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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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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新版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新版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 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价格、房管、交通、气象、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发展坚持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节能高效、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 划,组织编制区、县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燃气发展规划,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步施工。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设施工程申请行政许可时,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受理许可的部门不得做出许可决定。 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工程质量。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工程档案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时向市、区、县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设施工程档案。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核发。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灞桥、未央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燃气设施工程的核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专家审查意见; (二)燃气设施的防雷电防静电测试报告;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燃气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四)燃气设施的压力表、安全阀和燃气场所的消防器材的校验报告; (五)燃气设施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及充装许可证; (六)燃气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备案材料; (七)燃气设施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八)应急事故处臵预案书; (九)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资格证书;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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