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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通海 通海县畜牧局 一、执法主体 (一) 通海县畜牧局 (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1— 二、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疫防法》 日 第87号主席令公 布 2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2004年1月1云南省第十届人 会 日 大常委会公告(第 七号 3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农业部 2006年6月农业部67号令 管理办法》 26日 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年7月1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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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 通海县畜牧局 一、执法主体 (一) 通海县畜牧局 (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1— 二、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疫防法》 日 第87号主席令公 布 2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2004年1月1云南省第十届人 会 日 大常委会公告(第 七号 3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农业部 2006年6月农业部67号令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 26日 4 《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 农业部 2002年7月1农业部令14号 日 5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农业部 2002年7月1农业部令15号 法》 日 6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 1日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国务院 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理条例》 29日 国务院令第266号 8 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通海县人民政府2002年5月通政办发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办公室 11日 [2002]43号 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9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年7月 11日 10 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通海县畜牧局 1997年6月通牧字[1997]2号 各直属机构的职能、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24日 设置方案》的通知 —2—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第一项: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 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屠宰厂、 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 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 合格证》,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饲养、生产和经营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的监督检查”。 (3)《农业部动物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 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实行《动 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 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 点屠宰场(点)等单位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并负责《动物防疫合格证》 的审核发证工作。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3— 第二项:跨市动物引种检疫的审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 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 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 疫合格后方可启运。”; (3)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 精液、胚胎和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十 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报检。”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跨市引种动物实施检疫审批工作。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项: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 第45 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云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 许可证》,并按规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 —4— (3)“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 依法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四项: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 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 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5—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 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 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 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法规第 条第 款:“ 无 ”;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 通知”规定:对畜牧兽医执法、政策经费、科技、基地基建项目等履行相关 的管理、指导、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9人。 4、执法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依法对动物及 动物产品的检疫。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 品; (一)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 染疫的; (五)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法规第 条第 款:“ 无 ”;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 通知”规定:对畜牧兽医执法、政策经费、科技、基地基建项目等履行相关 的管理、指导、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9人 。 4、执法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对动物 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加工、仓贮、运输、出售、 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 物产品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7—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 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补检,可以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动物疫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通海县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通海县畜牧管理机构的通知》”规 定:“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 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 宰、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 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 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不 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做好兽医卫生、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种畜禽等的监督管理”。 —8—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 方的兽医人员实施管理。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五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 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补检,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动物疫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9— 处分。 第六项: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伪造检疫证明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五十一条:“转让、 涂改、 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 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八条:“ 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 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七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 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10—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 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八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 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 —11—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绝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 屠宰场(点)等单位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 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具 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 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 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做好兽医卫生、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种畜禽等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实施管理。 5、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12— 第十项:单位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规第 条第 款:“ 无 ”;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十一项: 免疫所需疫(菌)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其他单 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供应。(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未售出的免疫用疫(菌)苗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 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通 —13— 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十二项: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发现染疫动物及其排泻物、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时,没有报告的 (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无害化处理、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无害化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十三项:不申报产地检疫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4—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产地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通 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造成疫情扩散的,责令承担处理疫情的直接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规定:对畜牧兽医执法、政策经费、科技、基地基建项目等履行相关的管理、 指导、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9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15—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规定:对畜牧兽医执法、政策经费、科技、基地基建项目等履行相关的管理、 指导、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9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16—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规定:对畜牧兽医执法、政策经费、科技、基地基建项目等履行相关的管理、 指导、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9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项: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强制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强制进 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规定:对畜牧兽医执法、政策经费、科技、基地基建项目等履行相关的管理、 指导、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9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 第十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 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其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证 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 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 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 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做好兽医卫生、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等的监督管 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和查处。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 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 上注明的成分、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标准的; —18—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其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证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 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 上注明的成分、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做好兽医卫生、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等的监督管 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和 查处。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19—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通知” 规定:“抓好良种基地、新品种的引进及试验示范、推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兽医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0人,在职19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审核。 5、执法责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 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验) (具体行政征收行为) 行政征收种类:产地检疫费、屠宰检疫费、无害化处理费、消毒费、实 验室检验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办证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4 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 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1款:“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检查动物、动物产品时,发现无合法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 免疫标识的,应当实施补充免疫、补充检疫或者补充消毒,并按照国家规定 收费 ”; (3)农业部14号令(法规)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 —20— 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照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 理部门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4)《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规章)第六条第2款:“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规定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 期、证物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 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规章)第四条:“ 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在实验室检 验的,另收检验费”。 (6)《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规章)第五条:“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 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7)国价费字[1992]452号、云价费发(1994)259号、玉地价[1995]19号、玉政办发[2002]118号。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畜牧局、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通海县畜牧局编制10人,在职9人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全县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 并收取防疫检疫费 。 5、执法责任: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对重复检疫、重复 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项:动物防疫 (具体行政征收行为) 征收种类:免疫注射费、消毒费、免疫标识工本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十一 条第1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申请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消毒后,应当出具消毒证明, —21— 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消毒费 ”; (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规章)第三条“ 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规章)第二条:“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 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5)云价费发(1994)259号、玉地价[1995]19号、玉政办发[2002]118号。 (6)“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 依法对全县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 并收取防疫检疫费 。 5、执法责任: 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对重复检疫、重 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项:发放、审核《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疹疗许可证》 (具体行政征收行为) 行政征收种类:发放费、审验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无 ”; (2)法规第 条第 款:“ 无 ”; (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条:“ 发放和考核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4)国价费发[1992]452号、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畜牧局(1998)云牧(医)字第11号、玉地价[1995]19号。 (5)“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通 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22— 4、执法职权:依法发放、审核《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疹疗许可证》, 并收取发放、审验费 。 5、执法责任: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对重复检疫、重复 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 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的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具体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种类:强制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 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的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2)法规第 条第 款:“ 无 ”; (3)规章第 条第 款:“ 无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 宰、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23—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 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 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确认种类:检疫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 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 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十八条:“ 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有关动物产地检疫的规定,及时派人到现场检 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检疫不 合格的,由货主地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 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没有免疫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产地 检疫合格证明。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种用、乳用、役用、医用动物和运出县境的动 物、动物产品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必要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 实验室检验”。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章)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收购、屠宰、 加工、仓贮、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24—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 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跨市动物引种的检疫。(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第三十六 条:“ 国内异地引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审 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法规)第二十条:“ 跨省或者省内引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 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章)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十 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报检。”; (4)““关于印发《通海县畜牧局各直属机构和职能、职责设置方案》的 通知”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卫生证、照、章、标志、执法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通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6人,在职15人。 4、执法职权: 依法对跨县引种动物实施检疫工作 。 5、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 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 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25— 填报单位:通海县畜牧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苏炳柱 填报人签名:李荣伟 王勇 联系电话:0877--3804827 填报日期:2007年1月8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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