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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章 程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523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水电安装;室内装饰;防雷工程;消防工程;防水工
程;不锈钢工程;五金工程。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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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3、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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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前已缴足。
2、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前已缴足。
3、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前已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 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 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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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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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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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为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张英扬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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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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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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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 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 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 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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