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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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篇一:内蒙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审核表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审核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组织机构代码:
说明:1、此表一式五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各一份;2、岗位工种填写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劳动者本人从事的岗
位工种名称;3、合同类型填写?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7
内人社发[2012]10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中央、自治区驻呼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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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厅发[2010]57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5
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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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备案。
第四条 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民政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
(三)劳动合同管理情况;
(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五)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七)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八)用人单位薪酬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
内用工备案工作。跨区域用工的也可委托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员工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时备案。
第七条 各级工商、民政部门应当将注册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注销、变更的单位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及各盟市、旗县代码办证窗口要及时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作为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帐号,如有变更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时,应以劳动用工备案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备案信息。
第八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已设立的用人单位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尽快办理初次备案。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
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次备案。
(二)变更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三)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操作程序:
(一)具备上互联网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自助备案。具体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操作程序》进行。
(二)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备案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录入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前置程序,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费征缴、退休审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动用工备案列入执法检查内容,与劳动监察年检同步进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征缴和支付、劳动信息服务等业务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为用工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对用人单位在用工备案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 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查阅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材料,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转载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内蒙古劳动合同备案)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实行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保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有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按国家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三:内蒙古劳动合同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乙方) 性别
国籍(地区)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
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
3.甲方应在依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生产(工作)任务为。
— - 2 - —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种必须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招用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5.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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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 - 3 - —
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将相应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
间为日。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自治区的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4.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工资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或生活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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