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举报
开通vip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外国宪法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 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 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 《明治宪法》:是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颁布的“钦定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正式通过,并决定同年11月29日开始生效。这部宪法主要抄袭了当时普鲁士邦宪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明治宪法》实际上确立了日本当时的二元君主制。 《独立宣言》:独立战争的时候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它所宣扬的人权观念、政府有限性原则以及正当性原则,成为美国宪政文化的重要因素。 《美国权利法案》: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的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简答题(本题满分60分,共5小题,每小题12分) 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英国议会的传统职能和权力就是立法职权。而英国宪政体制中的行政系统以英国政府为其最高行政机关。在英国的行政机构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而首相是内阁的主宰者。简而言之,议会行使的是立法权,而内阁行使的是行政权。 (1)早期议会主权下的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议会监控内阁: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执行议会通过与制定的法律与政策;议会可以行使倒阁权。内阁反制议会:议会行使倒阁权后,首相可以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等。 (2)现代行政主导下的议会与内阁关系: 议会可以就政府工作向大臣提出质询;议会还享有对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无能、无效、滥用权力、堕落腐化等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议会理论上仍然享有倒阁权。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内阁却反向 控制了议会。内阁起草并提出公议案,享有立法创制权或提案权;决定着议会的立法会议议程和进度;通过首相控制的议会党团和督导员支配议员的投票取向、立法内容。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1)地位: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2)作用: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 (1)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国民主权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3条和六条之中。第二,人权和公民权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三权分立原则。第四,法制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 (2)历史意义:《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运作及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第五共和国的一大创造。法国现行宪法辟有专章“宪法委员会”(第七章),对其组成、职能及运行规则作了规定。宪法还将该委员会列为国家第四大机构,仅排在共和国总统、政府和议会之后,而放在司法机关、特别高等法院和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之前。当它获得了监督议会活动这一重要使命之后,它因此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1)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是:宪法委员会是一种司法审判机关,具有宪法管辖权。事实上,宪法也赋予委员会的裁决具有与司法行为同等的权威。 (2)宪法第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3年改选1/3。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3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委员会成员不得连任。 (3)宪法委员会的首要职能:对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的监督;宪法委员会的另一重大职能: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宪法委员会急速发展的职能:审理关于自由与权利的诉讼。 德国联邦总理的主要职权 联邦总理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他决定政府的方针政策,并对此承担责任。他的主要职权主要有:组成联邦政府;确定政治方针;机构设置;领导作用;在国家进入防御状态后,总理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成为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与作用及联邦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 (1)联邦宪法法院,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第一,对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第二,监督行政机关。第三,监督立法机关。主要是应公民的宪法控诉或其他案件或有关机关的申请,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第四,处理权限纠纷。第五,其他作用。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最终权威机关,联邦宪法法院还可以利用一些特别程序保障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它有权审理弹劾总统案,宣布政党为非法,接受选举诉讼案。 (2)联邦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有:具体的原则审查;抽象的原则 审查;权限争议的评判;受理宪法控诉;民主和法治保障的审查;选举审查与法律争议。 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最高法则、补则11章构成,共103条。该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 (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相互关系上,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力分立原则。 (2)国民主权。依据明治宪法,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诸权集中于天皇制、统一于天皇。 (3)和平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特别是亚洲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使日本走和平主义道路,宪法序言载明要实行和平主义。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1)日本实行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就涉及该案件的法律、命令等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2)根据日本宪法第8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从实践看,日本除最高法院外,下级法院也行使违宪审查权。 (3)根据宪法第81条的规定,明确属于违宪审查对象的,包括:(1)法律,是于旨形式意义上的法律。(2)命令,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以法规为主要管辖事项的法律形式。(3)规则,是指日本国宪法所承认的具有规则这一名称的法律形式。(4)处分,是指具有具体的个别内容的行为的总称。 (4)日本普通法院只能够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命令等的合宪性进行附带式的审查。同时,审理该案件的普通法院如果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该项法律、命令等与宪法相抵触,只能在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时拒绝适用该项法律、命令等,而无权撤销该项法律、命令等。 美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首先分权就是将美国国家的的权力分成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的属于议会,法院,和总统行使。这就是广义上的分权原则。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2)所谓的制衡原则就是美国这三种权力之间相互的制约平衡,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的制衡。具体表现如下: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美国的分权与制衡还表现在国会的两院制。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经过及历史意义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经过: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 状。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的全体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但是,他却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除对极少数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只能审理上诉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同宪法相违背的。最后,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2)意义: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总统行政的违宪审查权。使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真正起到制衡立法、行政权的作用。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 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的启示(言之成理即可)
本文档为【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4115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2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9-08-21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