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
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
(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
(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
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具体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 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
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 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
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中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等明细。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准。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
门全市统一指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指定的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分别与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签署保证金托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协议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托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各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反馈给开设账户的监督机构和同
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保证金托管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监督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服务对象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满意率考核。如服务对象满意率未达到 50%或金融机构在保证金托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
一种情况时,监督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或拖延出具相关票据,影响储户财务记账的;
(二)擅自挪用储户账户内资金的;
(三)不按相关规定按时计息的;
(四)支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及时返还的;
(五)支付保证金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造成储户资金流失的;
(六)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的。
保证金托管协议期满后或监督机构提前解除托管协议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重新指定托管金融机构。
第十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果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未确定,可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前)应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并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进行核实。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无能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维修施工单位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维修任务后,发包人(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为产权人或使用人,下同)应及时组织维修工程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形成书面意见后,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向监督机构申请保证金。保证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工程缴纳的保证金数
额及利息。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接到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
位共同申请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一),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10 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给维修施工
单位。
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
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
(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
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
(三)有关单位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保证金在预留、使用、返还过程争议的处理按相关规
定和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中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弄虚作假损害部门利益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