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举报
开通vip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1992年民诉意见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 质) 第二条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管辖。 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海事、海商案件...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1992年民诉意见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 质) 第二条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管辖。 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 层法院) 第三条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 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 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 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 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 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 地) 第五条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除外 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 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 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 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六条 第六条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辖。 (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 限制) 第八条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管辖。 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无变化,只是依据其他法律的变化 将劳动教养改成了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 第九条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类型) 第十条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无变化)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 原文 少年中国说原文俱舍论原文大医精诚原文注音大学原文和译文对照归藏易原文 废除,新增条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院管辖。(注意“可以”二字) 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增没有经 常居住地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 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 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有权管辖。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管辖。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为合同履行地。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第十九条 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 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此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 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 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合同履行地。 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删除) 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 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人民法院管辖。 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 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条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地为票据付款地。 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 管辖。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 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 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新增条款)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 (删除了关于铁路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申请。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 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第三十二条 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院管辖。(新增条款) 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 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 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 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 地。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管辖的协议。 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 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 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 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新增条款)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 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 条款)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 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 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 人同意的除外。(新增条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 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 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新增条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 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 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 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 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 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 法院不予审查。(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当逐级进行。 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当事人。 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 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 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 (新增条文)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 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 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 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 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 民法院审理。 (新增条文) 二、回避(此为新解释新设,原意见无回避一章)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 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 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 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 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 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 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 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 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条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 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 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 人。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 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 讼。 第四十条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包括: 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织,包括: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3)依法登(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独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体; 企业;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构、代表机构;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 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 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 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同诉讼人。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效。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 继承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其雇主是当事人。 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增条文)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 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 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 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 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 推选书。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 告。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 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五十条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 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 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构为当事人。 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 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 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 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 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 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 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 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 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 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 为共同原告。 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 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 共同被告。 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 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 讼人。 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 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 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 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五十九条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 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六十条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 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 起诉。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人。 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 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 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 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 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 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第八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 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 的判决、裁定。 第六十五条 第八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 以准许。 第六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六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 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 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 第八十四条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代理人。 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 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 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 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 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 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 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 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 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 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 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 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 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 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 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 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 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 定理 三点共线定理勾股定理的证明证明勾股定理共线定理面面垂直的性质定理 、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 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 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 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 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集的;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 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 院不予准许。 第七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据包括: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共利益的; 实;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实; 定诉讼的;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 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 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七十条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 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 者盖章。 第七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 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 员签名或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七十二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 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 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 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 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 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 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 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 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 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 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 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 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 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 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七十四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 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 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 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 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 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 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 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 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 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七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 印章。 第七十八条 第一百零四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 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 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 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本文档为【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488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67KB
软件:Word
页数:37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21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