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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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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doc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doc 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 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审判执行实践中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突出。送达难,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一大颈瓶问题,不仅打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而且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实体权利的维护。本文认为,现代的信息技术具有覆盖面广、传输快、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与优势,为人民法院增加送达途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将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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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doc 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 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审判执行实践中诉讼文书送达难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突出。送达难,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一大颈瓶问题,不仅打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而且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实体权利的维护。本文认为,现代的信息技术具有覆盖面广、传输快、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与优势,为人民法院增加送达途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将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广泛利用网络送达、短信送达、电话送达、传真送达等手段,能对送达难问题的解决起到重大帮助。 关键词电子送达送达难诉讼秩序 作者简介:叶立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22-02 一、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为法院送达方式的改进与改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所谓的电子送达,早在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简易程序规定》)中已经初露端倪。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的送达就是我国法院所承认并付诸实施的电子送达方式。同时,根据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这条规定,将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作为涉外送达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受送达人未 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情形包括:(1)已经按照所送达文书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履行;(2)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3)确认收悉的其他情形。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平台。 《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执行:(1)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浙江省高院的《规定(试行)》对电子送达的方式、程序、入档作了详尽的规定,并鼓励法院建立发送平台,是推行电子送达的非常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为了便于电子送达,对诉讼文书的载体,我们还需要作一个广义解释,那就是诉讼文书的载体不仅是书面材料,也能是电子材料。英联邦国家新西兰,为了便于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其《高等法院规则》第3条对文书(document)作了扩张式的定义:文书是指不论文书的制作者是否签名或者是否授权的任何形式的文件材料,包括:(1)任何书面材料;(2)通过录音机、计算机或其它设施记录或存储的任何信息以及依据录音或存储信息派生的任何材料;(3)作为事物的一部分或者通过任何方式依附在事物上,能够识别或者描绘事物的任何标签、标记或者其它书面标识;(4)任何书籍、地图、规划、图表或者绘画;(5)包含一个或多个图像能够(借助或无须借助其它设施)复制的任何照片、胶卷、底片或者其它设备。对文书作广义解释目的在于,承认文书信息传输和保存的现代方式,确保发现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 现代通讯的发达为迅捷地送达诉讼文书提供了技术手段,充分利用这些手段非但不会限制程序保障,反而能提高程序的效率。 1(电话送达。电话的普及相当迅速,早已从办公室进入平民阶层。电话的普及率突破以户计算而正在进入以人计算的程度。工信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电话用户达到11.5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8.59亿户,基本上可以说,全国人民人手一部电话,因 此,用电话送达是提高送达效率一条很好的途径。 2(传真送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的工厂、企业都具备了电话传真设备,同时传真送达同时兼具语言与文字的形式,有利于送达的确认。因此,传真可以解决部分法律文书的送达。 3(电子邮箱送达。电子邮件是利用信息互联网络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技术及物质基础已经具备。2009年时,中国个人电子邮箱用户已经达到至2.18亿人,个人电子邮箱活跃账号规模突破5.3亿,使用电子邮箱送达,也是提高送达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上述三种现代通讯技术,是覆盖面最为广阔、普及率最高的技术,相比其他通讯技术如网络即时通等,又相对技术成熟、安全、可靠,所以,笔者认为,在电子送达时,应当从上述三种成熟、广泛的通讯技术中考虑。 三、电子送达的几个问题 1(获得信息号码。笔者认为,当事人的信息号码,除当事人自己提供、声明的以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或依申请)查明并适用电子送达。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在送达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信息号码且主动声明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通常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往往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留下了其信息号码后,或者获得了其明确声明后,才依照简便原则送达诉讼文书。但是,送达难作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一大瓶颈问题,一般都是部分诉讼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恶意规避送达,拒绝提供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时发生的,如果电子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又无法适用,那么又何谈对破解送达难问题起到作用呢。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或依申请)查明当事人信息号码并适用电子送达,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当事人恶www.LWlM.意规避送达时,如何查明其信息号码,笔者有以下几个思路以供参考: 电话号码,我们可以要求通信服务商提供。由于我国手机号码并没有强制实行实名制,所以,对于没有注册身份证的手机号码,只能排除出适合电子送达的范围,对于当事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和固话号码,确认其姓名正确性后,尚须对号码的经常使用性予以确认,因我国通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特殊性,通信服务商提供的电话号码有的可能存在长期没有使用的状况,笔者建议,在近期存在经常通话、短信情况的电话号码方可考虑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综上,在当事人规避送达的情况下,其实名注册的、近期经常通话、短信的电话号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如碰到当事人出具身份证给他人注册电话号码,后又延误收到诉讼信息或他人没有转告其诉讼信息的情形,笔者认为,当事人出具身份证给他人使用时,应当考虑到由此带给自己的法律风险,而延误收到诉讼信息或他人没有转告其诉讼信息就是其中的一种法律风险,应当由其自 己承受。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号码,我们可以要求通信服务商或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也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材料获得。通信服务商或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实名注册的、近期经常使用的号码,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当事人自己在近期媒体上宣传广告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文书上的所载明的号码,经通信服务商或网络内容服务商确认近期经常使用的,也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2(信息送达平台。笔者认为,电子送达最适宜的平台模式,应当是由法院委托某个中立的专门送达机构,由其代为电子送达。如电话送达,由人民法院与通信服务商协商后,交由通信服务商以专门技术方式送达当事人,(参照法院邮政专递的模式),如有条件,最好能由最高院颁布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人民法院与通信服务商协商妥当后,通信服务商成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发布台,有条件的能尽量设置到每个县市,以信息发布次量收www.LWlM.取一定的费用,向适用电子送达的信息号码发出有关诉讼文书的信息。传真和电子邮箱的送达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式。有些人民法院,已经向这个方向迈出尝试性的步伐了,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个(玉法[2009]46号)的文件,是玉环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信息发送平台送达部分诉讼文书的通知,其文件内容中就涉及到通信服务商中国移动在法院里设立MAS移动代理服务器专用信息发送。 3(送达是否有效。送达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行使的时效性和程序保障,也关系到相关民事诉讼行为或法律文书的效力,未经合法送达,将导致相关诉讼行为无效。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中,都可以现场确认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委托送达也能在事后确认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当事人是否看到公告,不影响送达效力。但是,如果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送达,因为空间分隔,无法及时有效地确认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笔者提供几个思路以供参考: 电话送达(包括短信和语音)时,以存档录音为准。考虑到部分当事人识字能力的差异,在进行短信送达时,仍须保证语音送达程序的进行。在语音送达中,如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当事人拒听电话的,笔者认为,该情况系当事人自己恶意拒绝送达,在多次通话后仍拒接、接听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传真送达,在传真之后,工作人员应继续通过电话语音向被送达人确认,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文书传真及电子传送作业办法》也规定,将诉讼文书传真给受送达人之后,通过电话询问是否收到,将电话内容录音,作为送达的依据。如被送达人无理由否认收到诉讼文书的,在多次传真后,仍否认收到的,或语音确认时,否认自己身份又不继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或多次语音确认无人接听、拒接、拒听的,可采用到达主义来 确认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 为了方便向代理律师送达诉讼文书,笔者有个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商,要求每个律师事务所至少应当装备一台传真设备。 电子邮箱,要求网络内容服务商设立的专门信息送达平台,在技术上解决诉讼文书消息与垃圾邮件的区别,并对邮件张贴显目标注,如当事人打开邮件,该情况在技术上也能即时反馈至信息送达平台,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信息送达平台将该情况记录存档。上述电子送达方式的回执,由信息送达平台出具,信息送达平台作为独立的、中立的机构对出具回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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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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