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
第三条 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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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 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八条 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 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 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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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第十二条 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 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五条 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
第十六条 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
第十七条 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
第十八条 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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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5万元~B级3万元~C级1万元,
,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
,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
,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
第四章 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70%。
第二十一条 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年度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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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
,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五条 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章 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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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
第二十七条 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可以口头申请~其他用途和方式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但要说明用途。
第三十条 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方式不同分别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或指定专人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和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
,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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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三条 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
,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
,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
,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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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
第三十七条 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同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同用途的贷款可以签订一个贷款合同。
第三十八条 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农户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章 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
第四十条 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双人检查等不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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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100%。
,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
,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
第四十三条 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
第四十四条 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
息。
第四十五条 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联社审批。
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
,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
,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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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六条 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七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四十八条 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
第七章 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贷款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
,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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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
,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
,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
第五十条 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审计、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
第五十三条 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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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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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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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
第四条 粮食种植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
杂粮杂豆包括:小麦、高粱、谷子、糜子、绿豆、红小豆等。
第五条 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水电费和其他人工费用等。
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
人工费用包括:翻地、灭茬、播种、收割、运输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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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
,二,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粮食种植品种、耕种面积及自有资金投入,不含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
,一,玉米一年半,
,二,水稻一年半,
,三,大豆一年,
,四,杂粮杂一年。
第九条 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方式以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和农户保证为主~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
第十条 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种植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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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五)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
,一,核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土地面积和承包期限是否与实际相符。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会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粮食种植经验、劳动能力、管理能力及农业机械设备、耕畜情况。
,三,粮食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投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
,四,借款人房屋、借款等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近两年粮食种植收入、支出情况及其他收入、支出情况。
,五,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测算粮食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三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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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
,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联保人、保证保证人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等。
第十四条 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五条 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回收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检查内容:
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实地查看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购臵情况等。
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种植品种有无变化、农作物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
第十九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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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掌握本服务区粮食生产、价格、销售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每个农户的粮食生产经营情况~对服务区内有粮食贷款需求又符合条件的农户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
,一,检查贷款投向和投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种植贷款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粮食贷款需求,
,二,检查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检查和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检查贷款过程中是否方便农户~对农户提出的一些贷款和粮食生产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否能给予解答。
第二十一条 对跨年度的粮食种植贷款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户调查掌握上年粮食库存情况~出售意愿和时间~了解市场收购行情~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及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粮食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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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出售意愿以及影响粮食销售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调查掌握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农户~要研究措施和办法~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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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农户蔬菜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蔬菜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蔬菜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购建温室大棚和蔬菜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蔬菜种植的农
户
第四条 农户蔬菜种植包括棚膜蔬菜种植和非棚膜蔬菜种植。
棚膜种植是指利用温室大棚或用地膜覆盖菜田等新型种植方式。
非棚膜种植是指农户种植应季蔬菜的传统耕作方式。
第五条 蔬菜种植的品种包括:白菜、土豆、萝卜、大葱、大蒜、黄瓜、西红柿、豆角、茄子、韭菜、芹菜等。
第六条 农户蔬菜种植贷款主要用于购建温室大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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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购买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
购建温室大棚包括购建原材料和人工费用等。
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水电费和燃料费等。
人工费用包括翻地、播种、管理、运输等费用。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从其他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须有承包合同~并以交足当年承包费用,
,二,有种植项目的技能、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
,三,种植的蔬菜品种适销对路~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蔬菜种植面积、品种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最长期限为:
,一,棚膜蔬菜半年,
,二,非棚膜蔬菜一年,
,三,购建温室大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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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用于购建温室大棚的贷款要按季结息、分期还款。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
,一,核对是否有种植蔬菜的土地~土地是否适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种植的品种。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员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蔬菜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收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
,三,蔬菜种植的技能、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有无赖债行为~在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有无不良记录。
,五,计划种植的品种前两年生产情况~市场价格、需求情况~预测市场前景如何。
,六,联保人和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测算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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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三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
,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
第十四条 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五条 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
第十六条 审批人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回收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检查内容:
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用于蔬菜种植~实地查看温室大棚、生产资料等购建情况~耕地、生产工具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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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品种有无变化、蔬菜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是否能按期出售、温室冬季取暖的燃料是否购进、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
第十九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
,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了解和掌握蔬菜种植户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蔬菜出售期~蔬菜出售期是否跟踪收贷,
,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变化情况等,
,二,信贷员、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进行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支持的蔬菜种植品种是否适销对路~市场需求如何~是否满足了蔬菜种植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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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贷户家中~调查了解蔬菜长势、预计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测算销售收入~在蔬菜出售期要跟踪收贷~保证按期收回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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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农林特产种植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特产种植的农户。
第四条 农户特产种植贷款主要包括:
,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花草、苗木、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
,三,水果类:香瓜、西瓜、葡萄、苹果、梨等,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
第五条 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用途为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所需资金及栽种、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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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获得从事农林特产种植所需五年以上承包权的土地或林地,
,二,有从事生产项目种植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生产经营项目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
,四,生产周期超过三年的特产种植~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种植作物品种、面积、投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种植作物投入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按种植作物的不同~最长期限为:
,一,经济作物类:
烟叶、葵花、辣椒、花生、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一年,
花草、苗木等二年。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五年。
,三,水果类:
香瓜、西瓜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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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苹果、梨等五年。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一年。
第九条 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位人员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种植特产品种所用土地、林地情况~查验承包合同~并和发包人核对,
,二,借款人从事特产种植的技术、生产经验、劳动能力等情况,
,三,特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
,四,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
,五,自有资金及特产种植的前期资金投入情况,
,六,联保人或保证人担保资格情况及代偿能力情况~抵,质,押物情况。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形成调查报告~连同其他资料提交审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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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一, 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 特产种植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三,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生产实际,
,四,相关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第十三条 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意见~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四条 审批岗重点审查:
,一, 贷款投向是否符合特产品种植产业政策和信贷
政策,
,二, 特产品种植是否符合当地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
,三, 调查人员是否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四, 审查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可靠等。
第十五条 审批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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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内容:
,一,首次检查应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内~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特产品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是否购进~生产费用是否投入等。
,二,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特产种植品种的生长情况和田间管理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特产种植生长特点、生长周期~特产品市场变化情况~联保人和保证人代偿能力有无变化~抵,质,押物有无减值等。
第十八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重点检查信息档案是否真实、贷款用途和实际用途是否相符,种植品种是否变化~有无挪用情况,特产种植品种市场价格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销售风险等。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面和频率是否符合规定,特产品种植在当地发展情况和行业风险情况,客户经理服务质量等。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掌握特产品收成和销售情况~及时催收贷款~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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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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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养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养殖类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养殖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养殖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户养殖贷款对象为从事养殖业的农户。
第四条 农户养殖贷款主要包括:
(一) 畜牧类:猪、耕牛、羊、马、奶牛、育肥牛、鹿、狗、野猪、驴、骡、狐狸、貉子、貂、兔等,
(二) 禽类:鸡、鸭、鹅、山鸡等,
(三) 水产类:鱼、林蛙等,
(四) 昆虫类:蜜蜂、蚕等。
第五条 农户养殖贷款用途为购买种雏、仔畜、鱼苗、饲料等所需资金及防疫、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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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养殖所需的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
,二,有养殖经验和管理能力~掌握养殖技术,
,三,养殖项目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广阔,
,四,有一定的养殖规模。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农户养殖贷款额度根据养殖品种、数量、饲养费用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除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投资外~授信额度不超过养殖项目投入的70%。
第八条 农户养殖贷款期限按生长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按照养殖种类和品种不同~最长期限为:
(一)畜牧类:
1(育肥猪、育肥牛半年,
2(野猪、狗、狐狸、貉子、貂、兔一年,
3(能繁母猪一年半,
4(羊二年,
5(耕牛、鹿、奶牛、马、驴、骡等三年,
(二) 禽类:肉食鸡半年~蛋鸡、山鸡、鸭、鹅等一年,
(三) 水产类:鱼、林蛙等三年,
(四) 昆虫类:蜜蜂、蚕半年。
第九条 农户养殖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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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 信用社受理借款申请后~调查岗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养殖圈舍、设备、设施的购臵、建设情况,
,二,借款人养殖技术、管理能力、养殖经验等情况,
,三,养殖品种市场需求、未来发展情况及养殖项目可行性,
,四,借款人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等情况,
,五,借款自有资金投入情况及资金缺口等情况,
,六,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及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形成调查报告~并整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二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相关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养殖品种是否迎合市场需求,
33
,四,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联保人、担保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审查岗审查结束后~结合调查意见~形成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四条 审批岗重点审查:
,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养殖产业政策导向,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调查岗是否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四,审查岗结论是否可靠等。
第十五条 审批岗综合考虑各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收回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贷后检查:
,一,首次检查应在放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重点检查借款人养殖贷款是否按规定使用~查看种雏、仔畜、鱼苗、饲料等是否购买~养殖品种初期生长情况等,
34
,二,后续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品种管理情况、生长情况、防疫情况、出售情况,检查借款人家庭资产变化情况~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到期偿还的情况,联保人、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下降,抵,质,押物有无变化等。
第十八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
重点检查贷前调查和实际是否相符~贷款用途有无改变~养殖品种生长繁育情况~客户经理工作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
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行业风险,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贷款管理情况,区域内养殖品种发展情况~信用社支农服务情况等。
第二十条 农户养殖贷款在养殖周期内~客户经理要随时掌握养殖品种的生长繁育情况、出售情况~在贷款到期前及时催收~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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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农业机械及保证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业机械贷款对象是指购买农业机械用于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贷款用途包括购臵农业机械、购买油料所需资金和维修费用等。
第五条 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田整理、耕种、植保、收获、秸秆处理、饲草加工的农用动力机械和作业机具。农业机械按规格分为中小型农业机械和大型农业机械。
,一,中小型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四轮车、三轮车、手扶拖拉机、插秧机、柴油机、播种机、离心泵、灭茬机、脱粒机、粉碎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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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型农业机械包括联合收割机、玉米收割机、水稻收割机、水田耙田车等。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机械耕作的条件和需求。
1(用于农作物耕作的~要有取得承包经营权,租赁权,并符合机械操作条件的土地,
2(用于饲草加工类的~要有与农业机械相匹配的养殖规模,
3(用于提供劳务、出租、运输等商业用途的~要有稳定的客户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具有所从事的种植、养殖或其他经营活动的生产技能和劳动管理能力~有农业机械操作驾驶能力并取得相应证件的人员,
,三,拟购臵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购买中小型农业机械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购买农业机械规格、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
,一,购买中小型农业机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资金的70%,
,二,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资金的50%,
,三,购买油料和用于维修费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资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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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业机械贷款期限根据农业机械用途、使用年限、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最长期限为:
,一,柴油机、播种机、离心泵、灭茬机、脱粒机、粉碎机等一年,
,二,农用四轮车、手扶拖拉机、插秧机等两年,
,三,联合收割机、玉米收割机、水稻收割机、水田耙田车等三年。
,四,购买油料、维修费用一年。
第九条 农业机械贷款贷款方式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大型农用机械和商业用途的中小型农业机械贷款不能采取联保方式。
第十条 农业机械贷款可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一,生产用中小型农业机械、油料和维修费用贷款采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二,大型农用机械和商业用途的中小型农业机械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由调查岗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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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
,二,借款人所从事的种植、养殖等项目经营规模与农业机械匹配情况,
,三,拟购买的农业机械品牌、型号、价格及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情况,
,四,借款人资产、负债和近两年收入情况、综合还贷能力,
,五,借款人自有资金情况及购买资金缺口,
,六,联保人、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等~并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三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调查岗提供的资料合规性、有效性:
,一,借款人是否属于农业机械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购买农业机械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四,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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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综合调查岗意见~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五条 审批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农机产业政策,
,二,调查岗是否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三,审查结论与调查报告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审批岗综合考虑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七条 审批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承诺贷款还清前不得将农业机械出售、抵押、转籍、过户。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购入后需参加保险~在贷款还清前指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贷后检查:
,一,一个月内要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购买农业机械~了解购买的农业机械的具体日期、品牌、型号、价格,需要登记的是否在农机监理部门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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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生产生活情况是否正常,农业机械使用和保养维护等情况,担保人担保能力有无变化~抵押物、质物有无减值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有无挤占、挪用、转借贷款情况,借款人从事行业是否存在风险,客户经理是否按期到户检查~检查记录与事实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农业机械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面和频率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需求情况和行业风险情况,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提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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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是向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客货运输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农户。主要包括:
,一,收购加工业:从事粮食、蔬菜、禽类、畜类、水产品、特产品等收购加工的农户和经纪人,
,二,批发零售业:从事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和其他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行业的农户,
,三,客货运输业:从事客运、货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农户,
,四,其他服务业:从事旅馆、饭店、幼儿园、洗染、理发、保健、家用电器、机动车修理维护等服务行业的农户。
第四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用途包括收购资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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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原材料、购买运输工具、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
,二,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从事所属行业一年以上,
,三,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营效益良好,
,四,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按照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经营规模、项目收入、资金需求、自有资金情况、提供担保人,物,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项目资金投入的70%。
第七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贷款额度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
客货运输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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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要分期还款。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九条 办理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借款人须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调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双人实地调查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运输行业有无运输工具~相关证明是否合法,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借款人资金需求情况~借款用途是否合理,
,三,产品的市场前景情况~是否有较为固定的原料供应来源和产品销路,
,四,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支出及盈利情况~自有资金情况,
,五,借款人诚信度、道德品质和社会表现等情况,
,六,调查保证人或联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和足值。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预算借款年度收支情况和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方式、期限、利率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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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形成调查报告~连同其他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二条 审查岗接到借款资料后~对借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联保人及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
,二,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贷款支持的项目是否可行,
,三,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银行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负债等,
,四,调查人员是否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在调查报告上是否签字盖章,
,五,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期限、利率和金额是否合理。
,六,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四条 审批人员主要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调查岗和审查岗是否尽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审批人员综合分析调查岗和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要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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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收回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以后实行按季跟踪检查回访制度。除按季实地检查外~还可以通过见面访谈、电话访谈、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第三方获取客户信息等方式加大贷后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首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是否投入生产经营中~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后续按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资产、负债、偿还意愿等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二,借款人经营的项目的规模是否发生变化~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资金的流动和回笼情况等~可以实地查看借款人的存货和现金账簿等,
,三,借款人的原料供应市场、生产技术、产品销售市场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情况,
,五,联保人、保证人和抵,质,押物担保能力是否存在下降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的重点是客户经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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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情况和贷款真实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借款人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
,二,客户经理是否实地调查和检查~调查、检查内容与农户信息档案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满足了个体经营户贷款需求,
,四,客户经理是否了解服务区基本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个体经营业发展趋势。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的重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发放程序是否合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检查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个体经营户资金需求满足情况~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个体经营户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要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做好还款预约工作~保证到期收回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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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农户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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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消费贷款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用于生活消费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户消费贷款的对象是有消费资金需求的农户。
第四条 农户消费贷款主要用途包括购建房屋、购买汽车,摩托车,、购臵耐用消费品和婚嫁、子女就学、医疗等费用。
购建房屋是指购买、新建及装修住房。
婚嫁费用是指用于结婚购买结婚用品支出。
子女就学费用是指用于子女上学的学费及生活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用于治疗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疾病的费用。
耐用消费品是指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价值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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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家庭消费品。主要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等物品。
第五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合法的消费需求,
,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三,道德品质和信誉良好~遵纪守法,
,四,家庭生活条件良好~暂时性消费资金短缺,
,五,自有资金50%以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农户消费贷款的额度~要根据农户消费用途、所需资金、农户收支情况和自有资金综合考虑确定。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消费所需价款的50%。
第七条 农户消费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用途、贷款额度和农户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为:
购建房屋、购买汽车,摩托车,、婚嫁费用、医疗费用、子女就学费用等三年,
购臵耐用消费品一年。
第八条 信用户以小额信用方式办理农户消费贷款时~应按照先满足生产资金需求~再满足消费资金需求的顺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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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九条 农户消费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还款。
第四条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 办理消费贷款的农户~必须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后~调查岗要双人实地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家庭生活基本情况、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等,
,二,借款真实用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消费能力,
,三,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水平,
,四,资产负债情况~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预计借款期限内收入支出情况,
,五,自有资金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六,借款人诚信度、社会表现及道德品质等情况,
,七,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预算借款年度收支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方式、期限、利率以及偿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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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调查报告~连同其他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三条 审查岗要对借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岗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联保人及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
,二,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借款人的消费习惯相符,
,三,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银行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调查人员是否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在调查报告上是否签字盖章,
,五,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完整~额度、期限、利率是否合理。
,六,联保人、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
第十四条 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五条 审批岗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借款金额是否合理~调查报告和审查结论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审批岗要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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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和收回
第十八条 信用社要加强对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以后实行按季跟踪检查制度。
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发生挤占挪用贷款现象。贷款用于婚嫁、医疗和子女就学等费用的~主要查看消费票据、结婚证、学生证等相关证明,用于购建房屋、购买汽车和耐用消费品的~在查看消费票据的同时~还要实地查看购买消费品的使用及保管情况。消费票据应复印后作为贷后检查的重要档案资料。
后续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资产、负债、偿还意愿等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二,借款人经营项目规模是否发生变化,
,三,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情况,
,四,联保人、保证人和抵,质,押物担保能力是否存在下降情况。
第十九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的重点是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工作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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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借款人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消费票据复印件,
,二,客户经理是否实地调查和检查~调查、检查内容与农户信息档案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满足了农户消费贷款需求,
,四,客户经理是否了解服务区基本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农户消费发展趋势,
,五,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的重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主要包括:
,一,贷款发放程序是否合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检查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农户消费资金满足情况~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农户消费趋势~做好消费导向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要深入到借款人家中~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农户消费贷款不准办理展期。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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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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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农村出国劳务收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出国劳务贷款是指向信用社服务区内的农户发放的用于支付出国劳务费用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农户出国劳务贷款对象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的拟出国务工的农户。
第四条 农户出国劳务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办理出国劳务手续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自有固定住房和详细住址~并有外出劳务地点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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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四,出国劳务手续合法合规,
,五,必须有信用社认可的两名以上的联系人(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联系人必须是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信用社服务区内的非外出劳务人员,
,六,必须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出国费用、劳务收入和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出国劳务收入的50%。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出国劳务合同期限、收入情况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期限最长二年。
第八条 贷款采用保证、质押或抵押方式发放~采用保证方式的~至少有两名保证人。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采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一年以上的采取按季结息、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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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借款人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配偶的出具有权机关证明,
,三,借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出国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担保人财产、收入情况证明,
,五,以商业用房抵押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权利凭证质押的~须提供权利凭证原件~并有出质人书面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六,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由调查岗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以及家庭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二,借款人拟出国务工的地址、工作性质、期限和收入等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借款人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贷款~有无民间借贷或其他债务~在当地诚信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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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条件~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是否足值。
第十二条 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确定贷款额度、期限、方式等~并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三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三,借款人出国劳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五,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
第十四条 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综合调查岗意见~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五条 农户出国劳务贷款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审批岗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一,贷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
,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是否合理,
,三,审查结论与调查报告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审批岗综合考虑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七条 审批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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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信用社。
第十九条 信用社应与联系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联系人有义务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提供借款人的外出地址、联系方式和劳务收入等情况。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贷后检查:
,一,一个月内要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与担保人、联系人见面~了解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出国务工单位及地点、收入等情况。
,二,后续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出国务工单位和地址是否有变动,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偿还贷款能力有无变化,有无涉及诉讼、治安、刑事等不利于偿还贷款的情况,检查保证人生产经营或工作是否正常~收入有无变化~代偿能力有无变化,检查抵押物、质物有无减值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主任重点检查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有无挤占、挪用、转借等情况,借款人从事行业是否存在风险,客户经理是否按期到户检查~检查记录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重点检查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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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与实际是否相符,贷款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有无不利于贷款回收的情况,检查保证人、联系人是否能履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及时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确保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向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依据合同依法向保证人追索连带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在个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并在借款合同中授权信用社按期从其账户中扣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非农户和城区居民的出国劳务贷款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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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解决困难学生就学难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中、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教育院校以及大专、本科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商业性优惠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对象是通过全国统招考入境内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教育院校以及大专、本科院校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
第五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需要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用。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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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合法的生产经营项目~有稳定收入~有偿还能力,
,三,持有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就读期间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证明,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有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以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期间所需费用额度以及学生家庭困难程度、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7,000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学制年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只能采取保证、质押和抵押方式发放。采用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分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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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方式。借款人一次申请~确定授信总额~在授信额度内分次按学年进行发放~下一学年借款人办理贷款时~只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窗口办理支款手续。
第十二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可以采取利随本清或分期还款的方式。贷款跨年的~要按年结清利息。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需向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配偶的要由有权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二,借款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
,三,学生证、录取通知或接收函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校就读的可出具就读证明或其它学籍证明,
,四,就读学校出具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商业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及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证明,
,五,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街道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 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由调查岗深入贷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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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收入情况~是否具有远期偿债能力,
,三,借款人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贷款~有无民间借贷或其他债务,
,四,学生就读学校名称、体制、地址、学制、费用和学生毕业分配去向等情况,
,五,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五条 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等~并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六条 审查岗重点审查调查岗提供的资料合规性、有效性~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
,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
第十七条 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综合考虑调查岗意见~做出审查结论~连同贷款相关材料提交审批岗。
第十八条 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审批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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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二,调查岗是否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三,审查结论与调查报告是否一致等。
第十九条 审批岗综合考虑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十条 审批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六)贷后管理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贷后检查:
,一,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情况。
,二,后续检查内容包括:
1(借款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收入来源有无变化~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收回的因素,
2(与就读学校电话沟通或通过函件邮寄等方式调查了解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学生寒暑假回家时~采取家访形式进行检查,
3(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代偿能力有无变化,抵押物、质物有无损坏或减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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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有无挤占、挪用或转借等情况,检查贷款是否存在风险~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收回的情况,检查客户经理是否到户进行贷后检查~检查记录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贷后检查重点检查信用社主任和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及第二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贷款~确保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一个月后~经过催收借款人仍不能偿还贷款的~应立即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主张债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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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五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依法取得且权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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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的森林资源资产~能够在市场上较容易地拍卖、流转实现价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能力。
,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 公司类客户要符合《??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八条 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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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项目风险程度以及各地的市场价格~由县级联社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本金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抵押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承诺。
,四,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包括以联合小组形式取得林权证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承诺或证明。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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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承诺或证明。
,五,森林资源资产流转须经所在地村委会或发包方同意的~由村委会或发包方出具允许流转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受理借款申请后~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客户经理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合法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调查人员要进行实地现场勘察,须由当地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或林地看护人员陪同,准确无误核对抵押物位臵、四至界址、面积、树种、树龄和林木株数等情况。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由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根据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五章 抵押评估、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物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林业设计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物原则上应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收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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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一同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林权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的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资源资产。
,三, 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森林、实验林。
,五,特种水资源(城市饮用水源、水电站等)周边附近的森林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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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留存《林权证》并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交信用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在办理完林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不得对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进行随意采伐~需要采取间伐、透光抚育等管理措施的~要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批复采伐手续。
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后检查。要按《??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对发现借款人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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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臵权~可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或诉讼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
第三十三条 对拍卖未变现的抵押物~应按抵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变现。
第三十四条 严格抵押物的监管、检查~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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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依法拥有的大型农业机械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大型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田整理、耕种、植保、收获等大型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五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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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二,用于抵押的大型农业机械购买年限在二年以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且保管良好~能够正常运转,
(三,国家规定必须领取牌照的大型农业机械~必须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牌照,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六,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件齐全。
第七条 公司类客户要符合《??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于用农村信用社贷款购买的大型农业机械不得做为抵押物办理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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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用途、抵押物价值、经营项目收益、客户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超过贷户的综合还款能力。
第十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农业机械种类、购买期限及新旧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项目风险程度以及各地的市场价格~由县级联社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三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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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
,三,借款人,抵押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承诺。
,四,共有财产作抵押的~要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受理借款申请后~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客户经理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合法性、抵押物的品牌、型号、价格及购买年限等情况进行调查~测定贷款风险程度~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由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根据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后~办理相关登记、保险等手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发放贷款。
第五章 抵押物评估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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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率根据农业机械的使用年限及新旧程度确定~购买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抵押率为50%,购买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年,含二年,以内的抵押率为40%。
第二十条 大型农业机械评估价值以购买发票为准~按购买年限每年20%的折旧率估算。
第二十一条 农户贷款申请获得信用社批准后~ 到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农业机械抵押登记手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抵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大型农业机械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在贷款还清前指定贷款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大型农业机械办理抵押登记后~借款人,抵押人,要承诺贷款还清前不得将农业机械出售、转让、过户。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抵押登记证》、保险凭证交由信用社保管。
第六章 贷后管理和收回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要按《??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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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前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处臵抵押物通知书》,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如协商不成~依法处臵抵押物收回贷款。
第二十九条 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展期~确需展期的~要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严格抵押物的监管、检查~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抵押的农业机械出售、转让、过户~应及时提起诉讼~收回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农村信用社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处理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期满~借款方无故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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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有继承人不履行合同的,
,三,抵押人在借款本息未结清前出售、转让抵押物的。
第三十四条 依法处臵抵押财产~要取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协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 对收回的大型农业机械抵债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在三个月内变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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