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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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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笔记]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发,对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

[笔记]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笔记]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劳动厅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安置费发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照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发,对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时,要依法按第一顺序优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足额发放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已参保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参保的企业,均要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至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三、企业破产时,要根据鄂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预缴已离退休人员不少于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根据鄂政发[1999]57号文件规定,由企业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已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国务院破产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破产的企业,其符合政策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五、企业破产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企业破产后,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需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如果本人自愿,可按鄂劳险[1996]25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企业支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也可由破产企业从资产变现资金中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所需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具体划拨金额由当地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测算。 六、随州市劳动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是督促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二是新建企业和新建项目要明确规定安置一部分被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的职工;三是加大开发再就业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力度,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四是要指导企业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五是要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年,月,日 鄂政发〔,,,,〕,,号) 近年来,我省的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深化企业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中,部分地方出现收缴率严重下降、基金收缴困难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有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社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征集,尽力做到本地区基金的收支平衡。对已出现收不抵支、收缴率严重下降的地方,要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尽快扭转基金征集工作中的困难局面,以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进行。 二、凡属社会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强管理,要把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兴建办公楼、职工住房和购买小汽车和其他社控商品;实行法人代表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法人代表年薪和奖金。对无故不参加社会保险和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作为财务检查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金融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委托收款单据后,应优先代为扣缴保险金,以确保离退休费用的正常支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 四、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正常发放。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经审计核实后,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一般不超过,个月。在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缓缴期满,企业仍不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经社会保险机构严格审核并报社会保险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缓缴期;延缓时间一般控制在,个月以内。对超过延缓期、长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帮助。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补贴。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基金的征集力度。要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公布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接受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监督。对在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和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企业因关、停、并、转或破产、拍卖、租赁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应与工资一道,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企业实施破产时,对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退休金的人员,要从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一次性预缴不少于,,年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下岗职工凡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加强对企业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除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开口子,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和擅自提高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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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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