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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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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 J11973-2012                  DGJ32/T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11-12-17发布                ...

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江苏省地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DGJ J11973-2012                  DGJ32/T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11-12-17发布                  2012-3-1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    发布 前言  根据苏建科〔2011〕231号《关于印发〈201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组收集了近十年来国家、行业和全国各省、市有关房屋面积测算方面的  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并考虑到目前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房产面积测算的影响,通过广泛征求省各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实际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与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证,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 房屋的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  主 编 单 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高巧森  管建平  富  强  吴炳友  陈宪章  奚长元             陆建生  陈耀亮  姚钟惠  于春生  王龙慧  主要审核人:高俊强  汤  杰  兰孝奇  冯金龙  钟  容  王成华      虞继进 目  次    1总 则  „„„„„„„„„„„„„„„„„„„„„„„„  2  术 语  „„„„„„„„„„„„„„„„„„„„„„„„             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 „„„„„„„„„„„„„„„„„  2.2   建筑术语   „„„„„„„„„„„„„„„„„„„„„  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3.1  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  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  一般规定  „„„„„„„„„„„„„„„„„„„„„„  4.2   计算细则  „„„„„„„„„„„„„„„„„„„„„„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  5  房屋的变更测算„„„„„„„„„„„„„„„„„„„„„„  5.1  变更分类 „„„„„„„„„„„„„„„„„„„„„„  5.2  受理变更 „„„„„„„„„„„„„„„„„„„„„„  5.3  变更测算 „„„„„„„„„„„„„„„„„„„„„„  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  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 „„„„„„„„„„„„„  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统一全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特制了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的基本术语、工作方法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1.0.3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中的各类房屋面积测算。  1.0.4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   2.1.1 房屋面积测算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利用测绘和计算机辅助的技术和方法,采集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房屋相关信息,为房屋管理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2.1.2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 products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房屋面积测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图表、数据的总集。包括受理相关要件,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房产平面图集等。  2.1.3 房屋建筑面积 building area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1.4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area of the inside property       房屋套或门范围内由单个所有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1.5 房屋的使用面积usable floor area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2.1.6 房屋的登记面积registered property area        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登记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确认。  2.1.7 房屋套内墙体面积interior wall area       成套房屋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1.8 共有(公用)建筑面积shared (common) building area        建筑物内由多个权利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非幢内共有(公共)建筑面积。      共有(公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包含有:应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1.9 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proprietary building area       建筑物内由单个权利人占有或享有独立使用的建筑面积。  2.1.10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 forecast calculation of building area      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按本规程,对房屋的特征信息进行图上采集计算,出具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用于房屋的预售审批与备案。  2.1.11 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算 physical surveying building area        房屋竣工后,根据本规程,对房屋的特征信息实地采集计算,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成果。为房屋登记、交易,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等提供基础资料。  2.1.12 房屋面积的变更测算urveying building area for its alternating  3.1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1.1 商品房预售测算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依法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或匹配的电子图进行。 3.1.2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当图形面积<0.50㎡时,可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图图解量取边长或在电子文档上获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3.1.3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时,需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或作详细说明。当个别小尺寸有明显错误的,可自行修正;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3.1.5 在建造过程中,若房屋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委托的测量机构办理变更测量。 3.1.6 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预测成果,是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及备案的依据。 3.2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3.2.1 房屋数据的实地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的实测应包括: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2 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应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等。 3 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4 使用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使用红外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5 其形状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房屋的数据采集应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丈量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在误差允许范围内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 对同套型或同单元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据校核。   7 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控制在±0.05m范围内。 3.2.2  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层)、地下层、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2.10m或≥2.30m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2.10m和<2.30m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层高量取至0.01m。 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0.03m时,可按设计层高为准。 5 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房屋,其层高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6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房屋层高。 3.2.3 斜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测量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2 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量应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3 当房屋的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层高难以量取时,应量取室内净高2.10m处,并同时量取相应的定位数据。 3.2.4  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的尺寸,阳台顶板至底板的垂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凸出阳台底板时,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影距离。     2  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和平台周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数据。     3  有柱廊时,应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廊时,应量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应量至异型柱外围2.20m或净高2.10m处作为围护尺寸。     4 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数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3.2.5  建筑物内外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取。     2 采集建筑物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以上量取数据。(不包含装饰性贴面) 3.2.6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宜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2 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3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量取围护结构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厚度。     4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图数据。 3.2.7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住宅或写字楼应按套或分单元采集; 2 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3 自建房或独立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4多产权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按单元采集,其共有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3.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层数等与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人信息等。 2 建筑物名称应根据当地地名委员会批准的名称采集。 3 房屋坐落、房屋幢号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集。 4 房屋产别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5 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表A5采集。 6 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7 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竣工年份采集。 8 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并参照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集。房屋层高的误差与限差应满足本标准第6.1.4条款边长丈量二级精度要求。 9 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信息包括:权利人和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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