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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     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水清犯收购赃物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192号     ...

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
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     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水清犯收购赃物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19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水清,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西边山村,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坣岗村5巷19号出租屋。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尹业广,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大水乡铁石村五羊组,暂住深圳市龙岗镇竹时装街23号出租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小文,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横龙镇院塘村一组7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聚福楼404。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志根,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塘坡村委会李家村14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围潜小区一出租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水清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水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3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尹业广窜到三水区西南镇广海大道中8好伟业购销部门前,用备用的六角钻头及套筒等自制工具撬锁的方法,盗走被害人黄伟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码为粤E . T5891,价值人民币17920元)。盗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多元销赃给他人。        2、同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驾驶一辆五菱小型客车(车牌号为赣 .42318)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新城区雅涛新村12号门前,由被告人王小文、李志根在附近"望风"接应,被告人尹业广以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林加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Y. E5321,价值人民币21912元)。盗后,被告人王小文、李志根将该车换上假牌后以人民币8800元销赃给被告人陈水清。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3、同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驾驶小型客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新城区新民路6号门前,以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李国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Y. F0427,价值人民币26320元)。盗后,被告人王小文、李志根将该车以人民币8800元销赃给他人。        同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H .91479的五菱小型客车至三水区西南镇伺机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综上,被告人尹业广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6152元;被告人王小文、李志根参与盗窃 两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8232元;陈水清参收购赃物一次,价值人民币21912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拍照;4、现场勘察记录及拍照;5、赃物估价证明书;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7、抓获经过。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尹业广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6152元;被告人王小文、李志根参与盗窃两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823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水清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购买,价值人民币21912元,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被告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业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王小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李志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陈水清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五、工具铁制水管一根、六角形接口套筒一个、一字形六角钻头一个、汽车电源点火开关一个、银色夏新A8+、银白色天时达A6、银白色彩星CHASE移动电话各一部(附SIM卡4张),予以没收归档(由扣押单位三水区公安局西南分局刑警一中队办理归档销毁手续);扣押的五菱小型客车(车牌号码为桂H .91479)、行驶证一本,退还物品所有权人。        六、责令四被告退赔一切违法所得,扣押被告人王小文的现金人民币10700元,退赔给被害人。        被告人陈水清上诉提出,原判认定赃物估价过高,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犯盗窃罪,上诉人陈水清犯收购赃物罪的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原审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陈水清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赃物的估价是由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西南分局委托佛山市三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本院认为委托程序合法,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结合上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水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原审被告人尹业广、王小文、李志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水清上诉所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n bsp;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www.tingbook.com天方有声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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