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政府优惠政策
金昌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金昌投资,加快地域经济发展,制定的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将进一步降低投资成本,切实使战略投资者收益,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利用金昌市现有厂房、设施、设备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及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新增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2)新办符合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市政府可以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3)在金昌市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办工业项目,以及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企业,按投资规模,从开工建设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投资额100万元至500万元免征10年,501万元至1000万元免征20年,1001万元以上免征30年。
(5)在金昌市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新办其他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6)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七通”(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及有线电视网线)“一平”(建设场地平整)。
(7)实行全程服务制。新办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8)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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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一名市级领导协调、指导、督办、落实,特事特办。
(9)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市级主管领导出席,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0)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