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内部管理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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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办法》、《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差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是指各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业务自查,以及内控职能部门对中心内部控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中心设内控职能部门(信息管理科),负责中心内部控制工作,各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协办。内控职能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依照国家、省和XX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按中心工作要求,制定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年度及日常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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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部门设置内控监督员,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
第四条内控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业务经办部门的内控监督员应当按照自查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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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业务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内控职能部门对各业务经办部门自查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内控职能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定期抽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中心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记录内部检查情况,综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内容:
(一)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项业务的经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参保登记管理、基数核定、保险费征缴、权益记录、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制度衔接经办、待遇审核与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稽核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操作是否符合工作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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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办业务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
(三)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内控职能部门及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各项业务操作的资料,调取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和档案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被检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拒绝内控职能部门的问询或作不实说明的,内控职能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
其纠正。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内控职能部门发现被检查对象或工作人员存在差错、违规行为时,有权提出整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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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部门内控监督员开展业务自查工作,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检查,查阅被检查对象各项业务操作信息系统数据及档案资料。
(二)对被检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内控监督员有权要求其纠正,被检查对象拒不改正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向内控职能部门报告。
(三)在检查过程中,内控监督员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差错、违规行为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如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内控职能部门。
第九条内控职能部门的检查人员和各部门的内控监督员开展内部控制的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各部门的内控监督员应当按照自查要求,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开展业务自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和内控职能部门督促检查。对违反内控规定的,由内控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工作差错、违规行为时,参照《XX市社保中心经办业务工作差错、违规行为分类表》,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 轻微差错。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查明差错原因并及时纠正,信息管理科负责监督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二) 一般差错。由分管领导会同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查明差错原因并及时纠正,信息管理科负责监督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三) 严重差错。责任人是中层干部的,由中心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任人是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任人须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内部通报批评的处理。信息管理科下发《工作差错整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督促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原则上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四)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律上报中心主要领导,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对行为情节严重、认识不足、拒绝改正,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或国家财产损失和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可采取停职反省、脱岗培训、调离岗位等组织措施,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督促其提高认识,落实整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涉嫌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内控职能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检查。
(二)监督检查前提前3天通知被检查对象。
(三)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四)检查组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五)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被检查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内控职能部门,内控职能部门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束后,内控职能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小结并在中心内部通报。
(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心内控职能部门(信息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