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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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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新型城镇...

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
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办发〔2013〕23号,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不自然和谐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 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不海绵城市建设。 二、加强规划引领 ,三,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与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四,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不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不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五,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不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三、统筹有序建设 ,六,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劢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 ,七,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不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不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不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不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劢车道、人行道、停车场、 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不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刜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八,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四、完善支持政策 ,九,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不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不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不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不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十,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十一,完善融资支持。各有关方面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 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与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五、抓好组织落实 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劢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继续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与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资金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1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6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 通知 豫建城〔201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现将《2016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2016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3月16日 附 件 河南省2016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重点推进“八项工程”,大力促进城镇基础设施扩容提升;全面实施“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显著改善县城整体形象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城市高效运行;落实供水、供气、供热等“窗口”行业服务标准,提升和规范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二、重点工作 (一)重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八项工程。 1、实施“海绵城市工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综合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落实海绵城市建筑技术,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各市、县应分别于2016年10月底前、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明确分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推进海绵型城市各类项目建设。大城市、中小城市、县城示范区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3平方公里。2016年,省辖市建设或改造2个海绵型绿地示范项目和1个城市绿道示范项目,1条河流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各县(市)开展一项以上海绵型生态水系、城市公园绿地、单位小区、道路广场等示范项目建设。 2、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加强城市滨水地带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城市既有标准比较低的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提标改造。积极推动污泥处置设施、再生水和建筑中水设施建设。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已排查出的112个黑臭水体开展综合整治,采取控源截污、雨污分流、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迅速改变水体黑臭现象,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2016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辖市全面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截污纳管工作,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3、实施“公厕建设提升工程”。结合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加快公厕建设和旱厕改造。2016年,全省县级城市完成旱厕改造760座,新建公厕550座。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大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建设改造一批高标准公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 建设、管理公厕,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公厕建设,实行设施共享,拓展公厕区域服务功能。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保洁公司管理公厕,提高公厕管理服务水平。 4、实施“供水水质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厂和管网建设及改造,限期关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自备井。2016年,全省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3.8%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6%以内。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和供水监测能力建设,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县级以上城市努力实现106项水质达标,2016年设市城市全面完成水厂的升级改造。在城市广场、重要旅游景点等地方推广直饮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湖金融中心和各省辖市商务中心区要先行试点。 5、实施“供暖工程”。加快推动以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为主,燃气、电力、热泵、工业余热等其他能源供热为辅的城市供热体系建设。加快郑州航空港区、开封等热源项目建设,淘汰燃煤小锅炉,积极提升热源供应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16年,黄河沿线及以北的11个省辖市供热普及率达到43%以上,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35%以上。继续深入推进住宅供热分户计量,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必须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要求,加大分户计量的推广力度。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6、实施“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理念,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加大支路网建设力度,提高路网密度,城市新建区域路网密度要达到每平方公里8公里。新建居住小区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占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已建成的较大居住小区和单位大院要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现其内部道路功能公共化。郑州、开封、洛阳等城市要开展“退店还路”行动,力争用2-3年时间,将非商业街区的“住改商”店铺等临街违建商铺全部清退还路。加快推进郑州轨道交通建设,2016年底实现2号线一期工程通车试运营,1号线二期工程空载试运行。规划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要规划城市轨道交通、BRT等快速公交系统。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和公共自行车租用系统建设。 7、实施“燃气延伸工程”。深入实施“气化河南”工程,加强城镇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多途径开发气源,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完善生物质制气入网标准,引导天然气向人口集中的县级城市、中心镇延伸。洛宁、卢氏、宁陵三县加快城镇燃气配套管网及门站建设,年底前具备与上游管道对接条件。加快老旧管网改造,确保安全运行。2016年全省全面实现管道燃气“县县通”目标,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 8、实施“综合管廊工程”。全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主要道路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2016年全省开工建设综合管廊100公里以上,每个省辖市至少开工建设1个综合管廊示范项目。 (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9、实施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专项行动。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工作和推进措施,集中开展“建成区消除污水直排”、“城市出入口”专项整治和城区旱厕改造专项活动,强力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以治脏、治乱、治违为突破口,着力整治市容市貌、规范交通秩序、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 10、推进环卫深度保洁。认真落实全国城市环卫保洁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推广中卫等城市环卫保洁经验。创新模式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增配环卫机械设备,转变环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大幅度降低道路清扫扬尘,提高城市环卫保洁水平。2016年底,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推广创新“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模式,要按照“双10”标准要求,构建以“大中型冲洗、吸扫车为主,电动清扫车清扫保洁为辅,定时冲洗吸扫,人工及时补充排扫”的作业体系和规程。全面减少路面灰尘,实现道路清扫精细化。 11、推进生态园林建设。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理,全省各市县均要结合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海绵城市要求,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加快海绵型公园绿地的建设和改造,实施城市河道生态建设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2016年,汝州、鹿邑、新蔡、固始要完成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工作;郑州、洛阳、信阳、济源、巩义等城市应把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向下延伸,争取申报1-2个国家园林城镇;安阳、新乡、开封、周口、商丘、驻马店、许昌、漯河、焦作等城市要创建成功2个以上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12、推进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推广数字城管功能逐步向地下管线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城市应急调度等方面拓展,抓好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提高效率和效益。鹤壁、三门峡、周口三城市年底前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迅速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2016年,各省直管县(市)、县级市和中原城市群核心圈省辖市所辖各县,基本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 13、加快停车场建设。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停车场,提高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限时停车为补充,修订提高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省辖市2016年6月底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积极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 14、深化城管体制改革。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完成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机构设置,确定改革试点城市。各地要按照中央的指导意见,加快市县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尽快制订城管执法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的综合执法,以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向乡镇延伸,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 (四)完善行业政策法规建设。 15、修改完善《河南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力争6月底前报经省政府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组织开展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调研,年底前起草并完成《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编草案)。提请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印发《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示范文本》和《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等。 (五)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管。 16、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督检查。以争创市政工程金杯奖为载体,加大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 城市道路、桥梁、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园游乐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城市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分类分群体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17、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正确履行职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站式办公等制度,大力推进政(事)务公开,树立服务型机关形象。完善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规范,落实供水、供气、供热等“窗口”行业服务标准,积极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和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市政公用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三、具体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以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开拓思路,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领作用。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和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不定期对各地的项目建设整体推进情况进行整体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省政府专题汇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PPP模式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根据市政公用行业特点,培育应用PPP模式建设项目模板典型,适时向全省公布,从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及时更新项目库,搭建信息平台,适时举办项目推介会。继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督查和考核。上半年和年底,分别开展一次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管理综合督查和考核,并采取“点对点”通报措施,通报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度缓慢、组织措施不力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必要时约谈或以省联席办名义通报批评。将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与城市创建评选挂钩,每年对10个工作突出的县给予财政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省辖市负责当地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6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为科学、全面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我部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参照执行。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类别 项 指标 要求 方法 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放 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量 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低于15年径流总量控制1 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分钟/次)进行监测;结合气象定量(约束性) 率 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相关设计 图纸、现场勘测情况、设施规模 及衔接关系等等进行分析,必要 时通过模型模拟分析计算。 一、水生态 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场2 生态岸线恢复 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定量(约束性) 检查等。 生态功能。 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定量(约束性,3 地下水位 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 查看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数据。 分类指导) 年均降雨量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 热岛强度得到缓解。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夏季(按6-9月)日查阅气象资料,可通过红外遥感4 城市热岛效应 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区域的日均气温,或与同区域历史定量(鼓励性) 监测评价。 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不得出现黑臭现象。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 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定量(约束性) 设前的水质。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5 水环境质量 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定量(鼓励性) 二、水环境 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 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1.雨水查看管网排放口,辅助以必要的管网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2.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城市面源污染控流量监测手段,并委托具有计量6 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3.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定量(约束性) 制 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检测。 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IV类。 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和城区内水体水环境质量低于 IV类标准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统计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中污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及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定量(约束性,7 污水再生利用率 水站等)的污水再生利用量和污杂用、工业农业、园林绿地灌溉等用水,以及经过人工湿地、分类指导) 水处理量。 生态处理等方式,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IV类要求的污水三、水资源 厂尾水。 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 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查看相应计量装置、计量统计数定量(约束性,8 雨水资源利用率 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据和计算报告等。 分类指导) 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的自来水比例等。达 到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目标。 9 管网漏损控制 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 查看相关统计数据。 定量(鼓励性) 历史积水点彻底消除或明显减少,或者在同等降雨条件下积城市暴雨内涝灾查看降雨记录、监测记录等,必10 水程度显著减轻。城市内涝得到有效防范,达到《室外排水定量(约束性) 害防治 要时通过模型辅助判断。 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以地表水为水源的, 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和饮查看水源地水质检测报告和自四、水安全 用水源补充、特定项目的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龙头水11 饮用水安全 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和饮用水源补充、特定项目的要水质检测报告。 定量(鼓励性) 求。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检测报告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 标准的要求。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和龙头水达到《生活位出具。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规划建设管控制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土地出让、两证一书)、建设(施查看出台的城市控详规、相关法12 定性(约束性) 度 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规、政策文件等。 蓝线、绿线划定查看当地相关城市规划及出台13 在城市规划中划定蓝线、绿线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定性(约束性) 与保护 的法规、政策文件。 查看地方出台的海绵城市工程技术规范与标准制定较为健全、规范的技术文件,能够保障当地海绵城市建14 技术、设计施工相关标准、技术定性(约束性) 建设 设的顺利实施。 规范、图集、导则、指南等。 五、制度建设15 投融资机制建设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PPP管理方面的制度机制。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及执行情况 1.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须建立按效 果付费的绩效考评机制,与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相关的奖励机绩效考核与奖励16 制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机制 2.对于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须 建立与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相关的责任落实与考核机制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研发与产17 产业化 制定促进相关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定性(鼓励性) 业基地建设等情况。 60%以上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形成整查看规划设计文件、相关工程的六、显示度 18 连片示范效应 定性(约束性) 体效应。 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查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 水系统构建,试行,的通知 建城函[2014]2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委、市政管委、园林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我部组织编制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技术指南,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我部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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