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

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

举报
开通vip

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政策 (一) 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

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
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政策 (一) 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期间“免二减三”,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 、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4、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三)投资优惠政策 1、用地优惠政策 (1)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未开发的土地只收取补偿农民费用和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费用,已开发的土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投资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供地。 (2)通过租赁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为50年(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3)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优惠供地,即除上交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补给农民的费用外,其余通过企业先垫支,然后市人民政府再通过其他方式补助给企业。 (4)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用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5)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用地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符合集约用地原则且符合四类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的企业新增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上报解决。 ?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物流、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利用等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以我市农产品为主导原料的非公有制加工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非公有制经济资本投资建设城市设施、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对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工业项目、物流项目,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二年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并享受我市征地、拆迁等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 (1)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15%—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蓄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5)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改的税收抵免优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7)涉农的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40%(含4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对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除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3年内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减免税比例和申请程序分别按《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及桂财税〔2006〕36号、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规定从优执行。 3、其他优惠政策 (1)经税务机关审核,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最低征税的优惠。中式设备折旧年限,按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对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所需自用设备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凡注册商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3)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合格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承担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 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到贫困乡镇实施科技扶贫开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所得税。 (4)对非公有制经济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发放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持绿色直通车证的车辆在本市境内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绿色通道”车辆同等的优惠。 (5)对企业加工生产用盐价格实行让利优惠。以腌、卤加工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的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饲料生产企业。 (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种植业、养殖业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经济农、林、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农、林、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资金扶持。 ? 2004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每个县(区)安排30-50万元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非公有制经济。 ?对列入我市大企业(集团)重点培育的外向型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本文档为【个税优惠--投资优惠政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9539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4-01
浏览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