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举报
开通vip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积劳成病,变成职业病。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 女的权利和利益。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二、《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法通则》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劳动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情形)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 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 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法律责任) 五、《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 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 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 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 害的。 六、《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 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 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 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 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 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 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 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 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 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 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 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 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 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 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 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 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 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 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 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 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 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 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 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 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 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 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 急演练。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 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 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 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 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 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 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 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 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 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
本文档为【《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7295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0KB
软件:Word
页数:17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8-02
浏览量: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