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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阿鲁科沁旗人民政府侵占村民草场,霸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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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阿鲁科沁旗人民政府侵占村民草场,霸权主义?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额斯日格任嘎查长职务 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敖日格勒任旗长职务 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和日木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吉日嘎拉任嘎查长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4月28日做出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草原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判决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向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做出的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

赤峰市阿鲁科沁旗人民政府侵占村民草场,霸权主义?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额斯日格任嘎查长职务 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敖日格勒任旗长职务 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和日木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吉日嘎拉任嘎查长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4月28日做出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草原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判决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向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做出的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维持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1982年1月10日做出的《给予核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通知》(阿政发【1982】10号)并确认其附件《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合法有效。事实及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争议地段草原和林地权属历来属于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及其所属数代牧民解放以前一直生活繁衍在这块土地上,与第三人从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时期属于相邻两个公社相互接壤的两个生产大队,相互按努图克划分习惯经营畜牧业生产活动,一直没有任何争议。1962年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公布后即实行“固定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的“四 固定”时起已经将争议地段草原和林地权属给了申请人集体所有,并由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营,可以通过考察草原,造册、缴纳税款和管理费以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足以证明。在我国土地和草原一直是依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导、调控所管理的,所以,当时“四固定”确权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四固定”时确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到1982年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经过协商划分界限达成一致,形成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书,并由被申请人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确认。被申请人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确认的两社现争议地段行政界限为:由阿拉他图往西到哈布其拉绍荣(1060)北下顺毛西盖格日东梁莫日古其格(892高地)再往西北奔贺力木达坝(844)转西北到达巴绍荣(1056.1高地、有架子)。 改革开放后依照《草原法》的规定,在落实“草原双权一制”中,被申请人还为申请人颁发了《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依法确认所有权,赋予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申请人将该草原依法发包给内部成员后,被申请人还为每个草原承包经营户颁发了《集体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此可见,由被申请人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确认的《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划分的两公社界限属于法定的行政区划界限,早已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备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被国家四级行政区划图绘制认定,无法定事由任何人无权变更。该行政界限属于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的按照 “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限”,必须严格遵守之列。 第二、被申请人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 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称:“《旗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的通知》(阿政发【1982】10号)中,存在着达巴绍荣(1050.1三角点)至阿拉他图(1110高程点)一段边界走向不清和文图与边界双方经营习惯线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发生纠纷。”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旗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的通知》(阿政发【1982】10号)中,从达巴绍荣(1050.1)至阿拉他图(1110高程点)一段边界走向中间实实在在存在着由阿拉他图往西到哈布其拉绍荣(1060)北下顺毛西盖格日东梁莫日古其格(892高地)再往西北本贺力木达坝(844)【此处高点标注有误,实际是贺力木达坝到德布勒达坝道路与经营现交汇点886高点。1997年更正后确定的贺力木达坝高点就是886高点,此点立有“巴彦温都尔苏木、20号、内蒙古人们政府、1997”字样的行政界碑碑文】转西北到达巴绍荣(1050.1高地、有架子)等四个拐点,形成了完整的一条界线。而被申请人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将这些法定拐点取掉后得出“边界走向不清和文图与边界双方经营习惯线不一致”的结论,是偷梁换柱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歪曲和篡改两社边界线历史文献的非法行为。 2、立有“内蒙古人们政府、1997巴彦温都尔苏木、20号”字样行政界碑碑文的贺力木达坝886高点是第三人和申请人的界限。被申请人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附件1把原德布勒达坝(844)写成了和日木达巴。因此(日木达巴)东侧的萨拉额黑的三千多亩草场是德布勒嘎查拥有所有权的草原,与申请人毫无关系。第三人主张“(和日木达巴)东侧的萨拉额黑的三千多亩草场”的权利,应当对德布勒嘎查提出。“和日木达巴东侧的萨拉额黑的三千多亩草场”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设定主体和标的物目标均发生错误。被申请人对双方不可能存在争讼的法律关系和主体错误的行政行为,没有区分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做出了错误行政裁决。 3、被申请人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附图附件1《和日木嘎查与阿拉腾温都尔嘎查草牧场权属争议地段示意图》、附件2《罕苏木和日木嘎查与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和日木地段经营接线地形图》以及所谓一无协议,二无政府裁决的文件的“1997年调解”等,对第三人提出主张的位于“扎达盖格日混迪开矿的500五百多亩草场”权利,都不是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当时协议和当时所附边界线地图,纯属被申请人单方面绘制而成的示意图,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以此作为否定或更改被申请人旗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批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确定的上述地段“由阿拉他图往西到哈布其拉绍荣(1060)北下顺毛 西盖格日东梁莫日古其格(892高地)”法定界限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第4项规定: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应当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第8条第1项规定: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实核发的证书,可以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第9条特别规定:本条例第7条,第8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该条例第13条规定“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的边界线地形图才能作为解决争议的合法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草牧场所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集体所有草原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特向贵府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依法公开审理,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公正裁决,以便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致 赤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 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额斯日格 2012年5月25日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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