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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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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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会是协会理事会为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及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健康和深入开展而设立,并经总局批准、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及教育培训工作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隶属关系
(一)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本会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第四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理论、实践探讨和交流,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及教育培训工作健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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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及教育培训的发展政策、规划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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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密配合安全科学与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推动安全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二级学科建设;
(三)围绕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及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及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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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权益;
(五)发挥协会专家优势,依托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根据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的需要,编制、修订不同层次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研究职业安全健康最新的政策法规,编制配套的法规教材;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组织、起草制修订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相关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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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
(七)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宣传及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及编写针对不同人群的相关科普读物,有针对性的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八)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与美国ASSE职业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活动;
(九)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协会开展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宣传及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开拓业务领域。
(二) 及时向协会反映职业安全健康宣传及教育培训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协会的宗旨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科普教育宣传工作,主要面向企业和社区,有针对性的编写相关科普读物。
(四)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或委员扩大会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工作交流会议或其它有关活动。
第七条组织机构
(一)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秘书处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二)本会委员主要由国内在职业卫生宣传及教育培训领域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主管职业安全宣传及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三)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理事长
办公会议商议确定人选,并由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委员会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四)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用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五)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六)本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组或研究会,学组或研究会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七)本会设团体委员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委员,履行委员职责。有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委员单位。在任期内,其委员的更换无须经本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本会备案。
(八)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八条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二) 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业安
全宣传及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