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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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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 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 ?王铁雄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透视孟德斯鸠的成长经历和奋斗历程,深刻感悟到孟德斯鸠之性格魅力与其学术思想上之伟大成就的内在必然性;通过解读《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著,于其发展和普通联系的辨证法中,其经验之实证分析和历史与比较的方法论中,敏锐地捕捉其“法的精神”观——自然和政治社会的内在规律性,冀能就已之陋见以飨后来之读者诸君。 ,关键词,孟德斯鸠 法的精神 理性主义 民族精神 宪法精神 一、参悟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Charl...

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
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 解读孟德斯鸠与其“法的精神”观 ?王铁雄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透视孟德斯鸠的成长经历和奋斗历程,深刻感悟到孟德斯鸠之性格魅力与其学术思想上之伟大成就的内在必然性;通过解读《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著,于其发展和普通联系的辨证法中,其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之实证分析和历史与比较的方法论中,敏锐地捕捉其“法的精神”观——自然和政治社会的内在规律性,冀能就已之陋见以飨后来之读者诸君。 ,关键词,孟德斯鸠 法的精神 理性主义 民族精神 宪法精神 一、参悟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asguien,1689-1755),出生于法国南部波尔多(Bordeanx)的一个贵族世家。那时候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贡达(charles Louies de Secondat)。 1700年他恰好11岁,被父亲送进朱伊公学,接受了当时法国最具有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色彩的教育。 1706-1708年,在波尔多大学学习法律,获得法学士学位并开始担任律师,1709-1713年,离开波尔多,来到巴黎,在此度过5年青春时光,也是其学术生涯的最初阶段。 1715年,以务实为择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孟德斯鸠与一个有爵位的富有家族之女让娜?德?拉尔蒂克喜结良缘。 1716年,在伯父病逝后继承了伯父的波尔多法院庭长的职位和伯父的孟德斯鸠男爵的称号,他的名字正式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Cherles 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squieu),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出身。 1726年,由于不满法国专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遂将庭长职位出卖,得到一笔巨额财产。为其后追求政治自由的学术事业提供了物质保障。 1728年,3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国文学的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术院院士。同年迈出国门作长途学术旅行,遍察欧洲各国政治法律制度、宗教信仰、风土人情。 1729年,旅居英国,考察英国法律制度,其间受洛克影响颇深。翌年当选为英国皇家 ? 王铁雄:华东政法学院,,,,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生。 学会会员。 1731年,返回庄园,专事写作。1746年当选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因时疫卒于巴黎。终年66岁。 他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的信札》(19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和《论法的精神》(1748)。这三本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性的著作反映了孟德斯鸠的进步社会政治学说。 其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伏案面壁13年的心血之作,是其毕生研究之最高成就,出版后立即轰动全欧,不到两年出了二十二版,有多种语译本,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是“理性自由的法典”(伏尔泰语) 在我国,《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最早的是张相文、程炳熙和日本人何礼文等由日文本转译成汉语文言文本,书名是《万法精神》。其次是1913年,严复再次由英文本翻译过来的文言文本,取名为《法意》。再次是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张雁深的新译本《论法的精神》 上册 三年级上册必备古诗语文八年级上册教案下载人教社三年级上册数学 pdf四年级上册口算下载三年级数学教材上册pdf ,1963年出版下册,该版本是根据最完备的法文版——法国巴黎加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版翻译的。1982年,该版《论法的精神》被列为世界学术名著,在2002年,已是第9次重新印刷。最近的译本是被列入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系列里,由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版本。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洋洋三十余万言的巨著中,孟德斯鸠以人的理性为基础,摈弃以前资产阶级一成不变、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从历史演变的发展观,普遍联系的辨证观出发,运用经验主义的实证分析的方法和历史的、比较的方法论,在社会、历史的广阔时空中,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之中探求“法的精神”。因此,孟德斯鸠不仅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代宗师,也是近代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比较法学之理论先驱。 阅读孟德斯鸠,使我在伟人与其成就面前顿生些许感想: (一)性格与命运 在性格与命运这对关系范畴中,性格决定命运。性格是内因,是一个人富于生命力的源泉,其它诸如环境、条件是外因,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一个人的个性决定其事业的走向与成就的大小。尤其对于伟人来说,不仅决定其自身的命运,也影响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孟德斯鸠一方面“妥协、温和、谨慎”的性格特征,决定他对待感情和婚姻的务实态度,也决定了他“中庸之道”的政治学术思想;另一面,他那好学、不安于现状的性格基因,便决 定了他命运、事业和成就的辉煌。其一,因为不满,所以抗争~孟德斯鸠生逢法国君主路易十四绝对君主专制时代,不仅君主大权独揽,而且贵族等级壁垒森严。孟德斯鸠的门第显然不是那种有靠实权显赫门庭的宫廷贵族或僧侣贵族,而是靠经营土地发家并一直以土地为生的普通贵族。其高祖父尽力服侍纳瓦拉王后而获得赏金才买下了贫瘠的“孟德斯鸠领地。”其父雅克虽有才、有貌、有德,但因不是长子,无权继承爵位和领地而一贫如洗,直到与当地一位贵族之女联姻才改变处境。孟德斯鸠虽有幸跟富有贵族之女结婚并继承伯父的爵位,但作为法官,他深刻地感受到封建王权对于法权的至高无上,法权在王权面前的软弱无力。这一切都促使他必须在探求公民政治自由的道路上义无返顾地走下去~其二,只有不甘于现状,才会有不懈的追求~孟德斯鸠虽不是荷兰的斯宾洛莎,从不以财富为自由之累;更不是德国哥尼斯堡小镇的康德,以清苦刻板的生活为基本需要,但其家业和官职仅仅是其用来追求自由的手段和条件,从他一次次抛家舍业,久居巴黎;卖掉官职,游学欧洲各国,可以看出,家业与官职决不是孟德斯鸠此生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可以断言,如果孟德斯鸠当初陶醉于宁静的葡萄园,满意于偏僻的波尔多,那决不会有传世巨著《论法的精神》,不会有美国学者称道的‘宪法精神’,也不会有那些于人类有特别的意义的关于政治自由的深刻 ?思想。” (二)生命与追求 大凡在学术思想有卓越成就的伟人,他的生命与其对学术事业的追求总是休戚与共的。正如孟德斯鸠在完稿之后发出的喟然长叹:“我毕生精力,耗尽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上面。”?亦如卢梭在《忏悔录》第2卷第9章中所言:“在我准备从事的各种著作中,我思索得最久的,我所最感兴趣的,我愿意终生从事而且我以为会使我享有盛名的,就是我的《政治制度 ?论》一书。” 二、解读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观 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字,是法文的“LOI”。“LOI”和汉语的“法”不同,含有法、法则、法律、规律等多种含义。其“法”的概念也与柏拉图的“法”是“理念的指示”、阿奎那的“法”是“神的意志”、洛克的“法”是“统治者的命令”相区别。我 ? 张铭、张桂琳著:《孟德斯鸠评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 参见郭成伟主编:《中外法学名著指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二版,第5页。 ?国有学者把孟德斯鸠的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亦有学者把孟德斯鸠的法分为自然法、 ?神为法和人为法三类。但深究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不难看出,其“法”大体上主要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宇宙法,即他讲的“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 ?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他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第二类是人类法,即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或一般法,是在人类社会建立以前接受的规律,是“单纯渊源于我 ?们生命的本质。”“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第三类是人为法中的个别法,即民族法,是“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用于另外一个国家的法,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第四类是人为法中的应然法,是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把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是自然法与民族法,一般法与个别法的融合,是法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第五类是神为法,即宗教法。孟德斯鸠认为神为法与人为法不同。神为法不变;人为法随偶然事件和人的意志而改变;人为法在有些国家等于零,只是君主反复无常的一时意欲,而神为法却存在,神为 ?法的力量来自信仰,“人为法的力量来自人们对它的畏惧。”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之旨趣不在讨论法律,他不同于他之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把法律放在广袤的时空中,以社会历史演变的发展观、法律和各种事物普遍联系的辨证观,运用经验主义的实证分析和历史的、比较的方法论,探求法律和各国自然条件、精神条件、制度条件等各种事物关系的综合,即孟德斯鸠进行政治学和法学思考的逻辑观点和主线是“法的精神”。而这种探求和思考的主流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即一般法的理性精神;法律和各国特定的自然条件、精神条件及制度条件等关系构成的民族精神;以及自然理性与各国民族特性之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各种关系的综合即应然法的精神。 (一) 一般法的精神——理性精神 一般法即人类自然法,“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认为,这种人类理性就是和平、博爱、公平、中庸、劳动、重商、平等等人类之自然理性。 (1)和平与博爱。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自然法的原则:第一条是和 ? 参见谷春德、吕世伦编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4-355页。 ? 参见王哲著:《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0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4页。 平。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卑感,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他们首先要求的是“和平”。第二条是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互相爱慕。在自然状态下,畏惧使人逃跑,但是相互畏 ? 惧又使人类相互亲近起来。第四条是希望相互结合,愿过社会生活。 (2)公平。孟德斯鸠认为“在人为法建立了公道关系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存在。”例如,“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损害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损害。”? ?(3)中庸。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于人类。”“统治人类的原则应该 ?是中庸,而不是极端。” (4)劳动。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富裕的结果,将使众人有雄心。贫穷的结果,将使众人产生失望的心情。雄心从劳动得到激励,失望从怠惰得到慰藉。”“大自然对人类是公道的。它按照人类的劳苦给予酬报。它以较大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劳动,它就这样鼓励人类勤 ?? 劳。”“一个人一无所有,不是贫穷;不劳动,才是真正的贫穷。” (5)重商与平等。孟德斯鸠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法律思想上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他的重商精神,柏拉图认为:“大海使陆地上到处在进行零趸和批发的买卖,在一个人的灵 ?魂里培植起卑劣和欺诈的习惯。”亚里士多德认为有关贩卖的技术(经商)是“不合自然而 ?应该受到指责的”,至于“‘钱贷’则更加可憎。”而孟德斯鸠则认为:“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因此,哪里有善良的风俗,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这几乎是一条普遍的规律。”“贸易的自然结果就是和平。两个国家之间有了贸易,就彼此相 ?互依存。”“贸易的精神在人们的思想中产生一种精确的公道的观念。”同时,孟德斯鸠认为:“贸易是一些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职业。”“法律应当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 ?在体制上的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可见,平等亦是人类之天性。 (二)个别法的精神——民族精神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5页。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6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4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36页。 ?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1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15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51页。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法律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凑巧之事。”“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居民 ?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特定国家的这些事物的关系就凝结成各个国家个别法的民族精神,正如梁治平所说:“法律就象语言,乃是民族精神 ?的表现物。” (1)法律同政体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他说:“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利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纯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国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纯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这就是我所谓的各种政体的性质,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与各种政体的性质相对应,在民主政治里,“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而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则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在专制政体的国家里,“设 ?置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 同时,孟德斯鸠对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加以区别。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 ?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他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当人民夺去了国家各种权力的时候,民主政治就归于灭亡,“多数人专制主义”将出现。当君主政体逐渐剥夺了团体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一人专制主义”将出现。专制主义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所以它是不断腐化的。所以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不但要维护各种政体的性质,同是还要矫正从这种政制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最后他还指出了保持三种政体的“极有效的方法”,即:“如果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0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7页。 ? 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18页。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26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6页。 体,中等国家宜于由君主治理,大帝国宜于专制君主治理的话,那么,要维持原有政体的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2)法律同气候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人一样勇敢。”所以他说:“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有一定的关系。”在炎热的气候下,由于人们容易懒惰,要用强制的办法让人们劳动,所以暴君制最适合,并且要制定较多的法律来维护这种统治。在寒冷的气候下,因此建立共和制最合适。并且法律 ?定的要少,且温和。他说:“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3)法律同土地的质量、地势与面积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设置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则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 ? 体’”。“建立投票的权利就是基本法律。” 同时,孟德斯鸠说:“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 ? 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一部分的人民不那么容易被用来压迫其他部分的人民。” (4)法律同谋生方式的关系。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 ? 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的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5)法律同宗教、风俗、习惯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同宗教、风俗、习惯既相互依存又有所区别。在法律同宗教的关系上,他说:“宗教和法律主要的倾向应该是使人成为好公民,所以如果其中有一方背离了这个目标,另一方就更应坚持。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越多。”例如“精神的懒惰产生了伊斯兰教的定命论;这种定命论又滋生了精神的懒惰。„„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就应该用法律去唤醒那些在宗教的怀抱中昏睡的人民。”同时,他又指出法律和宗教史相区别的。他说:“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7-240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79-280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0,282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4页。 ?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史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宗教的法律富于崇高性;国家的法律富于普遍性。由宗教产生出来的至善境域的法律;主要是以遵守这些法律的个人,而不是以社会的完善为目的的。民法正相反,它的目的主要是一般人 ?道德的完善,而不是某个人道德的完善”。在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关系上,他认为:“法律是制定的,而风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人民‘一般精神’为渊源;法律则来自‘特殊的制度’。推翻‘一般的精神’和变更‘特殊的制度’是同样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每一个地方都有一种主要的法律,又有一些习惯。这些习惯是在不违背主要法律的范围内被采用作为主要法律的补充的”。因此,孟德斯鸠强调,“要改变这些风俗和习惯,就不应该 ?用法律去改变”,“如果用别人的风俗和习惯去改变自己的风俗和习惯,就要好些”。 (三)法的精神——宪法精神 孟德斯鸠提出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本国法律和本国的自然条件、制度条件及精神条件的关系外,还认为“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 ?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法”的精神实即人为法中“应然法”的精神。它是人类理性和民族精神的交融,是法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正如孟德斯鸠 ?所说:“每个国家的政府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即 ?“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一般性的法律。”孟德斯鸠的这种“应然法”的精神主要包括国际法精神、政治法即宪法精神,民法精神、刑法精神及司法精神。其中最根本的是宪法精神。 (1)国际法精神。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 ??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相互关系的政治性的法律”;“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 ?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孟德斯鸠并不反对一切战争,它支持自卫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3-14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82页。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09,327页。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著者原序。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卫的正义战争。他说:“国家的生命和人的生命一样。人在进行正当的自卫时有杀人的权利;国家为着自己的生存有进行战争的权利。”“所以战争的权利是出于必要,出于严格的正义”。? (2)宪法精神。孟德斯鸠说:“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 ?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 ?是基本的法律”。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其基本精神主要包括: 第一:政治自由与公民安全。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他还说:“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 ?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是一种心境的平安心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所以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第二: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孟德斯鸠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为只要有情欲,就可以建立专制政体, ?所以谁都会这样做”。于是他吸收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诸多思想家的分权思想,完善和发展展了洛克的二权分立,立法权优于行政权的分权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律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他认为三权权不仅分立,而且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4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4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有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 ?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他的分权学说最难能可贵之处就在于强调分权应在不同的阶层进行。他说,如果“这些 ?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了一个同一的权力。” 同时,他认为,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相互要制衡。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权更重要。 ?他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强调:“如果行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力,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权毁灭。”“但是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力。”“不过,虽然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立法权不应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力,但它却有权力 ?并应该有权力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 第三:法治。孟德斯鸠非常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建立法治国。他说:“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不,法治是很有利于保国的;所以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 ?切邻邦都不能相比。” ?(3)民法精神。孟德斯鸠说:“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他认为,民法的原则是“社会一般的利益”。民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他说:“人类放弃了它们天然的‘独立’而生活在‘政治法’之下;同时,他们也放弃了它们天然的‘财产的共有’而生活在‘民法’之下。”“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因此公家需要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 ?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同时,民法是保障公民个人方面自由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自由的主要意义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1-162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78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9-190页。 ?民法之下。” (4)刑法精神。孟德斯鸠关于刑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刑法是保障公民个人方面自由的法律。孟德斯鸠说:“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当公民的无 ?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第二,刑法应体现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孟德斯鸠说:“在英国,由陪审员根据他们提出的事实,认定被告是否犯罪。如果他们宣告 ?犯罪属实,法官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他指出,“法官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 ?解释。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私人意见的话,则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便不知他所承担的义务。”他同时认为,“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 ?刑罚权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第三,刑法应体现宽和精神和人道主义。孟德斯鸠说:“治 ?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第四,反对思想定罪和不慎的言词定罪。他认为,“言语并不构成‘罪体’。他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行为的性质。”“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随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语当作死罪的征兆来看待,而 ?是以言语定死罪的话,那就什么都混乱了。”第五,刑罚的目的首先是预防犯罪。他认为“一“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5)司法精神。孟德斯鸠认为,要保护公民的自由与安全,仅有实体法是不够的,还须有相应的程序法。其司法精神除保障司法独立外,还包括:第一,注重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他主张:“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许他要求许多法官回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法官就象都是由他选择的了。”他认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4页。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8页。 ?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9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5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8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3页。 ?己辩护。”第二,反对刑讯逼供。他认为,“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拷问可能适用 ?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观,尤其是其政治自由、分权制衡、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其所具有的社会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等多重理论价值,永远闪耀着人类理性智慧的光芒。尽管他囿于唯心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观,不能跳出英国君主立宪的现实窠臼;尽管他否认生产方式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决定作用,否定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但它对人类政治学术事业的不懈追求,其学术思想的博大精深,无不令人景仰与汗颜。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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