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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诺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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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在员工任职期间,对工作绩效优异的员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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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员工给予
处罚,以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创造更好业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及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 人事部门职责
a).整理、汇总员工受奖材料或受惩处的事实;
b).提请、实施奖励惩处;
2. 其他部门职责
3. 收集员工受奖材料或受惩处事实并交人事行政部汇总;
第四条 奖励条件
A(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有表现;
B(超额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经营指标;
C(所提建议被采纳后,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产生良好的影响;
D(对ISO9000文件提出修改建议并被采纳,使现有工作流程简化,提高工作效率
和效益;
E(在质量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个人/部门;
F(优质服务,经常受到领导或会员的表扬;
G(工作兢兢业业、主动热情,不仅本职工作尽职尽责,还能积极协助公司其他职位
的工作需求;
H(其他可资奖励的优异表现;
第五条 实施程序
1(部门/连锁店提名,说明员工或集体获奖原因及主要事迹(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
2(按权限审批:交人事行政部/店内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店内行政部依事件程度报地
区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3(给予奖励:一次性现金奖励,由人事行政部/店内行政部落实;
4(记入员工档案视情况予以表彰宣传;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奖励类别:
1(嘉奖:对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店内对每季度表现突出
的员工进行表彰;
2(建议奖:对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对ISO9000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建议(组织高速、
职责变化除外),并被采纳的员工进行表彰;
3(质量管理优异奖:对于在月度、季度、年度运行检查/内审/外审过程中无B、C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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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项且A类不合格少于2项的部门;一年内累计获得建议奖5次以上的部门/连
锁店进行表彰;
4(金奖:奖励全年考核成绩两次(含)以上为优秀的员工中的佼佼者;
第七条 奖励实施:
1(嘉奖
a. 分集体嘉奖和个人嘉奖
b. 奖励办法:
2. 员工或集体因完成单项工作,且表现突出,并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
励现金500,5000元(个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集体最高不超过5000元),并由人
事行政部向全体员工通报;
3. 店内每季度评选优秀员工,一次性奖励现金300元,由店内行政部向员工通报;
第八条 实施办法:
1. 由部门经理提名,交人事行政部;
2. 人事行政部提请奖励意见,上报总经理审批;
3. 店内每季度评选的优秀员工不超过店内全体员工比例的5%;
第九条 建议奖
1(适用于全体员工;
2(奖励办法:
员工或集体所提建议被采纳后,一次性奖励现金500,5000元(个人最高不超过500
元,集体最高不超过5000元),并由人事行政部向全体员工通报;
3(实施办法:
a) 店内建议由店内行政部收集筛选后交地区公司人事行政部,筛选后的建议交相关
职能部门评估后经人事行政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b) 建议一经采纳,由人事行政部或店内行政部负责承办;如未被采纳,由人事行政
部致回复信,表示感谢并予以鼓励。结果由人事行政部留存;
第十条 质量管理优异奖:
1(符合上述“质量管理优质奖”条件之一;
2. 奖励办法:
a) 给予获奖部门/连锁店一次性奖励,人均50元现金;
b) 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扬;
3. 实施办法:
a) 由地区公司人事行政部提名;
b) 总经理批准后,在年度管理评审会议上由地区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当场宣布获奖名
单,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金奖:
1. 适用于全年考核成绩二次以上优异员工中的佼佼者,约占全体员工总数的1.5%;
2. 奖励办法:
a) 金奖获得者由总经理授予金奖奖牌;
b) 组织予以一次性奖励;
c) 张榜公布获奖员工名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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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获奖材料存入员工内部档案;
3. 实施办法:
a) 部门经理以下被评为优秀的员工由部门经理/店长提名;
b) 部门经理(含)以上员工由主管领导/副总提名;
c) 人事行政部汇总名单后,报总经理审批。人事行政部落实备案。凡被提名者可被
邀请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嘉年华会;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二条 惩处条件
1(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 3(未正确履行本职岗位工作或失职或工作失误;
4(其他应予以惩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实施程序
1(确认事实:发现员工违纪(含触犯法律)等,直线领导(主管以上)或上一级领导应与当事人谈话,并由人事行政部员工(店人事助理)或当事人认可的其所在部门的同事作为第三方证人,笔录结果经谈话参加人签字确认;(此谈话应在私下进行) 2(明确责任人:员工出现违纪行为等,其直接上级(主管以上)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员工本人(即直接责任人)应予以惩处外,其直接上级及相关人员(即间接责任人)也应予以相应处罚;
a. 员工受到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b.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
c. 因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d. 违反各项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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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程序的;
3(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填写相应“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
职、复职审批表”、“员工异动审批表”、“辞职(退)审批表”;
a. 由地区公司部门经理、店长对部门经理以下员工予以惩处,人事行政部备案;
b. 部门经理以上员工由主管领导/副总提议,由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提请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人事行政部备案;
c. 记入员工档案;
d. 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处罚类别:
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
一).实施办法:
1(口头警告:
2(目的:惩处不适当的行为或工作表现;
3(具体行为:
a) 未按规定佩带胸卡、仪容不雅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b) 上班时间吃零食、串岗聊天、办私事、打私人电话、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利
用工作电脑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等诸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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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行为;
c) 未经允许携亲友进入工作办公区域;
d) 上班时间购物(中午休息时间地区公司员工可购物,店内员工不得购物);
e) 在办公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打闹、奔跑、掷物、使用不文明语言或在客人可
看到处做不雅动作;
f) 任何乱用公司对讲机行为,包括分散别人注意力、使用粗俗、难以接受的语言
和任何影响工作的负面行为;
g) 懒散或不充分利用工作时间;
h) 任何会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i) 未经允许使用了停车区及仓储店出入通道等;
j) 制造噪声或可能引起骚乱的展示活动;
k) 在办公区域、商店内及收货区吸烟;
l) 对公司张贴的布告、黑板置若罔闻,损坏公司张贴的布告、黑板等行为;
m) 相互议论、打听工资待遇的行为;
4. 惩处办法:
a) 给予“口头警告”;
b) 扣除当月工资额度的5,10%;
第十五条 书面警告
1. 目的:惩处严重的不良行为及令人不满意的工作表现; 2. 具体行为:
a) 损坏公司物品(含商品、证件、文件、报表等);
b) 令人不满意的工作表现:在工作质量、数量及程度上不能达到公司的一般要求;
c) 没有立刻报告事故或意外受伤情况的行为,后果严重的;
d) 恶意诽谤、贬损或攻击同事的行为;
e) 不能遵守休息、就餐时间,后果严重的;
f) 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
g) 不服从领导、有意不听从管理或顶撞领导的;
h) 蓄意违反或重复违反安全、防卫或卫生条例;
i) 违反公司规定,向下属同事、会员或顾客、厂家、供应商私自许诺;
j) 擅自对媒体发布各种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k) 未经上级允许擅自散发、张贴、公布信息;
l) 隐瞒自己或他人错误、失误或其他不良行为;
m) 不按公司布置的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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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或私自修改计划未经上司批准; 3. 惩处办法:
a) 给予“书面警告”;
b) 扣除当月工资额度的10,20%;
第十六条 停职
1. 目的:惩处十分严重但有改正希望的不良行为及令人不满意的工作表现; 2. 具体行为:足以导致“书面警告”的行为或更为严重的行为; 3. 惩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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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停职3,5天,停职期间不付工资,员工如复职,个人需向人事行政部提供复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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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职必须经接收部门经理/店长同意。
a) 停职反省:停职期间员工个人反省;
b) 停职培训:停职期间员工可由主管经理进行培训,也要到人事行政部接受相关
培训;
c) 停职期结束,如恢复原职,公司保留一个月的时间作为留岗察看考察期;如有
异动,考察期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 辞退
1. 目的:用以惩处出现下列情况的员工;
a) 员工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b) 员工受到两次书面警告;
c) 或留岗察看期间仍不能认识错误或仍不能担负工作职责;
d)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等);
2. 具体行为:
a) 对公司、会员、同事或为公司服务的组织有不诚实行为,弄虚作假,欺骗公司; b) 伪造或篡改任何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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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代刷卡);
c) 营私舞弊、侵吞、贪污公司及其他人财产;
d) 故意滥用、破坏、磨损公司设备、财产、商品,或在公司属地的其他人财产; e) 未付款或未按程序规定,拿走公司的财产或商品(包括赠品、弃货、工具、设
备、公司记录等);
f) 在公司属地打架、企图打架或伤害别人的行为;
g) 带麻醉剂、酒或危险药品到公司属地,或在公司属地使用上述物品,或在使用
上述物品后到公司属地上岗工作;
h) 带枪枝或其他危险武器到公司属地;
i) 在公司属地赌博;
j) 刑事犯罪,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律部门制裁;
k)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l) 与厂家、供应商发生私人形式的借贷关系或以公司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m) 不遵守公司制度、规定、程序等,导致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n) 在其他公司保有利益;
o) 包庇、纵容、姑息下属的违纪行为;
p) 私藏或私售商品、办公用品;
q) 擅自降低或标低商品售价;
r) 对待顾客粗鲁或者辱骂顾客;
s) 骚扰;
3. 惩处办法:
a) 予以辞退,支付离职工资;
b) 依据实际情况,收取培训费或违约金;
c) 凡符合上述行为的情况,属违纪辞退,不支付赔偿金;
4.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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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店长对所属部门经理以下员工有权辞退,行政部备案;
b) 地区公司部门经理对所属员工的辞退提出建议,主管领导批准,人事行政部备
案;
c) 部门经理(含)以上员工由主管领导提议,总经理批准,地区公司人事行政部
备案;
第十八条 间接责任人的惩处
一(员工受到惩处,由间接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店长/主管领导至总经理)根据其承担责
任大小,决定是否对间接责任人给予惩处和惩处的类别。
二(几种情况的处理
1).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行政处罚外,按当月工资额度扣除10,50%,并赔
偿公司损失(店内责任损失按“店内造成责任损失赔偿制度”处理);
2). 凡属于偷拿公司或连锁店财物(含赠品、弃货、现金、工具等)、偷吃连锁店食
物等,一律按损失赔偿,给予经济处罚,并按违纪予以辞退;
3). 因泄露公司机密,视损害情况给予经济及行政处罚,依据公司保密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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