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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 内容提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虽然已被广泛运用,但是在中国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研究尚不成熟,于是必然会在实践中引发很多问题。在公司中,常常会发生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以及此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相关情况入手,争取完善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关键词 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 (一...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 内容提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虽然已被广泛运用,但是在中国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研究尚不成熟,于是必然会在实践中引发很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在公司中,常常会发生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以及此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相关情况入手,争取完善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关键词 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 (一) 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制度。 (二)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1、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股东与债权人虽然都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但股东和债权人却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传统公司理论和各国公司法在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规范方面,一般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债权人则仅被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叔人,债权人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主张、契约上规定的权利以外,对于公司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只有当公司解散清算时,才能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享有优先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非在个别的“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有限责任制度影响的不断扩大,有着双刃剑作用的有限责任制度也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投资者利用有限责任这一制度,将投资在公司中的资产与自身的其他资产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分离,使投资者的风险降到了最低。这鼓舞了投资者的热情,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却为公司外 部利益者(公司债权人)所批评,因为伴随着投资风险的外部化,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公司债权人。具体而言,股东与债权人形成了不同的投资倾向。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股东具有从事高风险高收益行为的倾向,股东很可能会利用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利向债权人转嫁风险,其结果是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如果再将股东恶意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义务的情况考虑进来,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就更大。因而,建立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2、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在公司中,存在着多方利益主体。其间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是公司法的任务之一,过度强调任何一方主体的利益,都会使公司法的价值天平失衡。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已经彰显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保护的兼顾。 3、构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交易明确与安全原则的需要 交易明确与安全原则是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必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因而商事交易贵在简便迅捷,但亦需要安全。如果没有交易安全,公司不但不能实现交易的目的,还可能危及其固有权益。进一步说,没有交易安全的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就无法建立,商事交易活动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对交易明确与安全的需要不仅是公司股东的要求,同样也是公司债权人的需要,相对债权人来说,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公司法有必要从鼓励、吸引投资的角度为股东及债权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4、构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公司实现营利目的的有利保障 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营利贯穿于公司设立到成立之后的运营活动的始终。而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原始动力,所以公司从其诞生起就被深深地打上了营利的烙印。而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其营利目的实现需要多方主体的配合,首先,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才能吸引投资、使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能够集中起来以形成规模化经营。其次,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良好的市场形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是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讲诚实守信用的一种必然结果。因此,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客观上有利于公司获得可供支配的资金,有利于公司良好商业形象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商誉。从而会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因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亦是实现公司营利目的的重要保障。公司法理应在平衡协调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乃至其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5、构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 只有建立合理的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才能发挥社会财富的最大效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公司的良性发展。 6、构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妥善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建立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还是人们的观念都使得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了,使其呈现为一柄双刃剑,在失去经济增长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阴其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有限责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而股东由于有限责任的保障,公司债权人不能穿过公司的面纱,直接向股东行使追偿权,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损失,此时,若不加节制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将会导致公司债权人面临严峡的风险挑战,最终必将对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造成一定[1]威胁 [1] 朱慈盆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三峡大学学报》2003年第25卷,第3期 给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董事提供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 控制股东董事凭借他们在公司法人律构架中的优势地位,可能作出一些有损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却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也可能作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还可能作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等。 2、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由于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之高,范围之广,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都有可能遭受到各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由于其作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他们在与公司交往时,无法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也不可能事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他们所受到的损失,而股东又有有限责任的保护,结果致使受害者本人来承担公司的危险行为。因此,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二、 我国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一)我国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场合较为繁杂,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通常有前文所述的几种情形。在我国发生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大部分也可以归属于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资木显著不足的场合 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保证,因此,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资本显得就至关重要。公司是一种资本企业,公司资本信用是现代企业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注册资本越大,其资本信用越大。(2 )公司全部资产的信用。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这种资本信用极为重要。(3)公司的破产即是公司资本信用在破产。因为这意味着公司资产不能抵偿公司债务,公司丧失了支付能力,因而也就丧失了公司的全部信用。所以从公司之信用角度出发,现代公司保持足够资本,维护自身较高信用,乃是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风险投资同时享受有限责任之保护的重要条件。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信用发生危机时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必定要寻求法律保护措施,揭开公司面纱即是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之一。在这 里 , 应注意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涉及到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并非是 指与公司法人所规定的公司最低资本额相比显著不足,应当理解为将公司资本 与公旬经营的事业所含的风险相比太少,或与公司的经营的规模相比太小。 同时,考虑资本是否充足,是以公司设立时的资本为准。 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场合 公司人格形骸化的现象往往发生在关联公司及一人公司中。公司人格是否存在形骸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是否存在混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非法侵占,财产混同一方面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的营业场所同一,资本或财产混合、帐薄不分或合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利益的一体化上。总之,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所以财产的混同是法院揭开公司面 二)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纱的主要因素之一。( 表现为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的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且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无独立、自由资产可言,资金也在各公司之间随意流动,使得公司与股东之间、关联公司之间的独立性几乎丧失。(三)公司形骸化还表现在组织上的混同。如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兼任,主要工作人员的统一调配,聘任或任命;或者一套人马,两副牌子,或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或根本没有记录等。 (二)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还都是一个为时不长的过程,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建立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很多,原因除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内因以外,还有很多我国目前所具有的特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事务缺乏公开性 债权人作为与公司有最切关系的相关人,却常常缺乏有效途径掌握公司信息。而且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常常比较差。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中的真实性、准确性很差,尤其是涉及到公司资本信用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旦涉足诉讼或争议的公司,往往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上却是年年盈利。公司登记中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极少在登记机关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另外,违规操作公司事务有关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违规操作公司事务,出具虚假内容的文件,误导了公司相对人的经营决策。综上,我国的公司相对人所能掌握的,据以指挥自己交易行为的公司信息极度匾乏,致使公司股东极易虚假从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交易风险外化给公司债权人 2、政策差异的原因 一度 , 国家的政策对市场主体不能平等对待。在改革之初,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在公司设立、资本制度、税收等多方面都给予了要优于国内企业、公司的政策,基于这些政策,这些企业均能获得高于同类同等内资企业的利润。正是因为这部分“政策利润”的诱惑,使得许多假合资、假外资应运而生,这种情形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 且也置交易第三人于不利状态当中。 3、行政主管部门未尽职资的原因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的主管机关,而这些主管部门往往不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为一些未清算而注销的企业的出资人重新登记注册公司;对不清算,不年检,不注销而销声匿迹的企业放任自流:为一套人马,两副牌子,业务相同的公司重新“脱壳”登记等,致使股东在客观上有了滥用公司人格的条件。我国 自 《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始,立法即注意对滥用法人人格的制裁,如《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后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其中所规定的责任仅是滥用法人人格者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并不因滥用法人人格者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得到弥补。可见,在立法上我国并未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立 法 的 欠缺相比较,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却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初步涉及有限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对注册资金不实,抽逃出资或行政单位操纵下属企业随意调拔企业法人财产的这些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要还其本来面目,由企业开办者、出资者对侦权人承担责任。从上 述 分 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否认法人人格的范围较窄,仅规定对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未规定其他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其次,仅规定公司被撤销、歇业的情况下,才追究出资者的责任,没有规定企业法人仍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向出资享有者直索责任的问题:再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审判活动中对法人资格可以不予认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很少。 三、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人格否认制度方面的不足尽管 有人说,我国2005年《公司法》是“一部经典的立法精品”,是“二十一世纪最好的公司法”,但在借鉴揭开公司面纱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具体而言: 1、现有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定有可能削弱了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 试分析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难发现,与美国揭开公司面纱相比,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缺少了公司支付不能的前提,加上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财产不能混同的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公司股东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随时都 有当被告而被追索责任的危险,这有违于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原则,揭开公司面纱为例外的公司法理论。而且,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仅规定责任的承担,而没有列举应该承担责任的若千情形,这种规定的不明了会使股东无法预知,更增加了股东随时当被告的危险,有损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 2、 现有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定不足以应对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 当前在我国,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随处可见,单靠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不足以遏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如何强化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人格,谋取自身利益等不当行为的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规制关联公司、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借鉴深石规则,规定控股公司的次级债权等等问题都是我国公司法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 我国在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关于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1)一 方 当 事 人从一开始就提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请求的,可以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2) 在 诉 讼过程中才发现被告的法人人格应当否认的,法院就应当视具休情况追加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程序上追加被告的方法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3) 如 果 公司背后的母公司或股东没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程序,所以就应当不受判决效力的约束,这是诉讼程序权利保障的问题。 2、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实践中 ,美国法院采取先山有异议的原告初步举证责任,在符合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后.进步的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的做法,即被告证明其行为是善意、公平和合法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归原告承担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木原则。但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例中,由于原告举证难度大且代价高。相反.如果由被告即母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搜集材料的难题则不复存在,符合经济效率原则,能更好地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中,对于公司人格形骸化的,虚假出资的,出资不足的,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明自己没有使公司成为另个自我的行为,或者己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因为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而言,很难得到有关的证据,如财务帐薄,人事名册,业务往来等等,来证明在母子公司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财产混同或人事混同等。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滥用伴随 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若该理论用被滥用于不合法的情形或不恰当的场合时,不仅不能实现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而日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公平。这将否认该法理自身存在的价值。为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我们可以从以下二个方而入手:(1)将一些普 遍性的问题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减少适用该理论的任意性和矛盾性,这是根木措施。(2 )严格把握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川要件,从制度卜杜绝滥川该即论。(3)法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公平、正义的法理念 (三)应在制定法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属于成文法传统,但在借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立法模式选择上,必须从国情出发,采用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 1、以成文法为主,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适用借鉴揭开公司面纱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既可为股东的经营活动指引正确的行为方式,也可为法官判处滥用法人人格行为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 2、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的作用 成文法的普遍性也就意味着法的不周延性和法的稳定性,因此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多变性的要求。司法解释的灵活性、针对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这种缺陷。另外,法院可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理和原则性规定,就个案做出公司人格否认的判决,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判例。 3、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制度己被两大法系国家所遍认同,如果过分强调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势必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得不到充分和合理运用,从而不利于充分保护法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是相对的,只能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理念,遵守法的一般原则,运用合法程序,并针对法律、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的事项所行使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且必须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的职业化。 结 论 公司法人人格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在中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意义,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繁荣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制度与手段。但是,中国相关方面的立法以及制度构建还处于不完备的状态,不能适应我国繁荣发展的经济形势。因此,应该通过各方面的配合来完善这一制度,使该制度成为公司以及债权人的一个有力武器。在中国完善公司法人人格管理制度,应该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并且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体系来保障其实施,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因此,完善公司法人人格管理制度是一个长期的事情,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范建《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2] 叶林 《公司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 [3] 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153页 [4]林金文《公司法价值的道德基础》,河北学刊 2007年11月 186-190 [5]郭福青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功能与制度设计 法制论丛2006年1月,93-98 [6]程会江《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8]朱慈蕴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三峡大学学报》 200 3年第25卷,第3期第61页 [9] 何枫:《试论法人格否认》,《前沿》,2004年第2期,第139 [10]刘贵样《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司法实践》,《人民司法》,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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