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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业最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资料鞋业最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目 录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申报回执 (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等) 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表1-1) (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3、 职业病防护设施(表1-2)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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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业最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目 录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申报回执 (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等) 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表1-1) (附:化学品安全中文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3、 职业病防护设施(表1-2) (附:产品合格证明等)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资料 (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文件等) 2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表1-1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设备、材料、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使用车间和岗位 年使用量 生产、供货单位 化学品名称 危害因素名称 成型车间刷胶岗 南力树脂 40000KG 位 成型车间放包头包头水 19000KG 岗位 成型车间洗鞋岗 330清洗剂 3600KG 位 成型车间刷处理 处理剂 16000KG 剂岗位 针车车间做包岗 粉胶 20000KG 位 附:化学品毒性资料及预防策略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表1-2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防护设施名称 型号 使用车间和岗位 防护用途 生产及安装单位 验收日期 排风扇 -- 成型车间 通风 已安装 2008年 废气处理装置 -- 成型车间 除气 已安装 2008年 活性炭过滤 -- 成型车间 过滤毒气 已安装 2009年 装置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4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二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5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目 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3、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制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表2-1) 5、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表2-2) 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6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7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8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9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0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 1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 12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13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4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15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16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7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0年5月24日厂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办化室,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 二、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裁断车间: 负责人: 组 员: 针车车间: 负责人: 组 员: 成型车间: 负责人: 组 员: 18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三、办公室设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9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厂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0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表2-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制订日期 公布方式或地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厂办公室 2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 厂办公室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 厂办公室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 厂办公室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 厂办公室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 成型车间 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 成型车间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成型车间 负责人(签名): 日期:,,,,.,.,,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2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 23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 2、车间内部的职工教育: 3、临时工的教育 4、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员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由厂办公室负责,经费按成本支出入帐。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厂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4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瓯海区卫生局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 二、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中的改进和建议进行改正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由厂办公室负责,经费列入成本支出。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5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对新招收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时要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对健损害的劳动者要进行积极救治,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办公室负责对体检和诊断的登记,对体检中的职业禁忌和职业病人要马上向瓯海区卫生局进行报告。 六、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健康检查费用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列入成本支出。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1、 规章制度 26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2、 操作规程 3、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在厂区公告栏进行告知 告知的责任部门 三、 由办公室负责告知的内容,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 四、考核 由厂职业卫生负责人对办公室的告知责任进行审核。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1、 新进场工人,由所属班组长带队到办公室存领取防护用品。 27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2、 每月月初,各班组长到办公室领取防护用品。 3、 劳保用品正常损耗,凭原物到办公室换领,属故意损坏的照原价值赔偿。 4、 班组长领取物品后,要切实发到每位工人手上,如发现有克扣现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5、 物品发放均由办公室职业卫生专管员签发,并建立台帐。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一、检查层次 1、由厂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28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并进行记录 2、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及时进行整改,并落实后进行记录。 四、奖惩措施 由车间负责人、职业卫生职管人员、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分级进行检查,层层落实,哪级出现问题,由哪级负责,必要时结合奖金进行奖惩。 针车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利器断针管理办法 一、员工使用的利器均应按车间规定放在指定的器具中,不允许随便乱放,以免利器扎伤 29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人和产品,或混入产品中,造成人员伤害和产品损坏。 二、利器用旧或损坏必须以旧换新。 三、员工在工作中遇到机器断针(横机、缝盘机等)必须将断针找出来,以断针换新针,并记录在册。 四、员工在人工找不到断针的情况下,可通过验针机、吸针器等辅助设备帮助寻找,也包括对产品翻新等手段,在排除断针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后方可继续生产或将产品入库。 1.目的: 指引车工正确处理工作现场的断针和利器(包括针、剪、锥、大头针、刀、刀片),以防止利器随货品送到客户手上。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包装、车缝各部门。 3.职责: 3.1 软体车间:负责保存和分发车针,并做好断针记录。 3.2 包装部:负责对刀片、剪刀等有使用到的利器进行定人使用,专人回收。 4.操作规范: 4.1 各车间必委任一名收发专负责保存和分发车针,所有车针必须贮存于固定的容器内。任何员工,未得负责收发同意,不能自行取/换车针。如负责收发因事离开,可授权于车缝组长或其他当值收发管理; 4.2 每位车工只能保存一枚车针,若工作时需要更换,必须交回旧车针,回收车针必须将完整或破旧部分贴在《旧针回收和机针发放记录》上,注明日期和换针员工姓名; 4.3 如特殊车位需用到2—3没车针,车工必须在得到组长或车间主管在《特殊物品领用记录册》上确认签名,负责管理车针的收发方可发放车针给该车工; 4.4 若断针开数段,亦必须交回所有破件,若未能找出失去的部分,须立即呈报车间主管, 30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并将有关缝件使用验针机检查,直至找出失去部分为止; 4.5 在对缝件进行验针,需将遗漏在软体中的断针全部检出,对检出的断针用胶纸固定在《断针回收和机针发放记录》中; 4.6 所有利器统一编号,并记录在《特殊物品领用记录册》中,以确保各车间的利器管理。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4号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 长:潘建豹 职责: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配合各部门进行救援工作 3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副组长:黄春朝 职责:协调应急工作 组 员:王 迪 黄领建 李建平 张有亮 杨吉桃 李 宁 黄 河 周理芳 徐栋才 职责:指挥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二、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 应急救援包,应急冲淋器,防护服等。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 1、立即停止作业,封存造成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对中毒立即移到安全处,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医院抢救。 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现场人员,组织泄险,现场急救人员必须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氰化物中毒的抢救方法如下: (1)将吸入中毒者搬至空气流通处,有条件的可给予吸氧。 (2)服者应立即催吐,可用筷子、手指等刺激咽喉诱发呕吐,以减少胃里存留的毒物。有条件的,在催吐后可用1:2000~5000高锰酸钾或5,硫代硫酸钠溶液反复洗胃。 (3)若中毒者的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脏按摩。但千万不能用口对口人工呼吸,以免抢救者中毒。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应尽快将中毒者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 急性中毒具体治疗措施为: (1)使患者迅速脱离中毒现象,脱去污染衣物,同时冲洗污染皮肤; (2)立即将1~2支亚硝酸异戊酯放在手帕中压碎,给患者吸15分钟,间隔2~3分钟再吸一支。 32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4.2.2腐蚀灼伤的应急救援方案 强酸中毒草的抢救方法如下: 皮肤沾染硝酸、硫酸或盐酸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用小苏打(碳酸氢钠)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时,应用温水清洗,再用浓度为5%的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洗;进入口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漱口,服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浮液洗胃;呼吸中毒时,应立即将吸入者移至空气清新处并注意保护体温,必要时应吸氧。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 二、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报告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3、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4、报告电话:瓯海卫生监督所0577-96301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2010.5.24 33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三 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潘建豹 目 录 34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附:职业病危害控制实施表,表3-1) 2、职业病防治经费(表3-2) (附:工伤社会保险凭证及其他费用支出发票)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3-3) 4、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表3-4) 5、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3-5) 6、职业卫生监督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3-6) (包括:现场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奖励、处罚等资料)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 实 施 方 案 35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依据 1、国家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生产工艺的改进; 4、职工的合理要求。 二、事项、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 项 实施时间 实施部门 经费 安装排风机 已装 办公室 100000 安装抽冷风机 已装 办公室 100000 购买个人防护用品 已发放 办公室 15000 宁波中一检测研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已检测 5000 究院有限公司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 2010年8月 办公室 5000 职业卫生培训 2010年9月 办公室 500 其他 办公室 二、验收与考核 年末办公室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再由厂职业卫生负责人验收通过,对没有实施完成的事项要说明现由及改正计划。 表3-1_2010_年度职业病危害控制实施表 36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管理 完检实 意义 限治理 成 查 施危害种类 可能造成损害 消除 隔离 (是制 措施 期计结 /否) 限 划 果 长期接触对造 血系统造成损苯 是 使用防护用品 害,可引发白血 病 抑制中枢神经 甲苯 系统,造成精神是 使用防护用品 混乱 对眼和呼吸系二甲苯 是 使用防护用品 统有刺激作用 有麻醉和刺激 作用,长期接触正己烷 是 使用防护用品 可致周围神经 炎 对鼻、眼、喉、 粘膜有刺激性,丁酮 是 使用防护用品 长期接触可致 皮炎 有麻醉和刺激 环己酮 作用,长期接触是 使用防护用品 可致皮炎 对眼、鼻、咽喉 有刺激作用,长 乙酸乙酯 期可致角膜混是 使用防护用品 浊、继发性贫血 、白细胞增多等 对眼、上呼吸道 乙酸丁酯 均有强烈刺激是 使用防护用品 麻醉作用 1,2-二氯乙烷 有麻醉作用 是 使用防护用品 负责部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3-2 _2010_年度职业病防治经费一览表 37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用 途 工作内容 经费(元) 备注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000 的组织工作经费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 5000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购买 15000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100 职工健康监护 对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5000 职业病人诊疗 没有出现职业病人 0 警示标识 悬挂于危害岗位 100 工伤保险 职工意外保险(元/人) 10 合 计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3-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 车间名称 成型车间 车间负责人 38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防护设备名称 检修时间 检修、维护情况(包括检修的原因、检修部门、检修费用、检修效果等): 验 收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3-4 _ 2010 _年度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 39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车间名称 个人防护用品名称 型号 数量 领发人 领发日期 成型车间 防护手套 普通 1000 ---- 成型车间 口罩 普通 5000 ---- 成型车间 防毒面具 普通 100 ---- ---- ---- 附: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供货单位,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明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3-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 车间名称 车间负责人 40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记录: 1、 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 ; 2、 生产车间警示标识: ; 3、 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 4、 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 ; 5、 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 6、 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 7、 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 8、 其他: 。 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整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落 实 情 况 车间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3-6 职业卫生监督意见和落实情况记录表 4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上级检查部门 检查日期 (主要内容摘录,附原件): 发现的问题以及 提出的整改意见 有关职能部门 提出的落实 措施建议 年 月 日 企业领导 审批意见 落实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42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四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目 录 43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 (附:毒物信息卡MSDS) 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表4-1) (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 (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表4-1 _ 2010 _年度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 44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车间名称:成型车间 车间负责人: 培训内容:法规 培训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岗位 工种 培训时间 考试成绩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45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五 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46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目 录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资料(用人单位自身监测) 3、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公告记录或照片存档)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 (注: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告) 47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 瓯海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公司委托宁波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于2010年4月23日对我厂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现将结果上报(见检测评价报告书)。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岗位,我们对工人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附:《检测评价报告书》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8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台帐之六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二0一0年度 用人单位: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49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目 录 1、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表6-1) (附:工人上岗前、在岗、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表) 2、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表6-2、表6-3)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表6-4) 表6-1 2010年度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 50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见附件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6-2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51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姓名 车间、岗位 职业病名 诊断部门 诊断时间 处理情况 以下空白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6-3 疑似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52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姓名 车间、岗位 疑似职业病名 体检机构 体检时间 处理情况 以下空白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6-4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53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事故报告人 联系电话 中毒事件情况: 1、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2、 发生场所(车间名称): 工作内容 。 3、 中毒情况: 接触人数 发病人数 。 送医院治疗人数 死亡人数 。 4、 毒物名称: 事件经过(事件起因、患者主要临床表现、救援过程和处理情况): 事故性质最终分析结论: 1、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2、报告单位: 事件报告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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