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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一类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篇一: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管理知识 疫苗管理知识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根据付费方案会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一类疫苗共有有12种可预防14种疾病,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

一类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一类二类疫苗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篇一: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管理知识 疫苗管理知识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根据付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会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一类疫苗共有有12种可预防14种疾病,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A 群流脑疫苗、麻风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和水痘疫苗共12种一类疫苗。 目前,针对儿童使用的一类疫苗共有十一种疫苗分别为: - 1 - 1 对成人或重点人群的一类疫苗: (1)出血热疫苗:接种范围内16,60岁的可接种人群。接种3剂次, 0天、14天接种第1、2剂次,第3剂次与第1剂次间隔6个月接种。 (2)炭疽疫苗:炭疽病例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3)钩体疫苗:接种范围内可能接触疫水的高危人群。钩体疫苗接种3剂次,间隔7-10天接种第1、2剂次,上年完成第1、2剂次接种者当年加强1针。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常用二类疫苗有9种,分别是:风疹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麻腮风三联疫苗,水痘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 ,狂犬病疫苗。 接种注意事项 1,通常吃脊髓灰质炎糖丸后40分钟内不能吃热东西。 2,注射百白破疫苗后当天严禁洗澡,24小时后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硬痂必须热敷,一天3-5次,坚持到消肿为止。 3,注射乙肝疫苗当天不能洗澡,要注意所有疫苗患急性疾病时暂缓注射。 4,经过某种疫苗接种后,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虚 2 脱、休克、痉挛、脑炎或脑病,重度的过敏反应,则不应给予以后针次的接种或者加强免疫。 5,有神经系统疾病的儿童,例如癫痫或者脑病,不应该给予含有全细胞的百日咳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6,有免疫缺陷病或使用免疫抑制剂者,不应接种活的疫苗。 7,儿童在患传染病期间甚至传染病恢复期暂缓接种。 8,有严重器质性疾病,如活动性结核及严重的肝脏、肺脏、肾脏等疾病暂缓接种。 9,发热期间暂缓接种。 - 2 - 篇二: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 3 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 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3) 审定招标采购目录; 4) 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 5) 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 6) 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 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六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 4 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 市第二类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目录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 5 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十一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第十二条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每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位。 第十三条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的疫苗。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在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 6 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全市第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招标目录内疫苗实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 第十七条 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加成率。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要 7 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分别向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 、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五章 疫苗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一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冷链(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一类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运转。 第二十二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第二类疫苗,应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申请调剂或退货,由上级疾控机构在其辖市、区范围调剂使用或向供苗单位退货,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8 第六章 疫苗接种及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认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情况,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 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受种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应推荐第一类疫苗的接种,若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 以及预防接种有关注意事项。严禁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接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辖区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报请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认证,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 9 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疑似异常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重大异常反应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结论性诊断,对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果。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并及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第二类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调查工作。 10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采购使用全市非招标目录内并统一配送的第二类疫苗或违反疫苗加成率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纪金额两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各乡镇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二类疫苗购销票据的审核把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疫苗并配 篇三: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镇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11 第二条 各级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 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 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各级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 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的及时接种,各预防接种单位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供苗单位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2 第七条 各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一、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各级自行从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购置的二类疫苗,要查验审核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的资质和疫苗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索取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疫苗每批检验合格证明或上级疾控单位的疫苗出库证明。 第九条 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和各单位领取下发数。 第十条 二类疫苗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及时做好清欠和还欠工作,确保疫苗资金周转畅通。 第十一条 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上级供苗单位应随时对地区间或用苗单位之间的疫苗余缺进行调剂,收回多余疫苗。防止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 第十二条 疫苗的贮存、运输要严格按温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的温度暴露。疾控中心向乡镇接种单位运送疫苗应使用冷藏箱,乡镇级至村级的疫苗应使用冷藏包或冰瓶。 第十三条 疫苗的贮存要按疫苗的品种、批号和规格分类码放,一、二类疫苗要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贮存疫苗的冰箱、 13 冷柜内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存储疫苗的库房要有上下水、 暖气和通风设施。没有电冰箱的接种单位不得存贮疫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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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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