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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介绍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最近读了一本《美国法律概况》(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书,趁自己记忆犹存想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写出来,只能介绍个大概,但也不会泛泛而谈。我根据书的章节来编排。把其中的重要部分或者给我印象深刻的东西摘录出来。着重讲诉美国司法体系的构成及其功能。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1.法律的来源 美国的法律不仅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在某些领域授权行政机构制定一些规则,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细则。此外,整个制度是建立在传统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法院沿用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来规范那些先发没有规定而...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最近读了一本《美国法律概况》(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书,趁自己记忆犹存想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写出来,只能介绍个大概,但也不会泛泛而谈。我根据书的章节来编排。把其中的重要部分或者给我印象深刻的东西摘录出来。着重讲诉美国司法体系的构成及其功能。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1.法律的来源 美国的法律不仅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在某些领域授权行政机构制定一些规则,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细则。此外,整个制度是建立在传统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法院沿用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那些先发没有规定而国会又尚未立法的领域。 普通法:在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先发的规定可以遵循的情况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通常要考虑普通法。普通法是司法判决、惯例和一般原则的集合。 2.法律救济与横平救济 横平救济的是指迫使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特定履行行为,而不仅仅是迫使他们对其不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3.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作用 1781年至1788年间,13个州之间的关系式通过《联邦条例》来调整的。这个协议建立权力相对较弱的国会,而把大部分权力都留给了各州。 宪法的起草和批准反映了人们逐渐的公式:联邦政府的力量需要加强。宪法第六条规定了最高效力条款。该条款设定了美国法律的首要原则:凡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内容,州的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第1章 美国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结构 在宪法通过之前,美国史靠《联邦条例》来治理的,在条例中,几乎所有国家职能都由一个称谓“国会”的机构承担,没有行政和立法的分权。 制宪会议提出两个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一个是弗吉尼亚方案,一个是新泽西方案。前者建议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和数个下级联邦法院。后者则认为只设立最高法院不设立下级联邦法院。最终通过了妥协的方案,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舍哭的下级法院。 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体制:包括最高法院,由一个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大法官组成;三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2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易个地区法官组成;13个地区法院,均由一个地区法官主持。 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最高法院 下分为  12个巡回区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装备部队上诉法院 。再往下可分为:94个美国法院和美国税务法院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美国联邦权力申诉法院 美国退伍军人上诉法院  陆军、海军、空军及海岸警卫队刑事上诉法院。 1、最高法院不断变化的关注焦点 大约在1865年以前,国家和州政府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是最高法院的关注焦点;1865到1937年期间,经济规制问题成为最高法院诉讼事项中的首要问题。1937年起,最高法院开始关注公民自由—尤其是宪法对于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障。此外,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犯罪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力。法院的工作期分为开庭期和休庭期,每次开庭大约2个星期;休庭期大法官闭门工作,考虑案件写判决意见。审理案件的过程有:言辞辩论、内部会议、书面意见的形成。言辞辩论通常在开庭期的星期一到星期三进行。上午10点直至中午,下午从1点到3点。内部会议在历时2周开庭期间之前的周五,最重要的其他事情是调卷令请求。在星期五的内部会议之前,每个大法官将会收到将要讨论的案件列表。会议从9点30分或者10点持续到下午的五点半或者6点。书面意见的形成,在回忆上达成暂时性的裁判意见后,下一步就是指定大法官将合议庭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意见首席大法官如果投多数票,需要亲自写书面意见,或者将该工作分配给另外一个投多数票者。如果首席大法官投少数票,最有资历的投多数票大法官负责分配书写任务。     2、联邦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受到媒体关注不如最高法院多,但在美国司法体制中非常重要。由于最高法院每年只对80到90个案件进行充分审理后给出裁决意见,很明显,上诉法院是联邦法律体制中大多数上诉案件的终局处理机构。 1789年《司法条例》创设了三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2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一个地区法院法官组成。地区法官基本承担设立巡回法院的工作任务,然后2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到达当地参加案件审理 1891年3月3日,《艾瓦兹法案》生效后,创设了称为巡回上诉法院新的法院。旧的巡回法院仍然保留。新的巡回法院包括一个巡回法官,一个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一个地区法官以及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法院通过后,联邦司法包括2个出身法院: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还有2个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现在中级上诉法院称为正式的上诉法院,但他们继续被俗称为巡回法院。现在全国有12个地区性上诉法院,包括179名经授权的上诉法院法官。上诉法院负责审查从其巡回区域内的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 上诉法院的工作过程: 1.筛选  在筛选阶段,法官需要决定是充分审查某一上诉案件,还是简单的将案件以其他方式处理掉。 2.三个法官的合议庭  正常情况下,那些需要充分处理的案件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而不是巡回区的所有法官审理。 3.满席听审  偶尔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一巡回区内的、不同的三个法官合议庭,对类似案件的裁决可能相互冲突。为解决这些冲突,促进整个巡回区意见一致,联邦法律规定了满席程序,所有巡回区法官坐在一起,组成一个合议庭,裁决某一案件。 4.言辞辩论  对于筛选过程留下来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要安排言辞辩论。 5.裁决  言辞辩论后,法官们可能进行简单的合议,然后如果意见一致,可能立即宣布裁决。否则,裁决只能在法官更充分的合议之后做出。 3、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代表了联邦司法体制的基本输入点。虽然某些案件后来上诉到上诉法院,或者上诉到最高法院处理,但大多数案件从来没有超出美国初审法院的范围。在处理案件绝对数量上说,地区法院是联邦司法的重负荷机器。 最初,每个地区法院都被分配一个法官。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诉讼的增加,国会在大多数地区增加法官。1990年《联邦法官职位法》增设了74个地区法官职位,使现在的联邦法官达到649人。随着发展,新的地区法院也不断创设出来。例如,加利福利亚、纽约和德克萨斯州最多,分别有四个地区。 4、宪法法院和立法法院的不同 根据宪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建立了立法法院和宪法法院。立法法院不同于宪法法院,它经常具有行政和准行政职责,同时也有司法职责。立法法院包括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美国税务法院和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国家创立立法法院经常有帮助管理具体的国会法律的明确目的。而宪法法院的设立时要处理某些类型的诉讼。宪法法院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就可以任职或者终身任职。立法法院没有行为端正人气的宪法保障。总之宪法法院比立法法院由更多的独立性。 5.联邦司法中的辅助人员 联邦治安法官 为了帮助联邦地区法官应对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国会于1968年创设了治安法官系统。治安法官经地区法官任命,任期八年,他们可能在任期届满之前因合理原因被免职。 法院助理  第一次使用法院助理的美国法官,一般要追溯到马萨诸塞州的贺瑞斯·格雷。1875年夏天,格雷在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时,从自己的薪资中拿出一部分雇佣了一名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每年,他都从哈佛雇佣新的助理。1882年,格雷被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将法院助理带到联邦最高法院。格雷在最高法院的继承者是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他也每年雇佣哈佛法学院优秀毕业生做为其助理。当前耶鲁法学院院长塔夫特称为首席大法官时,他从耶鲁法学院院长那里招募新的法院助理。从这些早年的做法开始,所有联邦法院使用的法律助理在为联邦法官工作。现在超过2000名法律助理在位联邦法官工作。 第2章 州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机构 殖民地时期:政治权利集中在英国国王任命的州长手中。因为州长形式行政、立法、和司法职权,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殖民地时期司法的最低一级由地方法官组成,称为治安法官由州长直接任命。 早期的州法院:在大革命时期(1775-1783年)。政府权利不仅被议会接管,而且也被大大削弱了。州议会认真监督着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会因为法官做出的裁决不受欢迎而将其撤职或者撤销某个法院。 现代的州法院:从内战到20世纪早期,州法院还存在其他问题。随着工业化的增长和城市的迅速发展。州法院以处理乡村、农业社会的问题为主。为了满足具体需要,进行了州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非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性大量的扩充,这导致一个被很多人称为裂变的情况发生。在20世纪早期,人们开始公开呼吁反对州法院系统的裂变。 州法院可以分为四个大的类别或者级别: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终极上诉法院。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年处理美国的大量诉讼案件,占所有法院的大约90%。他们的名字各异:治安法院、市政法院、城市法院、郡法院、少年法院、家庭关系法院以及都市法院。这些法院管辖权限于小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有三类违法行为:违警罪、轻罪、重罪。有限初审法院对违警罪和轻罪尤管辖权。 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此外在许多州,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少年刑事犯罪、家庭关系案件和遗嘱案件都在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审理。在大多州,这些法院还有一个具有上诉职能的机构。它们审理对经过有限管辖初审法院初审的某些案件的上诉。普通初审法院被划分为司法去或者巡回区。虽然各州各异但通常的做法是,按照行政边界划分。在乡村地区,法官可能根据确定的时间表在地区的不同部分巡回开庭审理。但是在城市,法官全年都在事先确定的地区开庭。 中级上诉法院:1913年只有13个这样的法院,然而到了1995年,有39个州建立了这样的法院,它们的建立是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中级上诉法院的规模因州而不同,例如在阿拉斯加州上诉法院只有三个法官。但在德克萨斯州有80名上诉法官。 终极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一个终审法院。俄克拉马州和德克萨斯州分别有2个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对有关州的法院事项有管辖权,是这些事项的终局裁判者。 州司法的行政和认识支持 执法官:在某些州,可能叫做专员,通常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从事一些工作。 法院助理:在某些州,如果有法律助理的话,他们可能被安排在中级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中。大多数初审法院没有法律助理。 法院的行政办公室:负责该州法院系统分的各种行政事务。其中最常见的事务包括预算准备、数据处理、设备管理、司法教育、公共信息、调研以及人员管理。 法院办事员和法院行政官:传统上法院办事员处理法院的日常事务,包括安排法庭、做案件程序记录、准备已作出的命令和判决、收取法院罚金和费用、支付司法费用。法院行政官可能协助首席法官管理整个法院。 州法院的工作量:联邦法官每年审理几十万件案件,而州法院每年处理数百万案件。以1998年的数据为例,总体上有261159件强制性上诉案件和自由裁量请求案件在州上诉法院立案,有17252940件案件在普通管辖权和有线管辖权法院立案。 第3章 司法权和决策的界限 刑事案件始于当地检察官有理由认为出现了违法美国法典的情况时,联邦大陪审团批准起诉书,联邦检察官在其所服务的地区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在对被告的指控立案后,如果没有达成诉辩交易,联邦地区法官就要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案件:多数地区法院的案件在性质上大多是民事案件,即私的主体之间的案件。传统上,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必须满足争议的最低的额,才能在初审法院审理,但如果有几种特殊情况时,最低额的要求可以免除。 联邦上诉法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初审管辖权,到了这个中级法院的每个案件或者争议都已经在某种类型的法庭得到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是唯一在宪法中提及的联邦法院,宪法指出了最高法院管辖权的大致范围。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与联邦地区法院分享初审管辖权。两种类型的案件可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一种是,从所有联邦法院和属地法院上诉的案件,以及从大多数联邦立法法院上诉的案件。第二种是,最高法院可能审理从州最高法院上诉的重大案件,只要存在实体性的联邦法律问题即可。最高法院诉讼案件表中的大多数案件,是最高法院同意发出调卷令的案件。 司法的自我节制:下面讨论司法自我节制的十项原则,这些原则是用来检查和约束美国法官的权利的。相比初审法院而言,有些原则更适用于上诉法院。而大多数原则对联邦和州司法系统都适用。 1.必须存在明确的争议; 2.请求必须是具体的; 3.受益人不能起诉; 4.上诉法院仅对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做出裁决; 5.最高法院不受先例约束;(技术上) 6.其他救济已经用尽;简单讲这个原则是指以个人必须逐级申诉。联邦案件必须先由初审法院审理,然后由一个上诉法院审查,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不论案件多么重要,不论申请人是谁,必须按照这个程序进行。但某些情况下,上诉程序可以被缩短。 7.法院不能决定政治问题; 8.申请人负证明责任; 9.法律只能以最狭窄的理由被推翻;有时开庭审理中,法官清楚地看到宪法的规定被立法或者行政所违纪。但即便如此,法官也要小心处理。第一,法官可以选择基于法定的而不是宪法的原因,宣布官员的行为无效。第二,法官如果可能的话,可能只对以个法律中存在宪法上所缺欠的部分宣布无效,而不能推翻整个法律。 10.对立法的智慧不做裁判 这个原则如果被严格遵循,意味着一项法律或者官员的行为违宪唯一的基础是字面上违背了宪法。法律部能只因为不公平、行政上浪费或者构成不好的公共政策就违背宪法。 总之,尽管在解释宪法时,不可避免要渗入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但实际上,美国法官都坚持以个原则,即法律只能在违宪时—而不是基于法官的个人价值取向—才可以被宣布无效。 第4章 司法程序中的律师、诉讼当事人和利益集团(不是指我们国内所说的利益集团) 1、律师职业的发展 在美国殖民时期,不存在专门培训那些对法律职业感兴趣的法学院。有些年轻人去英国接受教育,参加律师公会。在美国大革命时期,由于法学教育和律师协会的准入都不严格,律师的数量迅速增加。实习仍然是接受法律训练的最常见方法,但法学院开始出现了。首期法学院是专门培训助理或者实习生的法律事务中发展起来的。在这类学校中,最早的是开涅狄格州的里奇菲尔德学院,成立于1784年,1817年独立的法学院在哈佛大学设立。那个时候法学院和今天的法学院有2个主要的不同点。第一,那时的法学院通常不要求任何大学学习背景;第二,1850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法学院课程一年就可以修完。1870年,哈佛大学开始出现很重要的变化,对法律培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些没有大学学历的学生要通过一个入学考试。1871年法学院课程增加到2年,1876年增加到三年。而且要求学生只有通过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后,才能继续第二年课程的学习。影响最深远的变化时引入了案例教学方法。 2.法律职业的层级划分 法学院招生协会2001年版的,《美国法学院官方指南》一书中提供了一些答案。近3/4(72.9%)的美国律师从事私人业务,有的在小的一人工作室,有的再更大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大约8.2%的法律从业人员为政府机构工作;大约9.5%为私人企业和协会工作,担任律师或者管理人员。约1.1%为法律援助协会工作或者做公共辩护人,代表那些负担不起律师费得人;还有1%从事法律教育;5%的律师退休或者不从事相关职业。     影响律师地位的主要因素是法律的专业类型和服务的客户类型。专业领域的律师服务于大企业和大机构,占据职业分层的最顶层;代表私人利益在最底层。 位于威望顶层的是那些大规模的全国律师事务所。传统上,在这些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很少出现在法庭,而是更多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然而很多大的律师事务所也经常提供公共或者义务法律服务,以进一步促进民权、公民自由、消费者利益以及环境问题。 全国性律师事务所的下一层级是大公司雇佣的律师。很多公司将全国性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顾问。但是越来越多的公司雇佣自己的薪酬律师作为内部顾问。某些公司的法律事务部在规模上可以与私人事务所相媲美,他们处理现代公司面临的大量的法律问题。 这个国家的大多数律师在较低的法律职业层级中工作,不仅在威望方面低一些,而且与大的国家性律师事务所和大公司的律师相比,收入也没那么高。但是他们从事更广范围的活动,而且更可能天天出现在美国各地的法庭。 为政府工作的律师一般属于较低的法律职业等级。在这一层级里,有些人如美国司法部长和美国首席检察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但很多人的地位和收入都差一些。 司法程序中的政府律师:联邦检察官,每个联邦地区有一个联邦检察官以及一个或几个联邦副检察官。他们负责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刑事被告;当美国在联邦初审法院被起诉时,他们负责做辩护人。联邦检察官是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被提名人必须是居住在本区,而且还要是律师。他们正是任期是四年,但可以经总统被重新任命或者免职。 那些指控某人违反州刑事法律并对其提起诉讼的检察官通常被称为州检察官。在大多数州他们是被选举出来的郡官员;但是在一些州他们是被任命的。大多数助理师法学院毕业近期毕业生,他们在这些位置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公共辩护人:通常,被指控违反州或者联邦刑事法律的人负担不起辩护律师的服务费用。在某些地方,被称为公共辩护人的政府官员承担起代表贫困被告的责任。他们通常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其他政府律师:在州和联邦,有些政府律师是以其在上诉法院而不是初审法院的工作而为人所熟知的。 联邦司法部律师 很多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涉及国家政府一方当事人。有些时候政府被起诉;有时政府启动诉讼程序。 美国首席民事律师:美国首号民事律师是司法部的第三号官员,有5位副手和大约20位首席民事律师助理。他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联邦决定哪些案件需要或者不需要提交最高法院审查。 州司法部长 每个州都有一个州司法部长,作为首席法律官员。在大多数州,这个官员是州范围内通过党派投票选举出来的。州司法部长负责监督最初处理涉及州的民事案件的律师团工作。 司法程序中的私人律师 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必须任命私人律师来代理贫困被告人时,通常由指定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指定律师。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律师本人经常会给法院提供名单,列明哪些愿意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名字。 私人辩护律师 有些私人执业的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尽管刑事辩护律师的生活和电视电影中被描述的很光彩,但实际生活中,普通的辩护律师工作时间很长,收入较低,地位也不高。 法庭工作组:在刑事法庭工作的律师和法官都是工作组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群偶然聚集解决某一特定冲突。法庭工作组最常见的成员---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要结合起来完成特殊的任务。 判例案件  因为司法只能通过具体案件中做出裁决来参与决策,利益集团的一个策略是保证适合于获得政策目标的案件提交到法庭。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着利益集团要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源来启动并资助某一案件。最有名的例子是布朗诉教育文员会。 法庭意见书有时是为了加强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有时法庭之友意见书不是用来加强以方当时人的辩论意见,而是给法庭提供建议,建议案件如何解决。各级政府跟私人利益集团不同,它们可以无需经过允许就提供法庭之友意见书。 第5章 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的类型包括:传统犯罪 、经济犯罪、辛迪加犯罪、政治犯罪和双方愿意下成立的犯罪 传统犯罪:其中侵犯财产罪占了绝大多数。也包括侵犯人身的犯罪如谋杀、非预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以及加重情节的图谋伤害罪。 经济犯罪有四大类:个人犯罪时指以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的、企图获得经济收益的非暴力犯罪,如故意签发空头支票,个人所得税欺诈以及从事福利欺诈等;滥用信任的犯罪发生在以下情况下:商业或政府雇员违反对雇主或委托人的忠实义务,从事如商业贿赂、盗窃或侵吞单位财务,以及伪造开支账目等等的犯罪。商业犯罪时指商业勤业进行的、非企业核心经营项目但偶然为之的犯罪。误导性广告、违反反托拉斯法以及为逃避公司所得税进行虚假的数字缩水活动,都属于商业犯罪;辛迪加犯罪是多人集合成的群体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通常按一定的等级制度进行管理。政治犯罪是针对政府的不法行为:叛国罪、武装叛乱罪、谋杀公共官员罪和煽动暴乱罪。 双方愿意下成立的犯罪 所谓无受害人犯罪,例如卖淫、赌博、非法使用毒品、双方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非法性行为。 定义犯罪和刑法的法律  这个一般性原则的法理基础如下:一是美国宪法禁止刑罚具有溯及既往的权利二是州不能通过剥夺公权的法案。任何定义犯罪的法律都必须清楚明确,以便一般人能够事先知道,那些行为时法律禁止的或者法律要求必须的。 刑事审前程序  1.逮捕 有两种基本类型 有拘捕状的逮捕和无拘捕状的逮捕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提起诉讼,将起诉状交给治安法官审查,如果治安法官认为存在逮捕的充分理由时,要签发拘捕状。警官在场时实施的犯罪,或者当警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某人实施了或者将要实施某一犯罪时,可以实施无拘捕犯罪。在美国,95%的拘捕属于无拘捕逮捕。 2.轻微不法行为 很多警察手册建议警官,在违法行为较轻时,警官比逮捕更合适。 3.受害人不控诉 如果某一案件的受害人不与警方合作提出指控,法律也往往得不到执行。受害人也参与了不法行为时,当警官感到在一个犯罪活动中,受害人也卷入某些类型的不适当的或有疑问的行为时,通常选择不实施逮捕。 4.在治安官面前聆讯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要在警局登记,换句话说,要将与逮捕有关的事实记录下来,被告可能需要按手印或被拍照,接着在下级司法官员面前接受聆讯 5.大陪审团制度或者预审程序 只有大约一半的州使用大陪审团制度;其中,某些州只是在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那些不采用大陪审团制度的州采取预审或者审查性审理的做法。大陪审团由16到23个公民组成,这些公民通常是从选民登记表上随机选出的,他们要以多数投票方式作出裁决。他的任期可能在一个月到一年之间,有些可能在任期内审理一千件案件。历史上有2个理由支持大陪审团制度。一种是大陪审团可以作为对检察官的检查方式,因为检察官可能因政治目的或者私人原因,利用职权骚扰无罪的人。另一个理由是可以确保检察官有较为确定的、足够的证据进行充分庭审,以使不论对州政府还是对被告来说,充分庭审所带来的麻烦和开销是值得的。预审程序,控方要出示自己的案件;被告有权交叉询问证人,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通常在刑事诉讼的这个阶段,辩护方不选择进行反击。 6.传讯 传讯程序在将来进行开庭审理的法院进行,被告姚被带到法官面前,就起诉书内容或者检察官的指控清单做出答辩。通常检察官或者助理检察官要在公开的法庭宣读对被告的指控。在这个程序中,要告知被告其宪法权利,即他可以要求律师代理,必要时可以无偿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至于如何答辩,被告有几种选择。最常见的是认罪和不认罪。 7.诉讼交易的可能  在州和联邦,有90%以上的案件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这是因为在开庭日期之前,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已经针对将要指控的罪名及可能向法院推荐的刑罚性质达成了交易。结果为换取被告的有罪辩护,检方承诺进行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减轻指控,检察官和被告之间最常见的协议形式是,将指控减至轻于证据所支持的控诉。这样,被告可能面对的刑罚范围就大大减轻了。致使被告接受减轻指控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避免被确认某一罪行。另一种辩诉交易的形式是,检察官与被告协议撤销针对被告的其他非决定性指控。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进行纵深控诉的协议即不对被告指控更严重的罪行,另一种协议是,撤销横向的指控;就是说,撤销针对被告的同一罪行所附加的未决定性指控。此类辩诉交易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协议将起诉书中的惯犯条款撤销。还有一种辩诉交易是,协议将提交不同法院的起诉书集合到一个法院,这样可以同时量刑。 辩诉交易的宪法和法律限制  在州和联邦,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意味着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自愿,并且获得理解才能进行。法院必须就辩诉交易的后果向被告作出警告,被告必须神智清醒。前两种类型的辩诉交易—减轻指控和撤销非直接有关的指控,对联邦法院有更严格的标准。一是法官不能世纪参与辩诉交易过程。如果联邦律师和被告达成辩诉交易,政府不得反悔,联邦地区法官必须撤销被告的认罪。 辩诉交易的优点和缺点  辩诉交易的好处在于,被告可以不像被确认有罪并在最大限度下判处刑罚那样,受到严厉的对待。其次,不经过庭审,往往使案件获得公众关注的程度减少;最后,某些刑罚学者主张,迈向改造的第一步是令犯罪有罪,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辩诉交易也对州和社会带来特别的好处。最明显的是定罪的确定性,因为无论证据看起来多么充分,只要法院未审理,都存在无罪的可能。其次若案件没有真正的罪论点,或者案件不适合法庭审理程序,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官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由于不要求警官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警官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制止和解决犯罪问题上去。 辩诉交易也有消极的一面。最常见的是,辩诉交易导致对被告的量刑可能建立在非刑罚学基础之上。第二个欠缺是,如果辩诉交易称为司法制度的一项标准,那么无罪之人也可能受到认罪和辩诉交易的不当压力。辩诉交易的第三个不利是,容易导致所谓过分指控权利的 可能性—即检察官针对被告提起笔证据所支持的更为严重的指控。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缺点是,透明度非常低。检察官与辩方律师之间的辩诉交易并非在公开的庭审中进行,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主持。 庭审程序中保障的基本权利 联邦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当享有迅速和公开审判。建国者强调迅速一词,目的是不让被告在庭审之前在监狱关押太长的时间。但多快事最长呢?国会1974年通过了《迅速庭审法案》,赋予这个术语新的含义。该法案规定了最长不超过100天的时间限制,在这个期限内,刑事指控必须被开庭审理,否则即被撤销。第六条修正案还保障美国人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即将组正的陪审团成员在庭审开始之前不得有各种各样的偏见。最高法院还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陪审团服务系统之外。被告有权在犯罪发生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有权知道对其所做的指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宣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伤害。另外一个州和联邦均保障被告的重要权利是,被告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最后最高法院解释了正当程序的权利保障,即非法搜查与扣押获得的证据不得被用来在庭审中对抗被告。 陪审团的遴选 如果被告选择不进行“法官审判”—只能由法官审理和宣判其命运就要由陪审团来决定。在联邦,12个陪审团成员必须做出完全一致的决定。在州,这个标准适用于大多数严重的犯罪。在很多州,陪审团成员可能少于12人,而且判决不必基于一致的决定。在正式庭审之后,检方和辩方都做开场陈述。相对于法官审判而言,在陪审团的审判中,更可能进行长篇、细致的陈述。 控方和检方的陈述 在开场陈述之后,检察官提交所搜集到的、指控被告的证据。证据通常有2种—实物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刑事审判中,大多数证据以证人证言形式出现。在每个证人提供证言后,辩方律师有权进行反询问。辩方律师主询问证人的方式与控方案件中的询问方式相同,每个辩方证人都可能依次被检察官反询问,然后依次进行主询问。辩方根本不需要出示任何新的或者额外的证据或证人。辩方只能提供反对控方证据和证言的可信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在辩方休止案件后,控方有权提供反驳证据。辩方可能进行反驳,这叫做第三次辩驳中的举证。 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 尽管法官的角色非常重要,但相对消极。法官不提供任何证据,也不积极参与证人询问。法官要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很多动议申请作出裁决。 陪审团的角色 在庭审中,陪审团的角色也是消极的。他们的工作时认真倾听对立双方律师提供案件事实,然后仅基于给出的证据作出决定。通常不允许向证人或者法官提问,也不允许做庭审记录。然而,近年来,很多法官允许陪审团更多的参与到司法竞技场中。十多年来,芝加哥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F·格莱迪,在其法庭允许陪审员记录。尽管陪审团的工作时衡量和评价案件事实,但法官必须就法律的意义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向陪审员作出指示。所有的陪审团指示都必须包括一些基本内容。一是要为陪审员定义对被告指控的犯罪。法官还必须提醒陪审团,证明责任在州或者国家一方,并且被告被推定是无罪的。最后法官通常要让陪审员熟悉各种程序性问题;如果陪审员有问题时,如何跟法官联系;如果有多个指控时,按什么顺序考虑这些指控;谁必须签署表达陪审团判决的官方文件。 陪审团的决定 陪审团完全以秘密方式进行评议。没有外人监督,也没用外人参与监督。在评议过程中,他们可以审查证据或者选择按键的抄本的片段,但他们不能再参考任何其他资料。例如法律词典、法律文章、专家意见。成员通过投票做出决定后,陪审团回到法庭,宣布其判决。如果陪审团在黄昏时还没有做出决定,陪审员可以回家,但要受到严格指示:既不能与他人讨论案件也不能阅读媒体对该案的报道。在重大、备受关注的案件中,陪审团可以被法官隔离,陪审团可能在当地宾馆过夜,以避开公众的视线。如果陪审团陷入僵局,不能形成判决,可以将这个情况报告给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坚持陪审团继续努力做出判决。或者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僵局,法官可能解散陪审团,召集新的庭审。 刑事审判之后的程序 量刑是法院对被告作出的正式判决的宣告,确定了刑期或者宣告了刑罚。在联邦和大多数州,量刑只由法官做出。不过i,在某些州,被告可以选择由法官或者陪审团量刑,而且在死刑案件中,州一般要求任何死刑的量刑都必须在12个陪审员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 上诉 在州和联邦,每个被确认犯了重罪的人,都至少有一次上诉机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罪犯使用这个特权。上诉是基于这样的主张:初审程序存在法律上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时可推翻的,而不是无害的。在上诉中,刑事被告确实有某种程度的成功,大约占20%;但是这不意味着被告就自由了。所有被告中约有90%的都认罪,并且这些认罪实际上排除了上诉的可能性。其余的被告中,2/3的人在初审法院中被确认有罪,只有一小部分提起上诉。这些确认上诉的人中,只有20%的人获得某种衡量的成功。因此被确认有罪,后来又因法院出现可推翻错误而被释放的人,只占1%。 第6章 民事诉讼程序 民法的主要内型 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继承法和家庭法。 与民法有关的法庭和其他机构  每年,有数以千计的民事争议没有通过法院解决,因为这些可能成为诉讼主体的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纠纷,或者因为可能成为原告的一方决定不提起诉讼。在决定是否诉诸法院时,很多人要进行简单的成本利益分析。在实践中,很少人走完整个司法程序。相反,大多数案件在没有经过充分开庭审理之前就以及解决。在民事案件中,开庭审理可能既漫长又开销巨大。开庭审理的代价经常足以阻止那些想要起诉的原告。败诉的可能性总是存在。即使原告胜诉,在判决被满足之前—如果能够完全满足的话,漫长的等待的可能性总是存在。从大公司到个人到律师,支持替代性解决方法的人不断增加。例如调解和仲裁,而且公民个人也越来越倾向于向当地调解服务机构寻求帮助,以解决家庭纠纷、邻里之间的吵闹及消费者投诉问题,等等。还有几种民事诉讼的替代方案。中立的实施评估师一个非正式的程序,由双方一致推荐的中立者接受请求,去调查一个纠纷。在处理公司内部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的纠纷中,这个程序非常有用,因为这些案件经常激起强烈的感情冲突和内部的分歧。小型审理中,每个当事方以类似法院的形式,在一个由双方推举的代表和中立的第三方组成的座谈小组上陈诉其立场,每个座谈小组有一个中立的顾问。小型审理主要是帮助确定争议焦点,并促成一个现实的和解谈判。简易陪审团审理涉及法院的管理程序,发生在一个案件立案后、开庭审理程序之前。在简易陪审团审理中,每个当事人要向陪审团陈述其主张,对各自的主张进行概述。简易陪审团一个利处是节省时间。一个建议陪审团通常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完成,与充分庭审长达几天或者几个星期形成鲜明对照。私人审判,利用退休的法官,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特别法庭,是为了处理解决诸如离婚、子女监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可能最为人知的是小额诉讼法庭。     民事审理程序 提起民事诉讼,在典型的情况下,原告律师支付诉讼费,然后再适当的法院向法院助理提起诉讼状或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起诉状一经正式递交法院,法院的助理就会将起诉状的副本连同传票一同送达给被告。传票可能由司法执行官办公室、美国执行官或者私人程序送达机构的人员。传票知道被告在某个特定的期限(通常30天)内递交答辩状。如果被告不能在30天内递交答辩状,可能要被缺席审判。 审前活动:动议,传票一经送达被告,辩护律师可能提出几个动议。有两种形式的动议,一种是请求法院删除请求中具有偏见、不适当或者不相关的部分;要求做出更明确的陈诉的动议。答辩状,针对被告的动议,如果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起诉状,接着被告就要起诉状做出答辩。答辩可能包括承认、否认、抗辩和反驳。 证据开式,美国法律规定证据开式程序: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另一方持有的信息。有几种证据开式手段:笔录证言;质问书;提交文件;提交医生检查报告。   审前会议  在开庭之前,法官要召集审前会议,跟双方当事人一起飞正式地讨论案件中的争议点。   民事庭审  陪审团的选任     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公民有权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可以被放弃,如果放弃则由法官审理。传送上,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但当今社会,陪审团人数各异。陪审团吗必须以随机方式来自社区各个领域的人。一个大的陪审员小组要到法院报到;当案件被分配到某个法院进行审理时,一个较小的预期陪审员小组被分配到具体的法庭。在重视回答宣誓中,律师可能申请某些陪审团候选人回避。 开场陈述  在选择了陪审团之后,律师做开场陈述。原告律师首先开始。   原告案件的陈述 。在正常的民事案件中,原告一方首先陈述,试图向陪审团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进行终结陈述。接着被告律师有机会提问或交叉询问证人。一般说来,证人可能只就他们实际看到的事情作证;他们不能发表意见。但是,对这个一般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是,庄家证人是专门对其专业领域的问题发表意见的。 直接指示裁判的动议 在原告案件休息后,被告经常要提出直接指示裁判的动议。原告提出该动议,是要说明原告没有证明自己的案件,因此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被告案件的陈述 如果直接指示裁判的动议被驳回,被告就要出示证据。 原告的反驳:在被告案件陈述之后,原告可能出示反驳性证据,目的是反驳被告的证据。 对原告反驳的反应:被盖律师可能提出证据来反对原告的反驳证据。 最后陈述:在所有证据提交完毕之后,律师要向陪审团做最后陈述。原告律师是最先开始发言的,也是最后发言的。 给陪审团的指示:如果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没有被放弃,在最后陈述结束之后,要进行对陪审团的指示。法官要告知陪审团,必须基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 陪审团裁判,陪审团退场到陪审团室隔离,进行评议。成员必须在没有跟外界的情况下作出裁判。有时,陪审团竭尽诚意进行评议,却不能做出裁决。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可能宣布失审。 审后动议 裁决一经做出,不满意裁决的当事人可能采取既种办法。败诉方可能提出动议,要求做出无视裁判的判决。败诉方还可能提交重新审理的动议。在某些案件中,败诉方还可能提出免除判决的动议。 判决和执行 一项对被告有力的陪审团裁决将结束庭审。但是对原告有力的庭审,则使程序进入另一个阶段。 上诉,如果以方当事人觉得在庭审中存在法律性错误,或者法官拒绝支持要求重新审判的审后动议,那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 第7章 联邦法官 引言 联邦体制中的主要演员是法官和大法官。被任命为法官的资格有哪些?法官时如何推选的,谁是这个程序的参与者?法官们是如何学会做法官的?法官们如何被纪律约束,什么时候离职? 最典型的美国联邦法官来自美国的中产阶级或上层社会。 地区法官:过去210年来,没有人手机这些法官所有的资料。但最近几十年任职法官的资料却很多。就任联邦法官之前,很多法官曾经是州或者本地的法官。法官的初审背景显示他们某些天才因素:所有的法官都是大学毕业;大约一半人在昂贵的常春藤学校就读,或者在其他私立大学接受本科和法学教育。法官存在着很强的职业遗传倾向,也就是说,很多法官来自具有司法传统和公共服务的家庭。在吉米卡特时期之前,只有不足2%地区法官时女性。卡特总体有意识的改变这一比例,在他任期时,女性所占的比例达到14%。在比尔克林顿时期,发生了戏剧性变化,49%是女性或少数族裔。 上诉法院法官:与初等法院法官相比,上诉法官更可能有司法经验,至少更有可能在私立或常春藤学校学习过。 最高法院大法官  从1789年起,共有106名男法官和两名女法官坐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判席上。尽管大概有10%的法官初审卑微,但多数大法官来自政治上积极地家族,1/3的大法官与法学家有关,并与司法服务的家庭密切相关。知道20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全部是白人男性,但是1967年,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了瑟古德马歇尔,他成为第一个非洲裔美国人法院成员。 联邦法院的资格 正式资格 关于最高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服务的联邦法官的资格,没有任何宪法、法律作出过要求。 非正式资格:专业能力,尽管联邦司法候选人并不必须是律师,但出色的律师被任命为法官成为一种习惯;政治资历: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职位的任命被看成是政治委任制度的一部分;某些政治活动对即将成为法官的人是必要的;自我推荐,有一些可信度的实施表明,律师经常以某种方式表现自己。当存在法官位置空缺或者需要填补时,他们的名字可能引起注意;运气,实际上,所有法官的任命中,很大程度上都存在运气的作用。在合适的时候成为合适政党的成员,或者在合适的时候被强有力的掮客发现,这对于成为法官来说,经常与专业背景一样重要。 联邦遴选程序及其参与者 所有提名都由总统做出,当然要与白宫工作人员、检察长办公室、某些参议员以及其他政治人物充分商量之后做出的。习惯上,有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进行各种安全调查。在提名向公众宣布后,认为法官任命可能对其有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游说支持或者反对某个候选人。此外,候选人的资历可能要经过美国律师协会评价。 参与者:总统、司法部、州和地方政党领袖、利益集团、美国律师协会、参议员司法委员会、参议员。 司法社会化程序:在大学和法学院,未来的法官出了获得法律知识以外,还得到了重要的分析和沟通技能的训练。在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之后,在某些领域已经成为专家。美国不仅缺少正式的司法职业培训程序,但是十年左右的律师经验是做法官所需要的经验。 州法官的资历和背景 像联邦法官一样,州法官通常在自己成长和受教育的州工作。在政党归属方面,无论是选举的害是任命的州法官,基本代表了法官所在州占统治地位的党。而且绝大多数法官在任职之前政治上都十分积极。超过半数的州初审法官来自私人执业领域,大约有1/4从下级法院职位上提升,例如从治安法官上提升。 州法官的遴选程序:任何一个州通往法官途径职位基本上有五条:党派选举、非党派选举、论功选举、地方长官任命以及议会任命。 法官的退休和免职 法官的最低退休年龄在65-75不等,70岁最常见。 在美国历史上州采用诸如弹劾、取消选举以及州议会共同决议等程序撤销没有能力、腐败或不守职业道德的法官。 第8章 司法决策的执行和影响 法院裁决作出后,各类人员—其他法官、公共官员,甚至作为私的主体公民,可能要被牵扯到该裁决的执行中去。司法决策的影响可能很窄,也可能很宽泛,取决于法院裁决本身的性质。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影响  初审法院通畅被看做是规范的实施者。相对受理上诉的法院,下级法院的法官有相当大的独立性。除非情况对其有利,否则不会惟上级法院是从。     下级法院的司法量裁权  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权的性质有独立性、分散性和个体化。下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上级法院本身的产物。合议庭做出的最后决策时模糊地,因为最后成文的多数意见要顾及所有持多数意见法官的观点,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裁量权还可能受上级法院传达其决策的方式有关。最高法院的意见、下级法院的意见以及州上诉法院的意见在大多数法院、法学院和大学图书馆中都可以找到,并且越来越多的可以再互联网上找到,但这并不能保证它们被阅读,并被清楚地理解。许多下级法院的法官不是律师出身,例如治安法官和少年法院的法官,它们对阅读复杂的司法裁决几乎既无兴趣,亦无能力。 下级法院采取的策略:赞成和接受上级法院裁决的法官自然会努力执行它,并且可能扩充其含义。为了执行其所信仰的、但在具体生活的社会群体中不被广为接纳的裁决,有些法官甚至冒着被社会排斥和遭受各种骚扰的风险。法官若不喜欢上级法院的决策,可能保守地执行或者只是被迫的执行。 国会和行政机关对执行过程的影响 略 其他执行者的影响 略 司法决策的影响 最高法院裁决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对美国社会整体的影响。有些决策影响深远例如种族平等、刑事正当程序和有关堕胎的裁决。 刑事正当程序的代表案例:马普诉俄亥俄州案、吉迪恩诉温奈特案以及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堕胎 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内,妇女有绝对的堕胎权;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结束堕胎程序以保护母亲健康;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期间,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近些年民主和共和两党在这一问题上仍有分歧。 喜欢米兰达案后最高法院最初的裁决成为权利警告,前些天在电影或电视里看到过,香港的警方也引用过部分,它的全部内容如下 英文版: Warning as to your rights You are under arrest.Before we ask you any questions,you muse understand what your rights are.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You are not required to say anything to us at any time or to answer any questions.Anything you say can be used against you in court. You have the righe to talk to a lawyer for advice before we question you and to have him with you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want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 lawyer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answering at any time.You also have the righe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 lawyer. 权利警告 你被逮捕了。在我们向你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你必须了解你有哪些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在任何时候都不必向我们说任何话,或者回答任何问题。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在接受讯问之前咨询律师,有权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 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如果现在,你想在没有律师在场情况下回答讯问,你有权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 你还有权在接受律师咨询之前的任何时候停止回答讯问。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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