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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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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