明相去甚远。购房时,黄先生拿到的彩色印刷品上写明“凯旋门的气度风光、香榭丽舍林阴大道、回旋式丰收女神喷水池、巴黎古典前庭回廊„„”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表均出户设置。 实际上水、电、煤气等表都在户内,且彩色印刷品中载明的大部分设施未能兑现。黄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认为,黄先生所称的楼书是广告宣传品而非合同,充其量只能是要约邀请,在销售过程中先后印刷过几种不同形式的广告宣传品,从未出过正式楼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作了更为具体的界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 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个顾客来到我们商场 情景1: 问: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这台冰箱1999元。 问:好。 情景2: 问: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这台冰箱1999元。 问:1799元卖不卖, 答:好 情景3: 问: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这台冰箱1999元。 问:那在送点小礼品吧。 答:默认可以/不可以。 【案例1】 2011年某商场举行十周年店庆活动,该商场制作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其中有一个宣传单上面有店庆活动期间九阳豆浆机100元一台,限购20台。王某接到宣传单后,认为该款豆浆机差不多和进货价一样,自己在乡下开店,正好只要在这个商场买,不用到外省进货了。于是,王某手持宣传单找到商场,要求按100元一台的价格,购买20台豆浆机。商场认为如真按100元一台自己吃了大亏,主张自己的宣传单只是要约邀请,合同没有成立,而王某主张宣传单是要约,合同已经成立,商场 必须按100元一台的价格卖给自己豆浆机。 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2】 201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超市发出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3: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 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大学回函:“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大学承诺是否有效,大学是否可以拒收, ? 案例4、甲厂向我们公司来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手机,每部单价900元。如 果贵公司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 我们公司回函:“公司愿向贵厂订购W型手机500部,每台单价850元。” ? 2个月后,我们公司收到甲厂发来的500部手机,但每部价格仍为900元,于是拒 收。 ? 为此甲厂以我们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 (1)合同是否成立,(2)为什么, ?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三、注意事项 ?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 (1)无效合同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什么是欺诈、胁迫行为,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 甲将一头做过变性手术的公奶牛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饲养一段时间后发现 这头牛有问题,不是母牛。乙可以主张可撤销、可变更权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000年,江某某(原告)和黄某某(被告)、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 在广东省某工程指挥部共同竞争灯具业务。期间,原被告和证人朱某某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自愿退出竞争,被告和证人朱某某等人补偿原告损失50000元。 后朱某某给付原告30000元,被告于2000年11月9日出具20000元借条一份给原告,但一直未付款。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于 2000年11月13日支付,但至今未付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借据是一次竞争业务中,原告退出竞争为条件,答应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所立,该民事法律行为 及补偿合同应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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