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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试行版, 2010年1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11 第五章 建筑退让……………………………………… 25 第六章 基地绿地率…………………………………… 30 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2 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试行版, 2010年1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11 第五章 建筑退让……………………………………… 25 第六章 基地绿地率…………………………………… 30 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2 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35 第九章 基地出入口…………………………………… 38 第十章 日照分析……………………………………… 38 第十一章 附则…………………………………………… 42 附录一 名词解释……………………………………… 43 附录二 计算规则……………………………………… 45 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广汉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广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1.0.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1.0.5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区,中山大道、汉口路、东西大街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6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 2 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1.0.7条 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要用途。 第2.0.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一,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 4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兼 容 性 表2-1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工主导用地性质 用地 业 用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普通 仓储地 一类住公共服二类住公共服行政办商业金融保贸易咨服务旅馆市场新闻出文化艺广播电图书展影剧游乐科研兼容用地性质 小类 宅用务设施宅用地 务设施公用地 用地 险用地 询用地 业用业用用地 版用地 术团体视用地 览用地 院用用地 设计用地 地 用地 用地 地 地 用地 地 用地 大中类 小类 类别 R11 R12 R21 R22 C1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类 代码 C12 一类住一类住宅用地 R11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居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R12 X ? X X X X 住用地 用二类住二类住宅用地 R21 ◎ X X X ◎ X X X ◎ X X X X X X X X X X 地 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R22 X ? X X X X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 ? ? ? ? ? ? ? ? ◎ ◎ ◎ ◎ ◎ X ? X X C12 商业 商业用地 C21 ? ◎ ? X ? ? ? ? ? ◎ ◎ ◎ ◎ ◎ X X X X 金融保险用地 C22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公金融 贸易咨询用地 C23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共 服务业用地 C24 ? ◎ ? X ? ? ? ? ? ◎ ◎ ◎ ◎ ◎ X X X X 设用地 旅馆业用地 C25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施 市场用地 C26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用 新闻出版用地 C31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地 文化艺术用地 C32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文化 广播电视用地 C33 X X ◎ X ◎ ◎ ◎ ◎ ◎ ? ? ? ? ? X X X X 娱乐 图书展览用地 C34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影剧院用地 C35 ? ? ◎ X ◎ ◎ ◎ ◎ ◎ ? ? ? ? ? X X X X 用地 游乐用地 C36 ? ? ◎ X ◎ ◎ ◎ ◎ ◎ ? ? ? ? ? ? X X X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X ? ? ? ? ? ? ◎ ◎ ◎ ◎ ◎ X X 仓储普通仓储用地 W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用地 工业用地 M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注:1、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第一分区:?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1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总容积住宅建住宅容 密度率 筑密积率 度 兼容的商业及公 共设施小于住 宅 ?33, ?5.0 详见 二类 20,时 居住 表3,1-1 兼容的商业及公 用地 共设施大于商住楼 ?40, ?7.0 表3,1-2 20,小于50,时 商业、商住楼 与住宅建筑混?35% ?6.0 合在同一用地 内 商业兼容住宅 商业 用地 ,兼容小于商住楼 ?50, 不限制 用地 50,的居住建筑25% 5.0 商业或商住 , 楼与住宅建?45, 不限制 筑混合在同一 用地内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 3-1-1 规划限高,米, H?22 22 - 30 30-37 37 -50 50 - 60 平均层数,层, ?6 7,8 9 10,11 12 13 , 15 16,18 住宅建筑密 ?33% ?28% ?27, ?26, 24, ?23% ?22% ?20% ?20% 度 住宅建筑 ?2.0 ?2.0,2.2 ?2.3 ?2.4 ?2.5 ?2.7 ?2.8 ?3.0 ?3.3-3.4 容积率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1-2 规划限高,米, 60 - 80 80 - 100 或平均层数,层, 19,24 25,27 28,32 住宅建筑密度 ?18% ?17% ?16% 住宅建筑容积率 ?3.5-4.2 ?4.3-4.5 4.6,5.0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6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总容 住宅建住宅 密度 积率 筑密容积率 度 兼容的商业 详见 二类 及公共设施住 宅 ?30% ?5.0 小于20,时 表3,2,1 居住 兼容的商业商 住 ?40, ?5.5 表3,2,2 用地 及公共设施商业或商住 大于 楼与住宅建筑混?35, ?5.0 20,小于50,时 合在同一用地内 商业兼容住商 住 ?45, ?7.0 商业 宅用地可兼商业或商住 20, 5.0 容小于50,的楼与住宅建筑混?40, ?7.0 用地 居住建筑 合在同一用地内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1 规划限高,米, H?16 H?22 22,30 30,37 37,50 50,60 平均层数,层, H?5 H?6 ?7,8 9 10 11,12 13,16 17,18 住宅建筑密度 ?35% ?33, ?30% ?28% ?27, ?26, 24, ?23, ?22, ?20, ?20% 住宅建筑容积?1.6 ?1.7 ?1.8 ?2.2 ?2.3 ?2.4 ?2.5 ?2.7 ?2.8 ?3.0 ?3.3 率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2 规划限高,米, 60 - 80 80 - 100 或平均层数,层, 19,21 22,26 27,32 住宅建筑密度 ?18% ?17% ?16% 住宅建筑容积率 ?3.4-3.6 ?3.7-4.5 4.6,5.0 7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3,3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备 注 第一分区?60, ?1.8 纯商业建筑 公共设施用第二分区?50, ?1.5 地 综合楼、办公建第一分区?45, 无控制要求 筑、宾馆酒店 第二分区?40, 无控制要求 医疗卫生用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地 8 科研用房、办 科研设计用?40, ?1.5 公用房及附 地 属设施 市场用地 ?50, ?1.2 建筑层高工业 重工业 超过8.0仓储用地 生产厂房、 ?0.5 米~在计算配套办公用30,?M?60% 轻工业 容积率房、 ?0.9 时~该层建 服务用房 筑面积应 加倍计算。 直接满足物 流功能的建物流用地 30,?M?60% ?0.7 筑配套办公 用房、服务用 房 公共服务 农贸市场 ?50, 无控制要求 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50, 无控制要求 ,库,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9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10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规划净用地面积 积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 ?10000? 方米。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 10000?,20000? 方米。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 ?20000? 方米。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红线 3米 8米 5米 10米 10米 15米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臵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11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明确说明。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根据《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结合广汉城市近期建设发展情况~广汉市拟按照大城市的标准进行日照间距控制。在旧城区~新建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后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旧城范围以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工程管线埋设、卫生、建筑物保护 12 、空间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4.0.3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照2小时。 第4.0.4条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第4.0.5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0.6条 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学楼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0.7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4.0.8条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应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计算~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4.0.9条 日照计算应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4.1 居住建筑间距 [L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HS:南侧建筑高度, H:平均建筑高度、W,高层建筑面宽,B,山墙或高层次要朝向宽度] 第4.1.1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含中高层, ,1, 南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核心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应按平均高度计算。,图4-1, ,2, 东西向~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旧城区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核心区不 13 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0.8倍。,图4-2, ,3, 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4.1.2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1, 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图4-3、图4-4~注:B为山墙宽度) ,2, 建筑山墙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区均不予折减。,图4-3、图4-4, ,3,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臵的规定控制。 (4) 8层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间距控制均按上述,1,、,2,项规定值增加2m。 第4.1.3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4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2, 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其间距不 14 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 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臵的规定控制。 ,4, 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应按,1,、,2,、,3,条规定值增加2米。,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5, 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应按,1,、,2,、,3,项规定值增加2米。,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第4.1.4条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一)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5~注:Hgs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W为高层建筑面宽, ,1,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 2 )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1.0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15 ,4,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二)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建筑长边的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6所示~注:Hg为高层建筑高度, ,1, 9层,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不小于24米。 ,2,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不小于27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建筑长边的距离~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新建区按平均高度的0 16 .9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 ,4,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旧城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3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第4.1.5条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布臵时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 高层主要朝向南北向相对时的间距(图4-7): ,1,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2,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4,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二)、 高层主要朝向东西向相对的间距(图4-8): ,1,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 17 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2,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按平均高度的0.5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4,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5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第4.1.6条 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与板式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布臵时的间距按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0.9倍进行控制~最小值不予折减。 第4.1.7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臵的间距控制:,包括高层主要朝向对高层次要朝向或高层次要朝向相对, (一)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宽度小于20米的间距控制: ,1, 9,12层,含12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主要朝向南侧的间距控制(图4-9): ?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18 ?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20米。 ,2,、9,12层,含12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主要朝向的北侧、东侧或西侧的间距控制(图4-10): ?当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 ,3,12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南侧的间距控制(图4-11): ?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20米。 ? 当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0米。 ,4,12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及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北侧、东侧或西侧的间距,图4-12,: ?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8米。 ?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平均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同时不应小于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 19 第4.1.8条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米~其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1.9条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一)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的间距控制: ,1,9,18层,包括18层,~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 ,2,18层以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二)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20米的间距控制: ,1,9,18层,包括18层,~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2,18层以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且不小于较高山墙宽度。 (三)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1.10条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的间距控制 ? 9,18层~其间距不小于13米, ?18层以上~其间距不小于15米, ?若山墙之间每2,3层设臵空中花园相连~可适当减小间距~但不小于9米。 ,2,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 20 间距不小于15米~且不小于较宽山墙宽度。 ,3,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1.11条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 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 距控制: (一)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位 于南侧。,图4-13, ,1,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 距不小于15米。 ,2,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 小于等于17~其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且不小于15米。 ,3, 当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长边相对控制。 (二)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位于北侧、东侧或西侧,图4-14, ,1,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3米。 ,2,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17~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 ,3, 当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1.12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其最小距离规定如图4-15, Ly为按规定应满足的侧面间距~Lx为按规定应满足的正面间距,~拟建建筑不得进入阴影部分内。 21 第4.1.13条 高层居住建筑重叠面 的间距控制。 ,1,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 于15米,图4-16, ,2,重叠面小于6米,含6米,时~东西 向间距不小于18米~南北向间距不小于 20米。,图4-17、图4-18, ,3,重叠面大于6米时~按主要朝向相 对的规定控制。,如图4-17、图4-18, 第4.1.14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重叠面的间距控制。,图4-19、图4-20, ,1,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 ,2,重叠面小于6米,含6米,时~高层位于北侧、东侧或西侧 22 其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位于南侧~其间距不小于20米。 ,3,重叠面大于6米时~按主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第4.1.15条 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的间距。,表4-1, 表4,1 建筑主要朝向高层主要朝向与多低层 高层与高层,主要 ,长边,间的夹,长边, 朝向, 角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主要朝向相对按主要朝向,长边, a?30? 规定控制 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 按主要朝向相对 30?,a?60? 与长边相对规定的0.9倍 规定的0.9倍控制 控制 按主要朝向与按主要朝向,长边, a,60? 山墙,次要朝向,相与山墙,次要朝向,相对的 对的规定控制 规定控制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长边,间的锐角夹角。 ,2,若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4.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2.1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或西侧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图4-21、图4-22, ,1, 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 23 ? 若南侧建筑高于北侧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 ,2, 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不小于13米。 ,3,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时的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第4.2(2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一) 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控制。 ,1, 当山墙或次要朝向面宽小于13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 控制 ? 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0米。 ? 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2, 当山墙面宽大于13米小于20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 制 ? 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5米。 ?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 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 (二) 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 (三)非居住建筑山墙与居住建筑长边或主要朝向相对时~按 24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4.2(3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4.3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3.1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2控制。,不包括厂房和仓库, 表4-2 朝 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向 朝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山墙, 面宽?13米,13米 多层 长边 旧城 0.8H~且8.0米 1.0H,多, 建筑 ?6米 且?13.0 新区1.0H 米 面宽>13米,次要朝向,侧面, 且?6米 宽度~且?15米 山墙 - 6.0米 9.0米 9.0米 主 点- - 点式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 高层 要 式 0.3H~且?且?13米 朝 21.0米 建筑 向 板- - 板式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 式 0.4H~且?且?18米 27.0米 次要 面宽?13米,13米 朝向 - - 面宽- >13米,次要朝向,侧面, ,山墙, 宽度~且?15米 注,1、H,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第4.3.2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臵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4.4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第4.4.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 25 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距离控制。 第4.4.2条 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第4.4.3条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第4.4.4条 建筑山墙设臵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第4.4.5条 建筑物楼梯间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8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 第4.4.6条 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第4.4.7条 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80米~应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在规定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间距20%,多层住宅拼接单元不应大于4个单元~且总长度不应大于80米~若长度超过80米~其间距应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在规定间距的基础上增加3-5米。 第4.4.8条 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按80米计算。 第4.4.9条 当建筑作退台时~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4.4.10条 一栋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开窗部分与另一栋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栋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4.4.11条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 26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5.0.2条 新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按第5.1.1条的规定控制~其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的规定控制。 第5.0.3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间距。 第5.0.4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成绵峨城际铁路两侧建设用地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最小距离为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 27 门审核后确定。 5.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第5.1.1条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且不得影响周边地块的正常使用。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多、低层长边0.4,旧城, 3.0(低层) ,包括8层, 6.0(多层) 0.6,新城,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包括133.0米,8层:4m, 米, 山墙宽度小于17米~大于13多、低层山墙 4.0米,8层:6m, 米 按长边退界控山墙宽度大于17米 制 南向(板式),9,120.4H,旧城, 14m 层, 0.5H,新区, 东西北向(板式) 0.35H,旧城, 居住建筑、12m ,9,12层, 0.45H,新区, 非居住建筑 0.35H,旧城, 18m,旧城, 南向(板式)12层以、文教卫 上 0.40,新区, 19m,新区, 生建筑 东西北向(板式)120.3H,旧城, 15m,旧城, 层以上 0.35H,新区, 18m,新区, 高层主要朝12m 南向(点式)9,12层 向 (包括12层) 14m 东西北向(点式)9, 12层 12m (包括12层) 南向(点式)12层以15m 上 东西北向(点式)1214m 层以上 28 9,12层 6.5 m 山墙宽度小于13 米,包括13米, 12,18层 6.5 m 山墙宽度大于13 9,18层 9.0 m 米~小于20米,包,包括18层高层山墙 括20米, , 按长边相对控制 山墙宽度大于20米 ,次要朝向, 山墙宽度小于13米9.0 m ,包括13米, 山墙宽度大于1318层以上 12 m 米~小于20米,包 括20米, 按长边相对控制 山墙宽度大于20米 2.0 长边 0.5 低层辅助用 房 (不开窗)2,开窗山墙 3.0 第5.1.2条 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第5.1.3条 临街建筑若双方有协议~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若设有规划通道,通道宽度?4米,~山墙离界距离可适当降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 第5.1.4条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5.2.1条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5.1.5条 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的规定。 ,1, 多低层长边或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5米。 ,2, 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 第5.1.6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际线,不应大于6米。 第5.1.7条 地下建,构,筑外墙,包括汽车坡道,后退用地红 29 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二层不小于4米。 第5.1.8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从室外地面到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若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地下室为一层时~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地下室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其最小值不应小于4米。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旧城区~不宜小于4米,。 第5.1.9条 厂房退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1, 高度不超过24米的厂房最小值为7米, ,2, 超过24米的厂房其最小值为10米, ,3, 长度超过80米~退界距离应适当增加~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厂房及周边环境状况分析后确定。 ,4, 厂房若临道路设臵~且临道路设臵了围墙~则厂房后退围墙距离按以上要求控制。 5.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第5.2.1条 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第5.2.2条 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第5.2.3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按建筑控制红线进行控制。 第5.2.4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后退道路红线应为12-15米~并应设臵临时停车场地及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严格控制底商建筑形式。一个街坊不允许四面均设臵临街商业用房,商业用地除外,~应划定一定区域~合理布局设臵商业网点。 30 设有商业的建筑(大型商场除外)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新区,~旧城区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部分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 第5.2.5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新区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7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12米~旧城应在原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上再增加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第5.2.6条、第5.2.7条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第5.2.6条 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永久性高层建筑。 ,1, 若高度超过24米~小于50米~退让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米, ,2, 若高度超过50米~退让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2米。 第5.2.7条 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高层建筑。 ,1, 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米, ,2, 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2米, ,3, 高度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5.2.8条 在建筑红线外~不得设臵零星建筑物,构筑物,。凸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可外挑~凸窗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雨蓬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5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一层不得落柱。 第5.2.9条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建筑在满足自身应退距 31 离的前提下~与已建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5.2.10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建筑控制红线设臵。 第六章 基地绿地率 第6.0(1条 建设项目规划绿地率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考虑到用地面积对绿地率的影响~提供规划条件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块周边道路状况~在表6-1的基础上对绿地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折减系数应控制在90,,95,。 表6-1 建 设 项 目 分 类 绿 地 率 旧城 新区 居住 ?25, ?35, 32 旧城 新区 商业用地 ?13, ?15, 商住楼 旧城 新区 ,20,?兼容的商业,50,, ?13, ?20,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20, 物流用地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35% 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 ?30%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交通枢纽 ?20, 宾馆、饭店、金融等 ?25, 注,各类市场用地绿地率原则不低于10,。 第6.0(2条 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 = M × N ,屋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7米,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2,: 表6-2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 有效系数,N, ,单位:米, 0.6,H?1.5 0.70 1.5,H?5.0 0.50 5.0,H?12.0 0.30 H,12.0 0 33 第6.0(3条 建设用地内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其顶板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计入绿地面积。 ,1, 顶板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 ,2, 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小于1.0米。 ,3,水面可计入绿地~其深度不小于0.6米。 第6.0(4条 有条件的住宅用地内~宜设臵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宜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臵~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 单块绿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 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增规划绿地时~该绿地作为代征地处理~但可参与指标计算。 第6.0.5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应提供绿地范围的电子文件~并予以说明。 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第7.0.1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配套建设~其中幼儿园、公共厕所应符合表7-1的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7 ,1 幼儿园 公共厕所 居住建筑面积 22规模 用地面积,m, 规模 面积,m, 3.5万,5万平方, , 1个 ?50 34 米 5万,10万平方, , 1个 ?80 米 10万,20万平方6班幼儿园 2000 1个 ?80 米 20万平方米以8班幼儿园 2500 1个 每处面积? 上 100 30万平方米以2个6班幼每处不小于2个 每处面积? 上 儿园 2000 100 40万平方米以2个8班幼每处不小于3个 每处面积? 上 儿园 2500 100 注,根据用地规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幼儿园可合并建设,但用地规模不应减小。 第7.0.2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臵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臵层数必须方便管理。原则不设臵在四层及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臵~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小 2于50 m 。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按以下指标控制: ,1, 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下~按照1,控制~且不小于20平方米。 ,2, 总建筑面积5000,15000平方米,包括15000平方米,~按照0.8,控制~且不小于50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15000,30000平方米,包括30000平方米,~按照0.6,控制~且不小于120平方米。 35 (4) 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按照0.4,控制~且不小于180平方米。 第7.0.3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臵健身活动设施~每处 2建设面积不小于200 m。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 2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按100 m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7.0.4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旧城核心区建设项目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械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1,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 表7,2 2每户建筑面积A,m, 自行车,辆/每户,机动车,辆 /每户, A?160 1 1.5 120,A,160 1 1.2 90,A?120 1 旧城0.6 新区1.0 60,A?90 1.0 旧城0.4 新区0.8 2A?60或单间式公寓 1.0 0.4/100 m 廉租房 2 -- 农迁房 2 0.3 ,2,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表7,3 机动车 类别 自行车 ,车位/100 m2建筑面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积, 宾馆、酒店 0.8 —— 36 餐饮、娱乐及宾馆 、酒店配套餐旧城2.0 新区3.0 4.0 饮娱乐等 办公楼 旧城0.6 新区0.8 0.4 商业 0.8 0.4 兼容商业 小于0.6 居住建筑0.4 20, 2商业网,商业网点?200 m~也可兼容商业点,底商, 不考虑非机动车停放, 大于0.8 20, 体育馆 2.5 20 影剧院 3.0 15 展览馆 0.8 1.0 医院 旧城0.6 新区0.8 1.5 ,办公辅助用房:工业建筑 ,办公辅助用房:0.4, 0.8, 物流 0.6 —— 仓储 0.5 —— 农贸市场 0.4 8.0 小学 20车位/100名师生 30,60车位/100名老中小学 70,80车位/100名师师 中学 生 40,60车位/100名老高等教育 80车位/100名师生 师 注,1、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 2、地下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地面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居住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专门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自行车库应方便停放,自行车库原则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 3、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的按1个车位计算。 4、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按规范核实,。 5、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6、配建的非机动车泊位应考虑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等的停放 37 需要。 第7.0(5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指标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 ,2,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一至两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不小于10厘米,,按50%计入绿地率, ,3, 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第8.0(1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8.0(2条 ,1, 鼓励建设高层点式电梯住宅。 ,2,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 ,3, 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宜设臵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带。 ,4, 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臵~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臵,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的搁板位臵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5) 临城市道路布臵主体建筑原则应与道路平行~若建筑处理得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成角布臵。 第8.0(3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 38 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8.0(4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8.0(5条 关于临24米,含24米,以上规划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 建筑外立面不得设臵开敞式阳台。 ,2, 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 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装饰材料。 ,4,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8.0(6条 关于规划区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高层建筑主楼面宽按以下规定控制。 ,1,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应大于40米。 ,2,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3, 当高层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或山墙通过设臵每间隔2,3层的空中花园相连~且空中花园的开间不小于9.0米时~其连续面可重新计算~但总长度不应大于90米。,次要朝向或山墙面宽应小于等于20米, ,4, 高层点式居住建筑拼连时~凸出部分之间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且满足第8.0.8条的规定~凸出部分可按点式建筑的间距控制。 39 第8.0(7条 建筑开口天井的规定。 (1) 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宜小于2.0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 (2)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耧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4.2米~且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不大于开口宽度。 天井内不得设臵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 第8.0(8条 高层建筑单元之间建筑开槽规定:,图8-1, (1) 建筑的外立面A或凹槽内立面B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 低层建筑长边计算。 (2) 当建筑的外立 面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 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 时~开槽的最小宽度C必 须大于开槽的深度d~ 同时不小于4米。 图8-1 (3) 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山墙时~凹槽内立面B必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的宽度C必须满足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8.0.9条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40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宜设臵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臵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 第8.0(10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高程进行建设。 第8.0.11条 相邻用地边界1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改变基地地面高程~且调整幅度应不大于0.6米,地下车库出入口除外,。 第8.0(12条 城市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及重要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作光亮工程单项设计~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夜景灯光亮设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文物、公共设施等原有建筑的立面效果。 第九章 基地出入口 第9.0.1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臵~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 第9.0.2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臵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桥引道、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第9.0.3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臵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十章 日照分析 第10.0.1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年修订版,和《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修订版,~结合广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10.0.2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 41 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10.0.3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医院病房、幼儿园、托儿所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宿舍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包括7-8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其建筑间距根据《广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控制。高层建筑,9层及以上住宅建筑或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与新建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的新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10.0.4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广汉市规划和建设局对有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10.0.5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区住宅至少应由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 42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教学楼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7(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8(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最远点不应大于6.0米。 第10.0.6条,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不限于以下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7.5及其以上版本。 2(SU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1.0及其以上版本。 第10.0.7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广汉市经纬度:经纬度:经度104.25~纬度30.99。 2(有效时间带: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在有效时间带内进行统计累加。 43 5(采样点间距:1米×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10.0.8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现状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做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3(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臵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臵为计算基准面。 4(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5(窗户计算宽度大于2.0米~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6(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7(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10.0.9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44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臵。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10.0.10条,建设申请人责任,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10.0.11条,编制单位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10.0.12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11.0.1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按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2条 本技术规定为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由广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广汉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 45 第11.0.3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46 3、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4、住宅建筑密度: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计算应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执行。 5、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6、多层建筑:是指四层至六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建筑。 7、中高层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建筑,不含六跃七层,。 8、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的居住建筑。 9、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办公用房层高不应超过4.5米。 10、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 14、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5、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6、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占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17、高层建筑主要朝向:,1,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2,高层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3,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 47 米的各类朝向。 18、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20米的短边。次要朝向可设臵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阳台,等。面宽宽度计算应计入设臵在端部的阳台宽度。 19、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阴台、阳台设臵面以及面宽大于17米的山墙面。 20、多、低层建筑山墙:指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7米的短边。山墙面可设臵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面宽宽度计算应包括设臵在端部的阳台宽度。 21、高层山墙:指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20米的短边~每层可设臵面积不大于0.6 m2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储物间窗等。面宽宽度计算应计入设臵在端部的阳台宽度。 22、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最小净空不小于3.6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 23、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建筑~其高度不大于1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室、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24、红线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红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的界线。 25、点式高层、板式高层 ,1,点式高层:指长宽比小于2:1的住宅建筑, ,2,板式高层:指长宽比大于2:1的住宅建筑, 48 ,3,点式高层长度超过40米~按板式高层计。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1,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 ?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户内花园、阳台均应以国标要求为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应按半面积进行销售~户内花园设臵要求如下: A.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B.阳台或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仅一面开敞~三面为墙~且必须采用漏空栏杆或玻璃栏杆。进深大于2.4米的~将不作为阳台进行面积计算~应按照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 C.应至少有一个开敞面~开敞面宽度应与户内花园开间净空尺寸一致~ D.户内花园内应设臵有组织排水设施。 ,2,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 49 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20%~不足2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3、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应按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构筑物的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的总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1米及以上~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包括采光井~采光井突出地面1米以上,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不足1米~且采取了覆土等措施纳入整体环境设计。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覆土建筑有大于1/4边长的界面高于地面1米的~应按其外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建筑物的阳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无柱出挑阳台~距地净空高度大于3.6米~且基地作为绿地的~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小于3.6米的或有柱阳台~应按阳 50 台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凹阳台,三面由实墙围合,或两面由实墙围合的阳台~距地净空高度小于3.6米的~应按阳台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距地净空高度大于3.6米~且分隔墙不落地的~可按半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建筑物的飘窗,凸窗,等构件~其窗台高度小于等于0.5米的,按室内计,~应按窗台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其窗台高度大于0.5米~且其出挑净宽小于等于0.6 米的~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地板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建筑物之间有维护结构或有柱的架空走廊~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屋面的楼梯间、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7,建筑外有维护结构或有柱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8,雨篷结构的外边线到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不足2.1米高度大于4米且无柱的~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超过2.1 51 米~净空高度大于4米且无柱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有柱的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9,有永久性顶盖、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10,将幕墙作为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4、建筑朝向确定: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 5、建筑高度计算 ,一,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二,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深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大于30?小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坡屋面中部,当屋面坡度小于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桃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计~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4,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 52 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5,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三,距离计算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超过80.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 ,四,层数计算 ,1,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2,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有关要求~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 ,3,架空层计入层数。 ,4,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如大于4.5米则按2层计算。 ,五,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2,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 53 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时~其绿地面积按第6.0.2条、第 6.0.3条计入绿地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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