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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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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网络赚钱:www.beiren.info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进一步促进学院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学科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经费来自院拨专项经费。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在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科技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我院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四条 凡违反...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网络赚钱:www.beiren.info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进一步促进学院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学科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经费来自院拨专项经费。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在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科技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我院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四条 凡违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及我院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它人,转让费未进入学院财务帐上的项目;未经学院同意或备案,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上报奖励的项目;以个人名义参加院外科研课题、项目获奖以及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的,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二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五条:科研获奖成果是指获得由学院、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奖、学术著作奖、艺术作品奖等奖励的成果。 一、我院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下: (一)国家级一等奖:奖励5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奖励20万元 国家级三等奖:奖励5万元 (二)省部级一等奖:奖励2万元,并奖励科研经费1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奖励1万元,并奖励科研经费5000元。 省部级三等奖:奖励6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3000元。 (三)地厅级一等奖:奖励2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 地厅级二等奖:奖励1000元。 二、对于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成果,我院署名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额度按下式计算: F=M/(K+1) 式中:F:奖励额度; K:本单位在证书中的名次; M:政府所发奖金金额。 三、获奖成果为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按以上相应奖励额度的四分之一进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立项奖励 第六条 项目立项奖励是指以南阳理工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等,学校按项目类别给予课题组的一次性奖励。 一、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973”等国家级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奖励5万元。 二、国家科学基金项目、“863”等研究项目,奖励3万元。 三、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国家级应用性研究项目,奖励2万元。 四、教育部高校骨干教师基金、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河南省杰 出人才创新工程项目和其它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奖励1万元。 第四章 鉴定成果和社科项目结项奖励 第七条 鉴定成果奖励包括: 一、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成果,鉴定意见为国际领先的,每项奖励3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2000元;鉴定意见为国际先进的,每项奖励2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鉴定意见为国内领先的,奖励15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鉴定意见为国内先进的,奖励1000元。 二、通过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我院是第二或第三参加单位的,依照个人实有排名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通过国家级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成果,每项奖励第一名2000元,第二、第三名每人奖励1000元,第四、第五名每人奖励500元。通过省部级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成果,每项奖励第一名800元,第二、第三名每人奖励500元。 第八条 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结项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社科规划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第五章 论文奖 第九条 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并奖励科研经费2万元。 第十条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所收 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2000元。被《工程引文索引》(EI)、《科学引文索引扩展》(SCIE)所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被《科学和技术会议引文索引》(ISTP)及《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SHP)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 第十一条 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并奖励科研经费2000元。 在学院指定的《核心刊物目录》(另文下发)中所确认的刊物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标准为:一级2500元、二级1500元;发表在其它专业类、综合类核心学术期刊上的专业学术论文及发表在学院指定的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我院在站博士后和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署名南阳理工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奖励额度的1/3执行。 在一般CN刊物、各类增刊、论文集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和学术版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1000—2000字的,每篇奖励2000元。 第十三条 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3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2000元。 第六章 著作奖 第十四条 在学院指定的重要出版社(另文下发)出版的专著,第一作 者或主要作者是我院教职工且署名为南阳理工学院的,每部奖励2万元。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第一作者或主要作者是我院教职工且署名为南阳理工学院的,每部奖励6000元。 在学院指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主编单位是南阳理工学院的,每部奖励4000元。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主编单位是南阳理工学院的,每部奖励2000元。 以上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和科普读物等原则上要求在20万字以上。 第七章 创作奖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获一等奖的,奖励8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60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40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2500元。 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展”,省每五年一次的“省美术作品展”,获一等奖的,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15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700元。 凡在学院规定的美术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奖励500元,在同一期上发表的多幅作品,按一幅计算。 参加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或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媒体举办的比赛,音乐创作类作品获一等奖的,每项奖励6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40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20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1700元;表演类作品获一等奖的,奖励6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4000 元;获三等奖的,奖励20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1700元。 第十六条 在省级刊物、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含新闻图片),获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7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4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200元。 第八章 专利奖 第十七条 凡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者,学院支付专利申请费和两年年费,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奖励1万元、3000元和1500元。 第九章 申请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八条 对获奖成果、科研项目立项、技术鉴定成果、社科结项课题、著作、入选艺术作品等的奖励,奖金发放给论文的第一作者、著作的第一作者、主要作者或主编、项目主持人、成果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等,由以上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对课题参加人员或其它完成人员分配奖金。奖励的科研经费由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成果第一完成人支配,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的启动。 第十九条 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成果获奖后的当年即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如果该成果又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别补齐奖励差额。 第二十条 科研处根据学院要求统一安排受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由院内各单位汇总上报本单位符合学院奖励要求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由科研处核算院内各单位的科研项目奖金和经费,并通知 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受检索时间的限制,对SCIE、SSCI和EI所收录的论文在信息检索出后再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地方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三、其它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编制的依据 一、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审批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正式批准的立项 通知书。 二、其它经学院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式手续。 第三条 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五、具有预期的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经费预算合理。 七、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 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科研处发布各级各类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系、部)组织科技人员,完成科研项目的申报。跨学科及重大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组织协调,进行立项论证。 二、凡申请国家、各部委或省、市厅级下年度科研计划或基础研究的项目,均应按各上级部门的要求填报。填写的各类计划任务书、申报书与项目技术论证报告,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审阅后上报。 三、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科研处代表学院负责每年编制年度纵向科研计划,对我院承担和参加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我院的科研基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宏观监督、检查、验收;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本部门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项目申请书(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或协议书等)的要求开展研究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对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科研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系、部)组织 检查。一般项目每年检查一次,重大、重点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 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各二级学院(系、部)。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的领导和 监督,每半年对各类纵向项目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进展过程 中的问题。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要求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要面向全院或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做一场学术报告。具体时间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商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改、增减主要项目组成员时,项目负责 人应在项目鉴定三个月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二级学院 (系、部)、科研处批准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代理与更换。如遇项目负责人出国、病休 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 人选代理,并报科研处备案;如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离学院、 出国、病休、离退休等情况,离岗一年以上,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采 取措施,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补充研究力量。如无合适人选,该项目按 中止实施处理。以上情况,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及主 管院领导批准后生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于按期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取得显著成绩(有创新性成果、发 表高水平论文、论著;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等)的项目负责人或课 题组,除按照《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外,在申 报各类计划时,将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须由 项目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或终止研究 的意见,经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计划或撤消该项目。但研究经费已经支完的项目 不允许申报终止。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对无故拖期,不能完成 项目计划书内容者,财务处将冻结该项目经费。在该项目正式完成前, 科研处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写出项目完成情况的详细书面总 结,上交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并积极进行 该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推广等事宜。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均纳入院知识产 权,按《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规定注明项目来源 及项目类别。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财务手续和经费开支范围按《南阳理工学院纵向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同时按上级 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基金项目按《南阳理工学院科研 基金管理办法》和《南阳理工学院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上报材料及研究工作 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成果鉴定 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 报科研处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范围 列入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学院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配套经费等。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入院管理程序 经费入院后,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建帐立户,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给项目组颁发经费收支册,并将到款额通知二级学院(系、部)。项目组成员在报账时必须持收支册,由项目组安排专人负责记帐,结出余额。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科研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有关的活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经费使用须经科研处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科研经费使用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因种种原因,造成课题无法正常进行的,科研处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课题任务下达部门)。 三、严禁将纵向科研经费用于与该课题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 业务活动费是用于立项、业务协作及有关活动的专项费用。入院经费 的15%可作为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门凭票报销。 二、科研津贴 入院经费的10%可作为科研津贴,科研津贴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门领取。 三、科研管理费 入院经费的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处单列户头核算,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使用。 四、固定资产有关费用 经费可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安装办公电话和计算机入网等,但应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权归项目组所在单位,所有权归学院。 五、项目运行费 完成课题任务所必须的资料费、材料费、试验费、加工费、信息咨询费、协作费、实验室改造费、差旅费、交通费、论文论著出版费、文印费、劳务费、通讯费、国际国内会议等费用。 第五条 经费结算 一、 结算时间和要求 项目鉴定(或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所有档案资料,并 办理结算和成果登记手续,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结余经费的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一般不进行分配,主要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配套办法 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比例最高不超过1:2,原则上国家级项目为1:2,省(部)级项目为1:1,地(厅)级为1:0.6,0.8。 科研处根据每年纵向科研项目的争取和承担情况,向学院申请专项配套资金,但学院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费、材料费、调研费、资料费及鉴定验收费。项目负责人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但项目组不提取业务活动费和科研津贴。 第七条 附则 一、经费入院后不得随意转出。如确需转出,项目组应提出转出申 请,并报项目组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科研处和主管院领导 批准。 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若通过欺骗手段转移、挪用经费或私分, 学院将查处当事人的责任。 三、若因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给学院声誉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的,追回发放的所有费用,并查处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院对外横向科研项目的开展,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范围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学院各类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项目。即由我院与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按《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按照所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人员、分工及进度,确保合同中我方各项责任的落实。在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项目负责人将具体计划和费用预算报科研处归档、备案。 二、科研处根据横向科研项目的具体计划,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有关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三、项目组人员需变动的,由项目组负责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后在项目鉴定前40天写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科研处 归档、备案。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项及成果管理。 一、已完成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验收后由对方出具验收证明。 二、具有重大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需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的,按《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办理。 三、根据横向科研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需要对我院所属的知识产权权益进行登记或申请有关专利的,按《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南阳理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一、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组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和教学设备的处置按《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 对于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对于结项的横向科研项目,优先申报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三、 对于没有严格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而造成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完善我院横向科研工作的经费管理,更好地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范围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学院基金项目以外的项目经费。即由我院与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项目获得的项目经费。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指入院的实际经费。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程序 一、对方经费入院后,由学院财务处单列户头核算,并发放经费收支册。项目组成员在报账时必须持经费收支册,由项目组安排专人负责记帐,结出余额。 二、科研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有关的活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科研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使用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项目组人员出差,原则上应按照学院出差标准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应本着尽量节约经费的原则,由项目组负责人掌握住宿及交通费用额度。 四、因不符合财务支出规定、不按期结算,或因合同执行中有违约、拖期(包括对方违约、拖期)等原因造成合同纠纷或有合同纠纷隐患时,科研处及财务处有权冻结经费,待问题解决后予以解冻,或扣掉风险抵押 金用于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开展项目研究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工具费、元器件及原材料费、加工费、差旅费、通讯费、技术资料、印刷费、劳务费、办公及劳保用品费、科研消耗品费、税金及合同登记费以及经批准的其它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横向科研项目入院经费提取20%作为业务活动费。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门凭票报销。 二、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入院经费提取8%-10%作为科研管理费。 三、科研津贴。横向科研项目入院经费的20%可作为科研津贴及劳务费,由项目组负责人申请,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核后领出。项目组成员的分配比例由项目组负责人确定。 四、税金或合同登记费。经费入院后,学院依据国家现行税收及合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留必要的经费,办理相关税收和合同登记手续。 五、有关固定资产的费用。 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购买通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学院按所购仪器设备费的1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所购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学院,原则上使用权归项目组。 六、风险抵押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院后,提取10%作为风险抵押金,项目结束办理完结项手续后,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取进行分配。 七、水、电费。项目进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八、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次入院的,以上费用分次提取。 第四条 经费结算 一、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后,项目组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核算成本、清理借款,由财务部门在横向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算清结余经费数额,并返还风险抵押金,由项目组提取自行分配。如不提取结余经费,转入新的项目,列入新的年度计划,在新项目中此部分结余经费不再提取科研管理费。 二、合同期满,我院已完成履约,而对方未履约的项目,也应结算,结算后对方又来款的,可再次结算。 三、本办法第四条1、2款规定的应结算项目逾期不结算的,科研处、财务处将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分配,将项目组应分配费用划拨到其它项目经费收支册(无其它经费收支册者,暂存入学院科研基金。)结算后的项目经费收支册将予以注销。 第五条 其它 一、横向科研经费入院后不得随意转出。如确需转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转出申请,经科研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在横向科研项目签约及进行过程中,若有通过各种欺瞒手段隐匿经费数额,或转移项目经费及私分经费等行为,学院将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横向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合同包括由我院与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机构等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大类科研项目合同。 第二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条 所有横向科研合同必须由南阳理工学院签订,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学院的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及参加相应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第五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 一、横向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另一方进行洽谈。项目负责人应对法人代表负责。 二、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在签订横向科研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能证明该当事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能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能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 横向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后,报科研处进行审查,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并办理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生效。 四、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五、 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在此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 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性质和洽谈内容及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合同书。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我方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六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履行与修订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组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我方或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修改、补充合 同的电报、信函、电传,均应办理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方可寄发,并在寄发后七日内将底稿送科研处备案。必要时,可根据电报、信函、电传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修改、补充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办理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生效。 四、 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鉴定,完成验收或办理其它终止手续,并将鉴定及验收结果及时送交科研处备案。 五、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如果涉及诉讼或者需要仲裁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和学院领导汇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六、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效力延长的除外)后六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履行及有无遗留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科研处。 第七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单位擅自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学院不承认其合同效力,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提高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加大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力度,增加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立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基金(简称院科研基金)。 第一条 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 一、学院科研经费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企业及个人设立或捐赠的用于发展学院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 三、 其它。 第二条 院科研基金资助范围 一、为申报国家级项目进行预研的项目。 二、为申报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进行预研的项目。 三、院内立项的,为进一步申报省部级项目进行预研的项目。 第三条 院科研基金申请者条件 一、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我院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 二、申请者本人应能够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并能投入充分的研究时间。 三、在研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院科研基金项目。 第四条 院科研基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院科研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各二级学院(系、 部)具体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科研处负责全院申报工作。 二、申请者须填写《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将申请书上报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经二级学院(系、部)评议、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推荐到科研处。 三、科研处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筛选,并报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资助项目。 第五条 院科研基金申报时间 院科研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由科研处通知。 第六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 一、批准的院科研基金项目在科研处备案,列入当年纵向科研计划。 二、院科研基金项目完成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院科研基金项目由学院拨款资助,经科研处核准下拨。申请人应本着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将经费用于和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科研处有权提出意见直至中止拨款和追回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一次《南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检查表》,并写出书面小结,项目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由科研处归档。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照所签协议进行验收评议,对逾期不结题者,或无故不能完成协议内容者,科研处将停止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类项目。对于意义重大、成果突出、完成情况良好的项目,科研处将在申报更高级别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按《南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申请人不提取业务活动费和科研津贴。 六、院科研基金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结算。院科研基金项目在进行中不得调换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使项目不能继续进行,原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报告,以便做出妥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优秀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建设我院科研后备队伍,特设立南阳理工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简称院青年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青年基金的经费来源为院经费拨款,由学院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条 院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意识,治学严谨,学风端正,诚实肯干,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申请者当年不超过35周岁。 三、申请者为初级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四、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第三条 院青年基金资助范围 一、每位申请者限报一项,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在研项目的主持人,在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得申请院青年基金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省(部)级项目立项,且无经费资助的,申报院青年基金时,将优先资助。 三、对曾获得过院青年基金资助者,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条 院青年基金资助的金额 院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分类资助。具体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性拨款。 第五条 院青年基金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院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采取自愿申请,专家评议, 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 二、申请者应填写《南阳理工学院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科研处,同时提交申请书的电子文档。 三、科研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负责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结合院年度资助计划,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六条 院青年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获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设立专用账号管理。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南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但不得进行各项提成。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同意,报科研处批准。 三、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计划进展报告》,项目结束时,填报验收或鉴定表,并提交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纵向项目立项证明等,由科研处组织验收。成果需要鉴定者,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对无故拖期,不能完成项目申请书内容者,科研处将追查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该项目正式完成前,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范围 一、技术研究成果:为了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研情报、标准、计量等技术研究成果。 二、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对下列情况和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 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五、未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鉴定技术材料 鉴定技术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成果鉴定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研究总结报告; 四、技术试验报告; 五、分析、测试、质检报告; 六、产品质量标准; 七、查新检索报告;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国内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条 鉴定组织 列入国家和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项目,均由下达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对我院基金项目及其它项目,科研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第五条 鉴定形式 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务院、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组成及条件 一、鉴定委员会组成:会议鉴定7,15人,函审鉴定5,9人。 二、鉴定委员会同行专家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本院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本院为项目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 第七条 鉴定程序 一、项目组在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研究内容后,项目负责人应 在鉴定(结题)前40天向科研处汇报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鉴定(结题)申请,并提交主要鉴定材料初稿。经科研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 二、若项目组成员有变动,必须按相关规定逐级申请变更,备案批准,否则鉴定时不予承认。 三、经批准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善全套鉴定技术文件,以便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查。 四、我院参加的协作项目鉴定,应由主持单位组织,我院参加,并提前报科研处备案。 五、拟鉴定项目需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经科研处对申请鉴定项目的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六、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项材料,由科研处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评议,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 科研成果归档 鉴定会后15天内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交以下归档资料: 一、鉴定会结论,专家签字名单; 二、全套技术资料1套; 三、鉴定证书原件1份。 第九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 一、凡通过鉴定,并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公报的科研成果,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应当积极申报各 级各类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一)由我院独立完成或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励申请书,经二级学院(系、部)审查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整理上报有关部门,然后根据评审结果,逐级申报。 (二)我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若第一单位不申报奖励,可由第一完成单位出具委托书,由我院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业绩,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我院教职工为完成人,参与人,且署名单位有南阳理工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 一、通过各级鉴定、结项或验收的各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科研成果。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三、被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四、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 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电子出版物等)。 六、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七、职务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二、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第三条 登记材料 一、鉴定成果: (一)鉴定会结论,专家签字名单; (二)全套技术资料原件1套; (三)鉴定证书原件1套; (四)结项、验收报告及结论。 二、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1份,提交论文复印件须同时附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 三、成果的获奖证书、结题证书原件。 四、专利证书原件。 第四条 登记时间 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为本年度上半年与下半年科研成果的登记截止时间,因发表时间滞后,未能登记的成果,可向后顺延。 第五条 登记办法 院内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成果、证书原件进行审核、登记并汇总,汇总后将本办法第三条所要求的登记材料及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各一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院将及时撤消该成果,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每年编发一期科研成果公报。 第八条 办理完登记手续的科研成果,方可申请学院相关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南阳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及其它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二级学院、系(部)、研究所(室)、中心、院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及其它相关人员”,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二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院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技术秘密; 四、商业秘密; 五、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六、学院的院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条款所称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只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适用性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包括已鉴定的技术成果和未鉴定的技术成果;如技术诀窍、产品配方以及科研、设计、工程、管理、市场经营、及财务信息等。 本条款所称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科技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具书、教材、学位论文、电子出版物、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艺术表演等。 本条款所称的学院的院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指院名、院标(包括外文和汉语拼音)和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学院的其它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一、学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院标、院名(包括外文和汉语拼音)及与学院标志有关的图案; (三)学院的其它服务性标记。 二、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技术成果,是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院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院享有。 三、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四、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院享有。 五、在执行学院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院所有。 六、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院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院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 七、在学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院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及其它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院享有或持有。 八、学院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院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院享有或持有。 九、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科研处负责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应用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科技项目进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在以发表论文和专著、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各种形式将成果公开之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研究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在此之前不得将发明内容公开。 三、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关项目组或作者应当办理软件登记。 四、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之前,应到科研处备案。 五、对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的、属于本院的或本院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项目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划定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等)予以保密;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六、学院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它项目组研制的、属于学院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该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七、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及在本院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离院前需将在我院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项目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并有责任保护我院的知识产权。 八、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九、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经科研处审查,并报学院批准。 科研处负责对本院及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院科研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院出具相应证明。 十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明人和受益人均有责任维护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科研处负责调解院内因缴纳有关申请、维护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对不服从调解决定而使权利中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科研处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学院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教职工必须签署执行本规定的协议,在院学生、来院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执行本规定的保证书。 第五条 奖酬与扶持 一、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院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学院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它人或许可它人使用、向院属企业或其它企业出资入股的,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三、对学院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考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泄漏本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以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它方式侵害由学院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院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院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按有关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理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我院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大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条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处负责学院专利管理工作。审核职务发明 创造专利的申请,办理专利申请的资助及经费使用,审批专利的实 施。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院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四条 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学院接受外单位(个人)委托或者与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六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七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专利申请登记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属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上报的申请项目,由科研处审查,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科研处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文献检索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 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专利,应按规定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可先申请《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向学院科研处申请,科研处根据我省有关政策,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权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院支付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及复审费,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支付两年的年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先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南阳理工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然后经发明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报科研处审批。重点支持具有推广价值的专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按照《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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