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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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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依法不适用无期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盗窃罪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

江苏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试行)》的修订内容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依法不适用无期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盗窃罪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在1000元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盗窃数额定罪的,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数额达800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6)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1)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七)诈骗罪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诈骗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4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4)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又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诈骗;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5)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又具有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又具有欠款所列情节之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具有下述规定中第1、2、 3、7、10项情形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1)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2000元以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流年。 2、可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未达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500元,可增加刑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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