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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师专学生管理制度汇编》(可编辑)《鹤岗师专学生管理制度汇编》(可编辑) 《鹤岗师专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鹤岗师专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2 二、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 10 三、鹤岗师专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7 四、鹤岗师专学费管理办法 29 五、鹤岗师专学生证管理办法 32 六、鹤岗师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33 七、鹤岗师专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34 八、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38 九、鹤岗师专班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43 十、鹤岗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5 十一、鹤岗师专优秀学生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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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师专学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汇编》(可编辑) 《鹤岗师专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鹤岗师专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2 二、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 10 三、鹤岗师专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7 四、鹤岗师专学费管理办法 29 五、鹤岗师专学生证管理办法 32 六、鹤岗师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33 七、鹤岗师专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34 八、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38 九、鹤岗师专班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43 十、鹤岗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5 十一、鹤岗师专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 49 十二、鹤岗师专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52 十三、鹤岗师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54 十四、鹤岗师专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60 十五、鹤岗师专系(部)学生工作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6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 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 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 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 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第八条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 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四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第三十九条?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第四十七条? 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第一条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3月教育部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试行学分制的,可将学分制与百分制换算); (二)考查课、课程设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见习、实习)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军训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 学业成绩考核形式应在课前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军训未通过的学生需同下一届新生补军训(时间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本 系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说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一般情况不得缓考。缓考同学的期末考试于下学期初与补考的同学一同考试,缓考不及格者无正常补考。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按0分计,且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正常补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第十六条 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考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节 升级、留级、降级与跳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后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进行考核后,经批准允许跳级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作留、降级处理; (一)学年考核除体育课(体育专业除外)、军训以外课程(含考试课、考查课、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见习、实习)不及格者、考试课程多门不及格者 或经补考仍未达到及格科数的,按考务工作办法规定,作留、降级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教学管理规定); (二)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作降级处理,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作留、降级处理; (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者,准许参加补考,仍跟原班学习,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在第二学期再补考一次(仅限第一学期课程),待所有课程考核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其升、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进行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体育专业除外)、军训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处组织相关系(部)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因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情况特殊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班主任或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或因事),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签字后,送系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学生应回家进行治疗或处理相关事务,回家往返路费和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递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对要求复学者,学校进行政治审查,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期学业成绩有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旷课两周,学期累计八十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般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或由学校做出退学处分决定。退学手续包括学生退学申请、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系的书面报告,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以上者,若本人要求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学习期限一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本人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 校学生不出具学历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由系办公室负责督促学生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退学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否则出现意外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二)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新学年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退学时间为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要求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认真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学生奖励包括个人奖励项目和集体奖励项目。个人奖励项目是指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学金。集体奖励项目是指先进班集体和标兵班集体。 第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的9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全校学生评奖评优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毕业年级学生评奖评优工作。 第三条 在评优时,由学生处依据《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评优办法》(试行稿)下发评奖评优通知及评奖办法。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根据系(部)制定的奖励细则,组织本系(部)各项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奖程序 (一)申报 由专职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将具备获奖条件的学生或班集体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二)审核 根据获奖条件,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系(部)申报获奖的学生或班集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全体学生公布具备评奖条件的学生或班集体名单。 (三)评选 参评学生进行个人总结,所在集体进行民主评选(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参评班集体由班长向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班级总结,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 (四)争议 各系(部)须将各项奖励初选、审定结果在系内张榜公示一周。 (五)报批 “三好学生”“模范班级干部”等荣誉称号,学年奖学金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经系(部)行政班子审定,报学生处备案。 (六)表彰 经学校评定后,按报批权限由学校,系(部)分别予以表彰。 第五条 学生奖励的其他相关事宜请参照《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评优办法》执行。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校风建设,加强对学生课堂教学的考勤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科目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 学生考勤的日常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第三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学生考勤登记本,指定系学生会干部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对旷课、迟到、早退、不参加早操和集体活动等情况,每日向系专职辅导员汇报一次,专职辅导员每周向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如果发生涉及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要随时逐级汇报。 第四条 每逢节假日前后,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将学生提前离校和迟到旷课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处。 第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劳动、军训者,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未经请假或未获准以及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六条 每学期迟到、早退3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七条 学生请假1天,由兼职班主任批准,2-5天兼职班主任和系主管学生的副主任或系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5天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期中、期末考试期间无论几天假,除履行上述手续 外,必须到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对旷课、未经准假擅自离校和超假者按《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八条执行。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困生补助和勤工助学办法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特困生工作,帮助解决他们生活、学习、工第一条 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对家庭贫困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后建立特困生档案,报学生处。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特困生生活补助,各系分配受助学生名额;由学生处负责核实和确定困难补助学生的人数和金额,并张榜公布学生姓名、金额及监督电话,无异议后实施,校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为解决贫困生生活困难,使其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一定数量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处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情况,将指标划拨各系(部),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涉险的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文明、舒适、良好的住宿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休息、学习、娱乐的重要场所,建设文明、舒适、良好的宿舍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实行全面的严格管理,使公寓成为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重要课堂。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学生的住宿环境,方便学生生活。 第四条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公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二章 学生住宿须知 第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各项公寓管理制度,按分配房间、床位居住,末经舍务辅导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动。 第七条 每寝室推选寝室长一人,负责督促检查室内卫生,整理内务和传送门窗玻璃、电灯、电话等公共设施的维修报告;住宿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制。 第八条 禁止在楼内做饭、张贴标语,禁止从窗口往外倒污水、抛废物;严禁使用酒精炉、各类电热器和乱接电线;严禁在寝室内吸烟、饮酒,跳舞、打球、踢球,大声喧哗,吹拉弹唱,烧废物等,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九条 遵守作息制度,不准留宿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准互进对方宿舍。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十一条 爱护公物,不准踢门、砸门,砸玻璃、撬门撬锁,离寝时关好灯、关好窗、锁好门。 第十二条 保持楼内整洁,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泼水,乱倒垃圾,值日生必须把室内垃圾倒入本楼垃圾桶,禁止在墙上踩脚印,按手印和乱贴、乱写、乱画。 第十三条 保持公寓内务整洁,必须做到被子叠放统一,洗漱用具摆放统一,书箱、衣物、鞋子摆放统一,桌面整洁,凳子摆放有序。 第十四条 保管好贵重物品,将多余的现金及时存人银行。 第十五条 寝室文化建设要符合“四性”原则,即思想性、知识性、师范性、 艺术性,禁止乱贴明星画。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设施管理,杜绝事故发生。禁止违章用电、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煤气、电炉、电热器、油炉、酒精烧水做饭,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明火,用蜡烛照明,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进公寓内存放,不准在宿舍和楼道内燃放鞭炮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九条 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和标志,要加强管理,严禁试用或挪为它用。 第二十条 学生出入要佩戴校徽,携物品出门要有公寓辅导员或者系(部)的证明,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一条 如住宿学生丢失房间钥匙者,不得擅自配制钥匙,应及时到公寓办办理换琐手续,否则房间丢失东西由丢失钥匙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对方公寓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遇无理取闹者,应立即报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公寓大门晚上九点落锁,晚归者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人,门卫要认真负责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公寓辅导员汇报。 第二十四条 对住宿生晚归者,公寓自律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统计,每学期晚归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学生公寓赔偿和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物是大学生的美德。由于个人维护管理不善或失误,损坏公寓设施者都要赔偿,若属有意损坏,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公物者,应自觉赔偿,不应推卸责任,舍内设施被损坏,责任明确的,谁损坏谁赔偿,责任不明确的,由该公寓全体人员赔偿。 第二十七条 门窗、玻璃、电话、书桌、衣柜等公共设施赔偿费,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污染墙壁,损坏其他公物,视损坏程度处罚。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凡发现者,批评教育并没收电器。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评比办法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舍务科对学生寝室每月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和抽查,对学生寝室的情况(卫生、纪律、精神等)进行综合评比,分为文明寝室(95分以上,含95分)、合格寝室、不合格寝室(90分以下,含90分),并将每月成绩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文明寝室评选活动每学期进行总评,评选比例为20,,对评出的寝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而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含一次)的住宿生,取消该寝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班级所属寝室,在文明寝室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较差者,全班所有寝室无一被评为优秀寝室,取消班级评选先进班集体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应给予处分的,由舍务科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生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宿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 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现分级管理。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管理;社团部作为校团委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部以“管理、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校团委社团部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并依照第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高职)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管理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一)申请:应向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 (1)、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和相关章程。 (2)、社团的挂靠单位及经费来源。 (3)、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及所在挂靠单位的意见。 (4)有12至1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登记:填写“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审核批准: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经审查讨论后批准通过。 (四)社团批准成立后,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必须立即开展活动。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七条 关于社团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或协商推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德高尚、成绩优良、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学。 (二)社团负责人应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若社团负责人面临改选,则需向校社团部提出报告,新老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学校内部报刊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一)向校外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单位提出,校团委审核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登记、发证后,才能出版发行。 (二)只在校内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才能印发。 (三)各系学生创办的报刊,只限于系内印发,由各系团总支审核批准后,报校团委备案,才能印发。 第九条 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四)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八)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上学期的第一个月到 校学生会社团部进行注册,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 (三)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第十二条 各社团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应带领社团成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 (一)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的成长、成才,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 (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三)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学生会社团部提交学期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工作总结。 (四)各社团举行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社团部报告详细活动方式、内容,在活动时接受社团部的指导和监督。 (五)社团活动的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协调一致,如发生冲突时,应服从学校安排。 (六)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同意后方可开展。 (七)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第十四条 社团财务 (一)社团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要积极争取校内外的支 持; (二)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四)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五)社团更换负责人及解散时,财物移交社团管理部门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 学生社团每学期均须对本社团内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第十五条 有关事宜报告校学生会社团部。 第十六条 变更和终止 (一)学生社团变更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二)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校学生会社团部申请解散,由社团部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三)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经校团委批准,校学生会社团部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第十八条 优秀社团的评选细则及优秀社团干部评选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不接受社团部的规定和指导的; (四)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九)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整顿后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各社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鸡西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注 册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到校统一注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无正当事由欠交学费的; (二)无正当事由超过注册期限的; (三)无正当事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五条 每学期在规定注册时间两周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取得注册资格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注册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由学生科在学生证“注册栏”加盖印章。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由各院系组织本系 院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已办理完注册手续的学生,方可继续取得学籍,具有该学期的学习和考试资格。 第八条 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作退学处理,各系 院 要对未注册的学生做好登记,并标明未注册原因,由系 院 存档备查,同时,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各一份备案,并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时各系 院 应验证学生本人是否到校,是否已交清学杂费及完成其他规定的项目后方可注册,由校学生科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上加盖注册印章,方为生效。 第十条 凡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完相应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 院 提出申请,由各院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未申请按自动放弃注册处理。 第十一条 已作退学和在停、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学习活动、课程考核,不得在学习成绩表上登记学生在停、休学期和已退学学生的任何成绩。停、休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违反规定参加考核的,教务处和各系 院 不录认任何成绩。 第十二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接受已退学、停学、休学的学生参加的任课的学 习和考核,监考人员监考时要检查考生的学生证,对学生证上未加盖本学期注册印章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报教务处、学生处。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由各系 院 将本学期学籍处理名单审核上报校学生处,由学生处按照《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上报处理。 凡违规注册,出现和登录成绩以及未对不注册学生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等给学校造成损失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鸡西大学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重修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大学在籍学生。 第二章 收取、催缴与分配 第六条 学费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费均由财务处指定的财会人员直接收取,必要时财 务处可授权其他部门或人员收取;凡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费。 第八条 学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新生于入学报到时缴纳,老生于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缴纳。按照物价部门的批准,学费的收取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学生因种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欠学校学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 第十一条 学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的教育事业收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特困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的,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现场依规定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老生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 院 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系 院 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批,同时要填写贷学金申请表。申请贷学金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系 院 学生总数的5%。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拖欠学费的学生,学校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不能办理报到注册,且视为不能取得学籍,不能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和社会活动;听课和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并按《鸡西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1(属贫困学生且在开学两周内无故不缴纳学费; 2(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3(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4(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无其他特殊理由的。 第十五条 欠费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直至冲销完为止。 学生凡不按期交清学费,当年不予注册;未交清学费之前,不得第十六条 办理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凡毕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退 费 第十九条 为规范程序,根据黑龙江教育厅联[2003]47号通知,现对退费具体事宜规定如下: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智力和体力方面的工作,用以提高学生素质、改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业为基本前提,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利用课余时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地开展。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 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学校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地点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服务站,由系院党政领导、学生会主要干部等组成,具体负责本院学系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助于学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的专业学习。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要坚持校内外相结合,以校内为主;科技文化服务与劳动服务相结合,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各自部门和大学生的特点,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为学生提供助教、助管、助研和劳动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适合本校学生的工作岗位,不准从校外聘请。勤工助学的岗位,应主要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系院、各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勤工助学岗位报校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每学期开学初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公布,供学生选择。学生可按院系向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请。学生个人联系获得的岗位,经批准后可纳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范围。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伤害,如果与用人单位(包括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由用人单位(包括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学生与用人单位(包括个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者合同,责任依法裁定。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回学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内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用工单位和学生经双方选择达成意向后,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将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鸡西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由各系 院 统一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先交纳学杂费后方能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如有违反学生证使用规定者,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四条 一 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购买火车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 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交回学生处。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交学生处。谨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为非作歹,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证的补办办法遵照学社生处有关规定执行。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担负,与学校无关。 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科注销。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原因,由学生科签署意见后,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父母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从2003年寒假开始,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发放优惠卡的条件为:我校就读的学生,本市学生除外。 鹤岗师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应当关心集体、以校为家,不破坏公物、浪费水电; 第二条 应当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三条 应当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不攀折花草、乱涂乱画; 第四条 应当举止文明、行为得体,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第五条 应当仪表端庄、落落大方,不吸烟酗酒、装扮怪异; 应当语言文明、彬彬有礼,不语言粗俗、污辱他人; 第六条 第七条 应当艰苦朴素、自我约束,不相互攀比、奢侈浪费; 第八条 应当待人真诚、善于合作,不妒贤嫉能、自高自大; 第九条 应当处事冷静、遵纪守法,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条 应当端正学风、严谨治学,不考试作弊、跑分要分; 鹤岗师专学生公寓寝室建设办法(试行稿)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环境,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校在学生公寓开展卫生寝室建设、文明寝室建设和特色寝室建设活动。为使这项工作长期、有效地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卫生寝室建设办法 整洁、卫生的住宿环境,是搞好学生寝室各项工作的基础。而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集体主义观念和劳动观念,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分级、评比和学校奖惩,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校学生居住的学生寝室均应自觉执行本办法。 二、学校开展全校及各系部两级卫生检查。全校卫生检查由学生处公寓管理部门、学生会舍务部组织实施;各系部由分管学生工作主任、团总支书记和班主任具体实施。全校卫生检查重点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系(部)卫生检查重点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三、寝室卫生实行分级制,寝室卫生分级由学生处公寓管理部门结合各系 (部)统一实施。按寝室卫生成绩分为A、B、C三级,A级为卫生达标寝室,B级为一般寝室,C级为脏差寝室。 四、A级寝室采取自愿申报制。连续两周日常卫生检查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者,该寝室可向所在系(部)和所在楼宿管辅导老师申请A级寝室。经审核合格后,每月两次统一将A级寝室汇总名单交校学生处。 五、连续两周日常卫生检查成绩低于60分(含60分)者,为脏差寝室,挂C级警示牌,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要求卫生分达到70分。 六、除A、C级寝室外,其余均为B级寝室。 七、对A级寝室,公寓管理部门、学校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一次成绩低于85分者,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过程中抽查累计三次低于85分者,取消A级寝室资格;全校学生寝室卫生大检查成绩不合格者,立即取消A级寝室资格。各系部抽查所在寝室卫生时,对不合格寝室也有取消A级寝室的权力。上述寝室如要达标,须重新申请。 八、C级寝室和被取消A级的寝室,如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两日内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 九、卫生检查成绩作为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列入每年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分中,学生公寓表现分数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提供。 十、一学期被列为C级寝室的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寝室,其成员综合测评减8分,不得参加学校各类奖项的评定;C级寝室未在限期进行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70分者,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十一、一学期始终保持A级的寝室,其成员综合测评加3分。 十二、各总支在党员培养考察、发展及入党后再教育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在寝室建设中的作用。寝室卫生未达“A级寝室”标准的,各系应通过群众调查、了解真实原因,对于在寝室表现差的学生其党员发展问题应暂缓考虑甚至不予考虑。 文明寝室建设办法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综合素质自我养成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创造一个文明有序、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住宿环境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义务,是公民道德建设在高等学校的一种具体体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就文明寝室建设事项作如下安排: 一、凡本校卫生达A级寝室标准、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寝室的申请评比,未达卫生A级标准的学生寝室,须先争创卫生A级寝室。 二、文明寝室创建由校学生处公寓管理部门、各系部和学生会舍务部组织实施;西学区“文明寝室”创建由西学区自行组织实施。 三、取得A级寝室一周以上、表现较好的寝室可申请创建文明寝室。文明寝室建设分为卫生和文明两大部分。 四、文明寝室建设着力于社会公德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学生在公寓内必须做到: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寓公约,不使用违章电器,不私拉电线,无晚归现象。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睡懒觉,不玩电脑游戏。 (3)、语言文明、待人有礼。有客来访主动招呼,不讲粗话、脏话。 (4)、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寝室内不吸烟、不喝酒,生活节俭,无浪费现象。 (5)、服饰整洁、举止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搞古怪打扮;言行举止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不往窗外、室外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 (6)、尊敬师长、敬老爱幼。尊重老师劳动,上课不迟到、不旷课,关心帮助低年级同学。 (7)、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寝室成员之间关系融洽。 (8)、助人为乐、弘扬正气。争做好人好事,敢于与坏人坏事做斗争。 (9)、爱护公物、维护秩序。不损坏公共设施,遇到突发事件有大局意识,维护学校稳定。 (10)、爱国爱校、奉献社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志愿者活动,资助和帮助弱势群体。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各界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学校学生公寓的公益劳动。 五、文明寝室建设是一项日常性工作,每月月末申报、上报一次。 六、对照文明寝室考核标准,对申请寝室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每周一将考核后达标寝室的文明寝室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文明寝室考核表一份汇总后交到学生处。 七、公寓管理部门组织辅导老师、学生会舍务办对上述寝室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为一个月,复查时卫生分数达60分、日常文明规范分均达27分为合格,合格的寝室为文明寝室,发文明寝室牌。连续保持一学期以上的,其寝室成员在学校的学期综合测评中加5分。 八、被评为文明寝室后,公寓管理部门将对其每月进行文明行为规范考核,考核分低于27分者,取消文明寝室资格;取消A级寝室资格的,将自动取消文明寝室资格。 文明示范寝室建设办法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直接反映出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和文化素养。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以积极、健康、向上的寝室文化带动整个校园的学习气氛,特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示范寝室的申请条件: 1、文明示范寝室是学生寝室建设的最高荣誉,寝室集体必须在德、智、体、美、劳等领域有突出表现,取得文明寝室资格的寝室可向学生处申请创建文明示范寝室。在文明寝室产生之前,文明突出的A级寝室也可提出创建文明示范寝室的申请。 2、申请文明示范寝室的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乐于助人,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良好品质,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且寝室成员特色明显,对附近寝室有较大的影响作用。 二、文明示范寝室申请的相关内容: 、申请“文明示范寝室”的要求:在文明寝室的基础上,文明示范寝室建1 设是当代大学生精神面貌和文化素养的综合反映,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寓文化的主旋律,有利于广大学生的发展与成才。参考题材为: (1)结合世界观的自我改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行系统学习和理论研究。 (2)结合所学专业特点,对本专业、交叉专业、新兴专业进行科学研究。 (3)结合文化学习,对中国文化、世界文化中一些先进性内容进行专门学习和研究。 (4)结合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持之以恒的开展某项文娱体育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5)反映时代精神和提高创新能力且主题鲜明的其它项目。 三、文明示范寝室的申请评选办法: 1、申请“文明示范寝室”的寝室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文明示范寝室申请表》和《文明示范寝室评审表》,按要求请好指导教师,根据文明示范寝室建设的目的要求、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特色设计论证、寝室开展文明示范寝室建设的具体工作内容、寝室现已开展的工作情况等填写好申请表,报所属系部。系(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合格寝室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及评审表上交学生处。 2、学生处根据系(部)初评材料,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的内容进行评分,进行第一轮筛选。 3、对第一轮评选出的寝室分为文化特色、文明礼貌、卫生状况、室内设计 等方面,学生处组织有关人员到申报寝室实地评分,进行第二轮筛选。 4、根据第二轮的评选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比例评选出文明示范寝室。 5、对评选出的文明示范寝室进行定期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将撤消文明示范寝室的称号。 6、文明示范寝室原则上每学期评选认定一次。 四、凡被评为文明示范寝室的寝室,寝室成员学期综合测评加分加8分。 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完善我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的功能,根据《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及《鹤岗师专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专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管理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四条 学生管理预警的对象是指学习成绩突然下滑,或因学习成绩、纪律处分等原因接近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管理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 学生管理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降)级预警、退学和开除学籍预警三个等级。 各等级学生管理预警的对应条件: (一)一般预警 1.一学期有3门必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13--24学时以上、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 分者。 3.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4(因酗酒、打架、夜不归寝等原因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留(降)级预警 一学期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必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退学和开除学籍预警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25--48学时以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1. 学生。 2(因酗酒、打架、夜不归寝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由于成绩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名单由各系向教务处提供;由于纪律等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名单由各系向学生处提供。 第七条 对每学期进入学生管理预警范围的学生,由各系下达一式3份的《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附件1),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1份《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及《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附件2)以挂号信形式寄给学生家长。其余2份《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系保留并与《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一并存档。教务处和学生处做好登记。 第八条 对于所有受到学生管理预警的学生,各班班主任要逐个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及时通报本系专职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主任;对于受到“留(降)级预警”的学生,由专职辅导员负责进行谈话,对于受到“退学和开除学籍预警”的学生,原则上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主任负责进行谈话。以上所有谈话必须有详细的谈话记录,并填写《预警谈话记录表》(附件3)。 第九条 各级学生工作干部和班主任应及时与受到学生管理预警的学生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原因,并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协助其安排好以后的学习并制定出学习计划,着重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 各系专职辅导员应管理好每个预警学生的《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教务处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学生处出具的学生违纪处分通告等材料,建立学生管理预警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管理预警工作监督、指导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具体执行部门为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1.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 附件: 2. 鹤岗师专预警学生家长通知确认单 3. 鹤岗师专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附件1: 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 学生姓名 性 别 学 号 是否贫困生 寝室电话 移动电话 预警学生情况说明 不及格课程及成绩 学期 课程名称 成绩 注意:一学期累计有八门以上(含八门)必修课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学期连续旷课60学时、累计旷课80学时者,应予退学。 系意见 根据《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制度暂行办法》,认为:该生成绩出现严重滑坡迹象,有留(降)级或退学的可能性。给予学生: ?一般预警 ?留(降)级预警 ?退学和开除学籍预警 请学生家长、学生本人和有关学生工作干部采取措施,避免成绩进一步滑落。 签发人: 年 月 日 学生签字 学校关于本人学生管理方面的警示,本人已知晓。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鹤岗师专预警学生家长通知确认单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关心和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非常欢迎您能经常与我们保持联系。现将《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通知书》邮寄到您手中,根据《鹤岗师专学生管理预警制度暂行办法》,您的孩子已接到学校的学生管理预警通知,希望您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和您一起帮助您的孩子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我们的联系方式列在下面,请您及时将《家长回执》邮寄给我们。 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办公电话: 系专职辅导员: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班主任: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150001 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 年 月 日 家长回执 1、学生目前的情况家长已了解。 2、学校的联系办法家长已清楚,并保证定期与学校联系。 3、学生家长联系办法: 家长姓名 学生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家庭收信人 详细通信地址 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鹤岗师专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谈话对象 谈话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谈话地点 结 束时间 谈 话 内 容 1.向该生详细解读规章制度; 共同分析导致预警的主要原因: 2. 3.为该生今后的学习、生活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对今后需要加强学习的课程、补考试时间、地点自己要主动了解,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早晚自习,按时参加考试; ?要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参加班级集体活动; ?调整好学习心态,把注意力集中到学习上来,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和家长通报学习情况,按时完成学业。 ?其他内容: 备注 效果评价 很好( ) 较好( ) 一般( ) 谈话人 签 字 谈话对象 签 字 鹤岗师专班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班费是本班学生集资用于班级参与学校、系(部)、班级等各项集体性活动所需经费支出的一项基金。它取自学生,用于学生,为学生服务。因此管理好班费,合理使用好班费,是班级组织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加强班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班费来源与使用范围: 1、班费主要来源于本班学生的集资和有偿劳务的留成部分及银行利息。 2、班费使用范围为:学校、系(部)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应由班级支付的费用;班集体自身的活动应支付的费用。任何费用的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二、收取班费原则: 班费的收取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班委会经全体同学表决后收取和支出。 班费收取按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在每学期开学时收取 各班还可通过开展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正当活动扩充班费来源。 、班级应建立班费管理小组,由班主任、班长、生活委员及学生代表组成。1 有关活动所需经费及额度应由班委会研究决定,经班主任批准,班长和生活委员共同提取。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根据计划采购有关材料和用品,并要开取正规发票或能证明其支出的相应票据。 2、班费的管理应执行钱、帐分开的原则。建立班费收支帐册。由生活委员负责记帐,钱款由班主任负责存入银行并保管存折。班费收入时,由生活委员在帐册上记收入数,并由班主任盖章确认。采购后,票据应签写经办人、证明人,由班主任审批签字方可报销。由生活委员记入帐册,并保管好票据备查。如有丢失,钱帐不能相符时由班主任和生活委员共同承担短缺班费责任。 3、班费使用情况需定期公布。要求每学期公布一次总体情况,还要求班费管理小组在下月第一周班会时公布上月班费的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有:上月班费收入数额、支出数额,支出原因及相关票据和余额,并接受本班同学的咨询,由班长负责解答。 4、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系(部)各班级班费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每学期的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各班班费管理小组必须接受审查,并如实提供帐册、票据及存折。领导审阅后向班级班费管理小组反馈审查意见。 5、各系(部)不得平调班费。 四、违纪处理: 班费管理小组成员,不执行本管理办法或擅自挪用班费,或将班费使用于使用范围规定以外的方面,或将班费以现金形式存放在个人身边,或未按时公布帐目,或班费支出不合理等,都视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系(部)学生工作领 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直至纪律处分。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鹤岗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推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第一 第一条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并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特困生解决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智力和体力方面的工作,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业为基本前提,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利用课余时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地开展。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学校设立奖助贷办公室,地点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 部 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服务站,由系 部 党政领导、学生会主要干部等组成,具体负责本系 部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活动情况报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助于学生的专业 学习。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要坚持校内外相结合,以校内为主;科教文化服务与劳动服务相结合,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各系 部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部门和大学生的特点,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为学生提供助教、助管、助研和劳动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适合本校学生的工作岗位,不准从校外聘请。勤工助学的岗位,应主要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优先安排“特贫生”上岗。 各系 部 、各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勤工助学岗位报学生第八条 处奖助贷办公室,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公布,供学生选择。学生可按系 部 向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申请。学生个人联系获得的岗位,经批准后可纳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范围。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校“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安排。以科技文化活动和家教为主。凡是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严禁出入色情及博彩场所。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校附近或者市区以内,学生不得到学校规定的范围以外的地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伤害,如果与用人单位(包括个人)签定书面协议或者合同,由用人单位(包括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学生与用人单位(包括个人)未签定任何书面协议或者合同,责任依法裁定。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回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用工单位和学生经双方选择达成意向后,在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监督下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奖助贷办公室将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需填写《鹤岗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由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生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 的学生,有权调查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奖助贷办公室负责《鹤岗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审批和发放管理。 根据省教育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鹤岗师第十五条 专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奖助贷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外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奖助贷办公室协助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 部 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办理 《鹤岗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以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基金来源为: (学校划出一定比例经费; 1 2(社会和个人捐资; 3(基金增值; 4(其他。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和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基金提取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自动取消勤工助学相应的待遇: (一)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二)学习不努力,生活不俭朴,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吸烟、喝酒、 铺张浪费者; (三)在德、智、体等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纠纷,由学生处奖助贷办公室负责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鹤岗师专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规定,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第二条 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学生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开拓性的创造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又有爱国主义的热忱、共产主义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使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岗师专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规定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系 部 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热爱所学的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第七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娱活动。 第八条 学生德育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者。 第九条 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未被撤销者。 (二)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内。 (三)参评学期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者;因缺考无成绩者(因公经教务处同意缺考者可将缓考成绩作为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学习成绩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期校考、系考课、单科成绩不能低于85分,平均第十一条 分不低于90分; 第十二条 二等奖学金:学期校考、系考课、单科成绩不能低于80分,平均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三等奖学金:学期校考、系考课、单科成绩不能低于75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三学期实践实训阶段的成绩,计入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成绩中,其中一等、二等奖学金为优良,三等奖学金为及格以上; 第十五条 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其任选课成绩均需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四章 比例标准 第十六条 奖学金按以下等级、金额及比例评定。 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人,比例为各系 院 学生总数的0.5%; 二等奖学金300元/学期/人,比例为各系 院 学生总数的2%; 三等奖学金200元/学期/人,比例为各系 院 学生总数的5%; 单项奖学金100元/学期/人,比例为各系 院 学生总数的0.5%;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奖学金学习成绩包括本学期内开设的全部课程成绩和实践实训成绩。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以系 院 为单位,按学生年级专业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序,根据成绩高低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六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鼓励在某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特设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面向全校学生,每学期评比一次,各系 院 同专业为单位评比,报学校联评。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学期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含60分)。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包括科研成果奖、学习竞赛奖、专业成就奖、特殊贡献奖(社会实践活动奖、学生工作荣誉奖)等奖项。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校奖学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奖项。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领导小组,组长由主抓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系自己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首先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再综合学生学习成绩后评定。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公正,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八章 评选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系 院 根据比例和标准自行评定,经系 院 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第六周,一周内各系 院 完成上学期奖学金评定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系 院 在评定奖学金的过程中,要认真填写“鸡西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三份);“鸡西大学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三份);“鸡西大学学生奖学金汇总表” (一式三份);“鸡西大学学生奖学金发放登记 表”(一式三份)。 第三十条 各系 院 奖学金初评定要在各系 院 上报学生处的同时进行系 院 内部公示,并注明院系领导办公电话和学生处电话。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各系 院 上报的奖学金情况,对标准、比例和总额审核后,将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评定结果在全校内公示。学生处在奖学金发放登记表(一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转交财务处,各系 院 凭此领取奖学金并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将“奖学金评审表”和“单项奖学金评审表”转交学生学籍档案室,存入获奖学金同学的档案中,同时学生处、各系 院 各存留一份存档备查,“奖学金发放登记表”、“奖学金汇总表”,学生处、各系 院 、财务处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开始试行。 第三十四条 此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鸡西大学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第一条 具体条件: 一 三好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30,以内;德育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者。 二 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有成绩,并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能发挥骨干作用,团结同学,作风民主,办事公正,敢于同各种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50,,且本学年度无不及格记录者。 三 优秀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 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四 先进班集体:有良好的班风。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度班级同学无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数的0.5,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7,评选,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学生数的0.5%评定. 第三条 评选方法和时间安排 每年9月下旬,各系 院 根据比例和标准自行评定,经系 院 领导班子会研究、公示后,于11月1日前上报学生处审核 先进班集体附典型事迹材料 。汇同奖学金一并表彰、奖励。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进行,6月1日前各系 院 将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 附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及登记表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 被评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或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 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事迹。激发全体学生奋发向上。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一学期后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够改正错误一年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判刑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者(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被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严禁打架,违者按其所起作用及下列情节,给予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属肇事者,又直接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直接打人又进入对方班级、寝室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形成打群架事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违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他人打架者、持器械伤人者、约校外人员进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谩骂教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节假日除外)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 期累计的旷课时数,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旷课 1,6 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 旷课 7,12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25,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四) 旷课49,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条的学生旷课学时数由各系统计。 第九条 在考试、考查过程中,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构成一般性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留级一年(补交一年学费);构成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区别考试一般性作弊和严重作弊由教务处依据有关文件定性。其它巧取成绩者及其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饮酒。对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平时一律不得饮酒,节庆日、毕业、结业的聚餐活动,也不允许 饮啤酒以外的其他酒。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也要适度。 二 发现学生在校内外饮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饮酒二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触 犯法律的须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更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为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其它便利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赌博、变相赌博或设赌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伪造证明、诊断书、电报、假条,涂改或转借学生证件、证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同学之间或学生与教工之间大声争吵、谩骂、恐吓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师教学,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男女同学交往要得体。因交往不得体影响本人及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结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与异性同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肆意喧闹、起哄、拥挤、夹塞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盗打电话及撕毁学校张贴的有关校令、通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蓄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毁他人名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严禁学生私自野游、野浴,违者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给予严第二十一条 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校禁止学生到校外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合学生身份的社会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或娱乐活动规定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故拖欠学费的非特困生,经学校教育和催促,迟迟不交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违纪的为首者; 违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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