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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锋)论无限义务公司中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新版](盛锋)论无限义务公司中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新版]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科目:公 司 法 教师:沈 贵 明 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 (班级:0918 姓名:盛锋 学号:091130977) 内容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基于股东之间的资金联合和信用关系,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而得以正常运行。但是在公司的运行中,矛盾难以避免,导致这种信用关系紧张,公司正常运转失灵,难以形成决议,即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因此的公司僵局的出现不可避免,如何打破这种僵局,英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管理人、仲裁、调解...

(盛锋)论无限义务公司中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新版]
(盛锋)论无限义务公司中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新版]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科目:公 司 法 教师:沈 贵 明 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 (班级:0918 姓名:盛锋 学号:091130977) 内容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基于股东之间的资金联合和信用关系,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而得以正常运行。但是在公司的运行中,矛盾难以避免,导致这种信用关系紧张,公司正常运转失灵,难以形成决议,即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因此的公司僵局的出现不可避免,如何打破这种僵局,英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管理人、仲裁、调解、临时董事、清购、自愿解散等制度值得我们借鉴,还是司法机关,有人认为应当加强股东之间对话,加强沟通协调,有人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进行干预,也有人认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强制解散或者强迫收购。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扭转公司僵局中应当起到的关键作用,公司僵局的自我救济是根本途径,公力救济与司法救济不能作为公司僵局的主要救济形式。公司僵局救济的首要目标是使公司存续而不是解散。 关键词: 公司僵局 自我救济 对话 章程 一、 公司僵局的概述 i所谓公司僵局(英美法称之为deadlock),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将其定义为“由于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力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 ii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中外有众多学者试图对公司僵局进行全面的定义,也有学者对公司僵局的特征进行了全面的总结,认为公司僵局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第三,僵局行为本身的适法性;第四,僵局形态的复杂性、难预见性;第五,僵局的当事人单方化解僵局无法律上的优越性。这表现为公司当事人依靠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无法打破僵持状态,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期望自行打破僵局时没有明 iii确的法律依据或合法的事实依据。以上五个方面归纳得较为全面,但是笔者认为公司僵局的形成有时并不仅仅是因为两派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有时会牵涉到多方的利益,这也决定了公司僵局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另外公司僵局的形成往往都是因为股东或者董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引起的,另外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具体情形不可预见,但应当承认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任何突发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只是具体什么情况不能准确预测。 对于公司僵局的类型又分为:(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按照导致公司僵局的冲突因素划分可以分为:1、利益冲突型公司僵局,即因股东在公司利益分配上的冲突而导致的公司僵局;2、理念冲突型,即因股东或董事在公司经营理念上的冲突而导致 的公司僵局;3、控制冲突型公司僵局,即因股东或董事在争夺公司控制权上的冲突而导致的公司僵局;4、关系冲突型公司僵局,即因股东之间的关系恶化而导致的公司僵局;5、转 iv股冲突型公司僵局,即因股东在股份转让中的冲突而导致的公司僵局。 总而言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无处不在,矛盾存在于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的始终。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不例外,因此对于公司僵局的产生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问题是不可避免,但我们应当从容应对,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认为无论公司僵局表现为何种形态,公司僵局源自于公司内部,是股东“利益”的僵局,有一定的封闭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僵局中这种特征更加突出,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是公司僵局自我救济的唯一出路。 二、 公司僵局的救济 目前世界主要的国家对公司僵局,都从法律上规定了不同救济途径,总体上都是以司法救济为主,但总体上对于司法救济都是审慎的态度的进行的,并非直接干预,而且司法救济的结果往往是公司的清算与解散,而不是公司继续运营。例如:在英国法中,法院传统上仅仅对公司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不诚实或相似的错误行为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1980年英国议会制定了后被列为1985年《公司法》第459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不需要证明相对方有恶意、试图损害其利益或存在歧视,而只需简单地表明相对方的行为不公正的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即可。该规定促使法院在公司事务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对此,司法系统积极回应,对公司内部纠纷更多地予以司法救济。尽管如此,英国司法系统仍然不轻易介入公 vvi司内部的商业运作。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22条、124条规定,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法院认为解散公司是正当与公平(Just and Equitable)的,便可颁发公正合理清盘令。实践中,法官颁发公正合理清盘令的判断的事实依据有:(1)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2)公司经营超越章程大纲和章程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所定之范围或公司设立的目的已无法实现;(3)公司实际上仅仅是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4)公司被人利用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不愿意对公司的商业决策进行判定,同时也避免介入公司内部纠纷。然而,美国的司法审判毕竟以“解决问题为中心”,当公司僵局纠纷将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商业运营时,法官倾向于介入公司僵局纠纷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美国法上,打破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手段有许多,司法解散制度是其最终的救济措施应股东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在美国法上又被称为“非自愿解散公司”。 美国州法院在审理因公司僵局纠纷引发的当事人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时,不再单纯地以纠纷是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利益损失作为司法介入的判断标准。法院考察公司股东间的相互关系,当一股东对其他股东存在压迫,使股东间的相互关系显失公平时,法院对受压迫的股东给予救济,同意其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请。由此,当公司僵局纠纷内蕴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迫时,法院倾向于给予受压迫的小股东司法救济。美国法院以诉讼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所采取的作法大致是:第一,非自愿解散,也即法院判决公司强制解散。第二,强制收购股份。即根据法院判决由对立一方购入另一方全部股份。至于收购股份的公平价格,可以由法院依照评估的结果来确定。 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救济机制的主要方式 公司僵局的救济经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发展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式,形成 了较为完备的救济机制体系,这对我们国家处理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的构架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在此有必要详细介绍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各种主要处理方式,以作为参照,而美国最具典型。 在美国,对公司僵局的救济经历了一个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而在判例法方面,又经历了一个法庭从避免司法干预(judicial intervention)公司内部事务到逐渐在个案中支持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从根据衡平法上的固有权力作出司法解散公司的判决到依据成文法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从单一的解散公司救济到发展出替代性措施,替代性措施从衡平法发展到成文法,从单一发展到多样化的过程。司法实践的发展回应了公司法从单纯尊重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到同时注重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从强调合同自由到主张适度干预的发展变迁过程。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应对公司僵局的诸多各具特色的救济措施,本文择其要者略作分析,以供我们在发展自己的公司僵局救济措施时借鉴。 1、管理人(custodian)或临时接管人(temporary receiver) 为公司指定管理人或临时接管人属于公司僵局发生后法院外部干预型的救济措施。当公司的参与者不能就提高公司运营能力所必需的重要公司决策达成一致时,法庭可能会指定一名管理人或者临时接管人管理公司事务直至冲突解决。管理人与接管人的区别在于指定接管人是为了结束公司营业并清算公司资产,管理人则有权接管并维持僵局中公司的所有营业直至各当事方能够达成一致并重新开始管理公司事务。由于管理人被授予了行使董事会所有权力的能力,因此可以有效替代董事会而成为公司的决策者。这一救济途径留给各当事方一个充分的“冷静头脑时期”(a cooling off period),为他们尝试自行打破僵局提供了一个机会。管理人的到来也促使各当事方尽快解决其分歧以使由外部人管理公司的状况早日解除。 指定管理人或临时接管人的一个缺点是对公司与其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带来潜在的不良影响,他们可能将此视为公司陷入财政麻烦的一个迹象,并由此要求获得更多的担保或是拒绝同意公司债务的展期。管理人的作用主要是维持现状,即保持公司的运营,而不是使其利润最大化。对这种救济方式持批评态度者认为它可能会过度地侵扰公司的管理并从股东手中剥夺了公司控制权。 2、仲裁(arbitration) 基于股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仲裁方式属于股东自力救济性措施,既可在公司僵局发生前事先约定,亦可在公司僵局发生后作出仲裁选择,无论是股东层面的僵局还是董事层面的僵局都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经由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引入一个中立的外部人来听取和考虑争议当事人的主张 vii并作出一个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通常比诉讼节省费用和时间,其高度私密性的特点非常适合封闭公司不愿意将争议置于公开的诉讼之下的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公司运作的仲裁员能够作出深入理解争议的焦点,并使当事人比较满意的裁决,相对来说法官通常没有时间达到仲裁员的专业化程度。仲裁程序也比诉讼更具灵活性。与管理人不同,仲裁不会在公司内部安插外部第三人,也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完全让渡,当事人在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时仍对公司保持着控制。仲裁也有其局限性。虽然不如诉讼正式,但同样具有裁判的成分,其裁决也像判决一样要为当事人分出胜负输赢结果。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很深并因此在一系列问题上陷入僵局,单一的仲裁可能不会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另外,在董事僵局情况下,仲裁意味着把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权交给了外部仲裁员,因此仲裁协议被认为干涉董事会的经营权自主权。 3、调解(mediation) 由股东自愿选择的调解方式属于股东自力救济性措施,可在公司僵局发生前预作约定,也可在出现公司僵局后由股东引入调解方式。调解是指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促 进交流和磋商,以推动他们达成一个互相能够接受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帮助当事 viii人把过去彼此间的敌意引导到他们真正的利益上,将其关系由争斗转为合作。调解人无权强加一个最终的决定,取而代之的是倾听当事人诉说,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运用创造性的解决问题方式来解除导致冲突的紧张关系。调解过程比仲裁的敌对意味更少,可以更为灵活地进行。 调解程序特别适合于带有感情上的敌对情绪或是各当事方必须保持一种连续的关系这两种经常与家族式封闭公司中的争议联系在一起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可能已经发展到仅仅为了想伤害对方而互相间拒绝在即使是最小的问题上妥协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可能会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全部谈判,以使当事人从妥协以及为各自的最大利益而进行交易中获益更多。如果调解人能帮助当事人克服阻碍他们理性地处理其争议的情感障碍,当事人就可以运用他们自己的技巧去寻求一个互相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与管理人救济方式取消股东控制权和仲裁程序强加一个最终裁决给股东不同,调解使当事人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控制调解结果。当事人可能对他们自己参与形成的协议感到满意并更愿意遵守。调解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至极端的敌对时很可能不起作用,因为在此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愿意参加调解,调解程序的非正式性和自愿性可能会制约其效果,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终止调解会降低其将调解程序延续至完成的可能性。调解人无权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或作出一个最后决定的事实可能会使得当事人不认真对待调解,从这个角度说,调解缺乏一种正式的有约束力的解决方式所具有的确定性。 4、临时董事(provisional director) 为公司任命临时董事属于公司僵局出现后法院外部干预型的救济措施。临时董事是由法 ix[24]当董事会出现僵局时,美国院为董事会指定的一个作为打破平局董事的中立第三方。 一些州的法律授权法庭可以应一定比例股东或董事的请求,任命一名中立的临时董事以打破董事平局所形成的僵局。临时董事拥有与普通董事相同的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作用是通过x投票以打破公司僵局,临时董事就像是一名拥有表决权以打破僵局的内部仲裁员,与此同时又通过促进各当事方在董事会中的交流,提出新建议或解决争议问题的替代方案而起着一名调解人的作用。 临时董事救济方式的缺点除了由具有官方支持色彩的法庭指定者经营公司业务受人诟病外,其自由决定权尚需得到至少半数董事的支持方可发生作用,但这同时又是它优于仲裁救济方式之处,即公司所有人尚保留有共同控制权,没有至少半数股东或其在董事会中的代理人同意,临时董事显然将无所作为。另外,如果各当事方完全势不两立,则指定临时董事可能是徒劳的。 虽然临时董事救济措施引起关于股东自主权以及法庭任命者干涉私人企业的疑虑,然而,司法干预对于缓解由公司僵局引起的瘫痪终究是必要的。美国《示范公司法附加封闭公司示范法》将指定临时董事规定为对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之一,该法的规定已经被不同的州在未作重大修改的情况下采纳,包括佐治亚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南卡罗来那州、威斯康辛州和怀俄明州等;另有一些州则制订了它们自己的临时董事法律。 美国州法规定的不足是临时董事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狭窄,仅针对董事会对等分裂的情形,未能涵盖因超级多数表决权或法定人数要求而致的董事僵局。而无法解脱因单一董事否决权所致的董事僵局则是临时董事救济方式的一个根本性局限。 xi 5、清购(buyout) 清购救济既可以由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事先约定,归入股东自力救济之列,又可在股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公司僵局出现后由法院依一方股东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提供,因而属于法院外部干预型救济措施。 自力救济型清购是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在发生公司僵局时,由公司或他方股东按照股东事先约定的价格或依价格计算公式得出的金额购买一方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以达到一方股东退出公司并化解公司僵局的目的。其好处是在保全公司的运营价值的同时,依旧为公司的存续股东保留了对人选择权。 除此之外,在公司僵局情况下,美国许多州的法院还愿意运用衡平法上的权利提供强制一方股东买入另一方股东全部股份,即清购的救济措施以替代非自愿解散。其优点在于可保全公司的存续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二可避免非自愿解散可能会不合理地施惠于某一方股东而牺牲另一方股东的利益,例如对于公司业务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股东通过非自愿解散得以开办新的企业,既可无偿占有原企业的商誉,又能达到不与其他股东分享原企业经营果实的目的。 一项更为可取的强制清购救济措施应当引入竞价机制,清购权人不应限于非起诉方。如果法庭决定采用清购救济,各方股东均有权对他方股份提出清购报价,在存在竞争性竞价时,由出价高者实施清购。这一规则既可适用于逆行竞价的情形,亦可适用于同向竞价的情形,这样即可使清购救济更具实效性,又可最大限度地保障退出股东的股份权益。清购安排给处于公司僵局中的一方股东提供了体面退出公司的机会,在保全公司营运价值的同时保障被清购股份获得一个公平价格。对于在公司僵局中通过诉讼寻求解脱的股东来说,清购更优于解散,因为公司的清算价值通常要小于公司的存续价值,而法院强制清购一般是建立在被清购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基础之上的。 6、解散(dissolution) 公司僵局状态下的解散可以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股东在事先的协议中规定,一旦出现公司僵局且在一个约定的期间内无法摆脱僵局,则公司将自动进入解散清算程序而无需在公司僵局出现后由股东会依法就解散作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的决议。当公司僵局发生时如果不能依约进入解散程序,任一股东均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履行协议,这是属于事前的股东自力救济性措施。另一种情形是司法解散(judicial dissolution),亦称非自愿解散(involuntary dissolution),即在公司僵局已经形成而股东间不存在替代性合同机制安排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一方股东的请求依法或依职权所采取的判令公司解散的救济措施,它属于法院干预型救济措施。两种解散情形对于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均可适用。 解散公司的结果是最终导致公司生命的终结,因此是一种极端而严厉的救济措施。自愿解散僵局下的公司是基于股东的合意,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只要股东不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其正当性自不待言。需要关注的是司法解散的问题。 7、短期执照(the short term charter)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对公司僵局的外部防范性措施。说其特殊,是因为它虽为外部措施却为事前而非事后措施、虽为外部措施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干预措施。还有一个特殊性在于,在有的国家,进行公司营业登记并颁发执照并非法院的职能,因此这一公司僵局的预防性措施在这些国家不属于司法措施。 短期执照,即只向封闭公司颁发有效期限较短的营业执照,例如五年,期满后,原有执照将失效,公司需要取得重新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有限的生命期可以给公司参与者提供一个周期性地重新评估和谈判彼此间关系的机会。如果股东愿意,则通过重新登记并不会阻碍他们延续此前的良好合作关系。否则,他们可以借此对公司进行改组以调整彼此间不那么良好的关系,而后再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或者不再进行重新登记,而是进入清算程序最终依法结束彼此间已经不可挽回的关系。这一预防性措施旨在于公司僵局出现之前给股东提供一个建设性地重新审视和调整相互关系的机会,同时,较短的存续期限也有助于股东珍视彼此间的合 作关系,更为理性地处理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从而有助于减少形成公司僵局的可能性。 短期执照的不利之处是可能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封闭公司的稳定性,对公司的投资人、管理层、一般雇员以及客户、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在心理上造成不良影响。 8、小结 以上分别简要考察了救济公司僵局的一些措施,包括由股东自行作出选择的非司法救济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如仲裁、调解以及自愿清购或解散等,由法院进行干预的司法救济方式,有强制解散、指定管理人或临时接管人、任命临时董事以及强制清购等,以及由司法或者行政权力实施的非干预性措施——颁发短期执照。 基于股东合同性安排的非司法救济机制,从调解、仲裁、到自愿清购或解散,救济力度依次加强,对股东和公司的冲击渐趋剧烈,与此同时,对于打破公司僵局的效果也渐次递增,作何选择取舍,全由股东在契约自由基础上决定。基于法院干预的司法救济措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依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另一种是法院在依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救济制度基础上,发展创设的以保全公司的营运价值为价值取向的第三方替代性救济制度。短期执照的救济方式是一种新思维的结果,视角独特,另辟蹊径,其价值一方面在于本身对于预防公司僵局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在于它所具有的启示性。 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救济的路径选择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我救济的可能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性,在我国有限公司有一人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其资合性的人合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其人合性的特点主要是其股东相对固定,而资合性的特点最大的特征在于资本的确定性。这两点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等其它企业。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公司股东的成员的固定,利益集团确定,因此对引起公司僵局的矛盾可以进行充分协调,建立对话平台,形成决策。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救济方式 1、预见性救济方式——章程设计 注重公司章程制度设计,事先避免公司僵局形成。 公司僵局之一:股东会无法召集或形不成决议。 1、《公司法》第41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第42条与第43、44条还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而且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召开的通知与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约定的权利;因此针对股东会无法召集问题,鉴于公司法规定占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即可召集临时股东会议,为保障其权益且避免股东会无法召集问题,可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权计算方式的规定,在章程中约定,如有其他股东不响应此召集的,在股东会丧失表决权,这样,既避免了上述问题,因为否则不响应者权利必将严重受损,同时又确保了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 2、针对股东会决议形成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并且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的转让进行更加灵活的约定,通过股权转让的灵活流转从而在公司出现僵局时能够形成足够表决权的股权,从而保证股东决议的顺利形成。比如可在章程中约定:在股东会意见分歧且无法形成决议情况下,占公司股份超过50%一方有权要求评估价收购不同意见方股份,否则,另一方丧失股东会表决权如不同意见各方 所占公司股份均不超过50%,则直接进入内部竟价股份转让程序,这样,不仅维护了公司形态的稳定和公司运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当然,此时如各方股东均同意解散公司的例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设立股份灵活的流转方式,从而在僵局出现时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人能够得到足以产生股东会决议的股份,再通过灵活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和议事方式使在公司僵局出现时,股东会能够形成的决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 公司僵局之二,即董事会的召集及其决议形成问题。针对董事会的召集问题,《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如今和主持。第49条又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以上法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当遵守一人一票制度,临时董事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 因一般现实中大股东均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其董事会召集权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受限制,因此涉及的主要是小股东,因公司法规定须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才有董事会召集权,但公司法并不禁止在小股东无法依法或依章程行使董事会召集权时保护其其他权利,因此,为公平起见,可在章程中约定,此其情况下,小股东有权要求不同意召集者以评估价收购其股份,这也只能是目前法律框架下的无奈之举了。依笔者看来,鉴于董事会除了执行权,制订方案权外,主要还有牵涉公司存亡发展的决定权,如决定公司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机构设置,决定经理聘任等,同时现实中因其召集权受控于大股东,小股东主张无法申辩,权利受损的情形较多,故有必要对此规定进行修正,通过司法扩大解释也可,简便易行的方案就是参照股东会召集的规定,也即超过公司10%股份的股东即有权召集。针对董事会决议形成问题,僵局的表现形式为各方意见董事数均不超过半数,在此情况下,同样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平衡保护投资利益及维护公司形态稳定角度,在章程中约定:占公司股份超过50%意见一方有权以评估价收购其他不同意见方股份,如不同意见方所占股份均不超50%,自动进入内部竟价股份转让程序。另外,笔者建议对投资较小及股东较少的公司可以推广执行董事制度,这样既可避免人为矛盾及股东间相互推诿,扯皮等对公司运作及股东权益的负面影响,同时对执行董事的职权监管仍可通过股东会议解决,这不失为一条简便避免此类公司僵局的解决之道. 公司僵局之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问题,这其实就是经理职能的行使问题.鉴于公司股东普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现状,要做到公司经理有令则行、有禁即止,避免股东间矛盾延续到日常经营管理中来,同样有必要在章程中约定 以下几点:第一、以投资身份替代管理身份,而影响经理职能行使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赔偿责任,且经理有权参照公司法五十条之规定,暂停其管理职务。第二,鉴于经理也多是股东的现实,此时公司进入临时经理承包责任制管理机制,避免其利用经理身份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 i See Bryan. A. Garner , Editor-in-Chief , Black Law Dictionary , St. Paul , Minn , West Group , 1999 , p.404 ii [2] See 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Z]. Published under License with Merriam-Webster Incorporated , Spring Land , Mass , 1996. p. 122 iii《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上)》杨勇军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10年9月15日访问 iv 同上注3 v Insolvency Act 1986 (c. 45) 122(1) (g)the court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is just and equitable that the company should be wound up. vi vii G. Richard Shell, Arbitra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67 N. C. L. REV. 517, 521 (1989) viii Carole Silver, Models of Quality for Third Parties i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12 OHIO ST. J. ON DISP.RESOL. 37, 76 (1996). ix 前引 Susanna M. Kim, ARTICLE: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x 前引 WILLIAM MEADE FLETCHER, FLETCHER CYCLOPEDIA OF THE LAW OF PRIVATE CORPORATIONS, ?8043. xi Buyout which means the purchase of all or a controlling percentage of the assets and the shares of a business . 213rd page Black’s law Dictionary Chiefly Edited By Bran A. Garner copyright 1999 west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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