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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算组制度到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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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算组制度到破产管理人制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09-1李攀红 540906010121 从清算组制度到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摘要:针对企业破产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 缺陷和弊端,因此,2007年6月开始实行的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也更具有可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伟大创新与完善。 关键词:旧破产法清算组制度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

从清算组制度到破产管理人制度
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09-1李攀红 540906010121 从清算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到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摘要:针对企业破产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 缺陷和弊端,因此,2007年6月开始实行的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科学,也更具有可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伟大创新与完善。 关键词:旧破产法清算组制度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而建立起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该法因受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的局限,存在的体系杂乱、制度缺失、政府不当干预过重、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日渐突出,制定统一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破产法已势在必行。2006年我国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设立了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及重整制度,强化破产责任,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行为,特别是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人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对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的飞跃。 一清算组制度立法概述 《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独立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二清算组制度的弊端与缺陷 我国关于清算组的规定不仅存在行政干预问题,而且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清算组不独立于法院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债权的有效清偿,职工利益及社会他人等第三方利益的保护,具体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成员方面。清算组成员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当,他们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其在清算组的工作与自己的本职工作难免发生冲突,而他们的切身利益却是由自己所在的单位决定,所以他们从事清算工作的态度是消极的。在破产实务中,有些部门往往不愿意派出单位的骨干力量,而让一些比较清闲的、能力较弱的人员参加。而且我国多数是破产一个企业成立一个清算组,清算组要从头到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程序,清算结束后其工作也就结束了,然后其他企业破产又成立一个清算组,又从头开始学习,这不仅影响了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操作的规范性,而且增加了破产费用的支出,使得可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更少了。 2.清算组制度难以保证公平有序清偿。清算组的每一个成员都代表各自的职能部门,从维护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在清算工作中就会出现没有一个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来协调工作,从而导致清算工作的无序性。这样就需要由法院来主持清算组的工作,这与清算组由法院任命后就不受法院领导,而具有自身独立性的法律地位是相违背的,然而清算组与法院的这种依附关系难免使得其保护的重心向本部门倾斜,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旧企业破产法中对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由于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有关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在现行的破产程序中,难以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旧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但是。在实践中清算组成员大多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且又临时组成,清算组的工作一旦被发现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一方的利益,因其是临时组成,没有自己的财产,清算程序结束即解散,责任很难落实。依现行法律,清算组及其成员只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才给予纠正,最多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而不必承担因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例如,《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了清算组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规定如果清算组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人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清算组是由来自于各个不同单位的人员组成的临时机构,清算组没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加之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就已经解散,所以无法追究其责任。尽管对一些严重违法并触犯刑法的有关个人可以追究事责任,然而对有关成员的责任却难以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难以挽回。 4清算组设置时间存在的问题 自法院破产宣告之日起至清算组成立,期限最长为半个月之久,这实际上导致客观上使破产企业处于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真空状态。清算组成立时间的滞后性,也是旧的清算组制度一个很大的缺陷。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清算组制度的不同 破产管理人制度虽然保留了一部分清算组制度的规定,是对清算组制度的发展完善,但两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简单概括来说,清算组制度和管理人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越性与创新性 与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相比,管理人制度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管理人组成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类可以担任管理人的组织和个人:一是保留了就破产法中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三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会计师、资产清算师。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为首选。这样就很大程度了改变了旧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中以政府官员为主缺乏积极性的情况,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就更能发挥积极性也更有利于监督和公平清偿,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破产管理人机构成立时间方面旧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是否需要专门成立一个监管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实践中,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将债务人的财产交由债务人自己进行控制和管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容易造成“监守自盗”的局面。而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产生时间,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这样就可使债务人财产从破产程序一开始就置于专门管理人管理和控制之下,有效地避免了部分债务人因某种目的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处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五:个人观点 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一次飞跃,改革在很大程度了克服了清算组制度的缺陷和弊端,但是新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仍然保留了清算组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存在的弊端仍未完全克服。比如说对管理人出现违法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如何处罚,应负何种法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仍旧过于空泛。这些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期改进和完善。 我觉得我们下一步应该从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入手,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在破产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但是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切不可一刀切,照搬国外做法。 我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法制度的发展,我们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会日趋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中顾法律网向华《现代企业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失与修正》 《现代企业文化》2010第十五期《对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陈万玲 机械工业出版社《经济法概论》张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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