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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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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领导批转到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人员登记后,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提交有关材料,(文件的起草说明和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法制办工作人员对于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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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审核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一、为规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领导批转到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人员登记后,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提交有关材料,(文件的起草说明和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法制办工作人员对于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要求; (3)是否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正确处理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4)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5)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工作人员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以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符合客观规律,能够解决实际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具有可操作性。 五、起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 —1— 证会、听证会、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县法制办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六、按照上条规定举行的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公开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3)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4)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提请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七、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正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意见。 八、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对于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决定。 九、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书,由起草单位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 —2— 按照县政府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二、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十三、对于报送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受理。 十四、县法制办负责对报送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作出说明的,制定机关应当在限期内予以提供或说明。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责成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对于拒不纠正的,提请县政府在六十日内直接予以撤销。 十五、县法制办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十六、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3—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根据文件的实际内容确定,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待事项按时限要求完成后,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无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试行或者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由实施机关向县政府报告需要继续执行的理由,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的评估报告。报送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提出是否继续予以实施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做出决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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